DB31 405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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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405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解读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2-XXXX实施
2012-XXXX
-1发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Hygienicspecificationforthemanagementofcentral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s
DB31/405—2012
代替DB31/405—2008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ICS
C50
备案号: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设计卫生要求2
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3
6卫生标准5
7检测规则6
8检测方法7
9卫生学评价要求7
10清洗要求8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10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11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12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14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16
附 录 F(资料性附录)新风量检测方法18
附 录 G(资料性附录)采样框21
1
2
3
4
5
6前言
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
a)更改了标准名称;
b)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
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
f)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
g)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
h)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
i)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
j)调整了档案要求;
k)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
l)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m)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
n)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
o)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
p)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卢伟、徐天强、陈健、翟清、王频、王晓东、苏谨、王凯、张莉萍、吴立明、李竹、周利红。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郭常义、仲伟鉴、吴世达、高玲、葛燕萍、周艳琴、吴凌放、胡红、陈振华、孙谨、刘英涛、刘燕敏、莫伟文、张昀。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7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物中的应用日益普及。
为保障人群健康,结合上海城市建筑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根据《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的设计卫生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第53号)、《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建质[2009]124号)、《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上册)》(陆耀庆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美国《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通风标准》(ANSI/ASHRAE62.1)、美国《暖通空调系统的评估、清洗和修复》(NADCAACR)、德国《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VDI6022)、英国《通风系统内部清洁度》(HVCATR/19)、日本厚生省《空调通风系统维持管理以及清扫等相关技术的要求》等技术文件。
本标准中的卫生标准值参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本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卫生学评价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7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要求;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8204.24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73 术语和定义
7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s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
7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hygienicevaluationofcentral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sfordiseaseprevention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73.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cleaningforcentral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s
采用有效的技术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74 设计卫生要求
74.1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
74.1.1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GB9672,GB16153)的要求。
74.1.2 除公共场所外,其余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设计参数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74.1.3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室内新风量卫生标准值
建筑
新风量(m3/h·人)
商业建筑
旅馆
3星级及3星级以上
≥30
其它旅馆
≥20
餐饮建筑、商场、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
≥20
公共浴室
≥30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
≥30
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音乐厅、影剧院、体育馆
≥20
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游艺厅、歌舞厅、网吧
≥30
交通建筑
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
≥30
轨道交通站
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30
采用通风系统闭式运行时≥12.6,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采用空调系统时≥12.6
教育卫生建筑
学校、医疗机构
≥30
居住建筑
住宅
≥30
1注:
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
74.2 卫生设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
1——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2——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3——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
74.3 新风及新风口
74.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74.3.2 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
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
表2 新风口与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
污染源
最小距离(m)
污染气体排气口
5
停车场
7.5
垃圾存储/回收区、大垃圾箱
5
冷却塔进气口
5
冷却塔排气口
7.5
74.3.3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74.3.4 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