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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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72,308件,同比上升8.6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434件,同比下降3.3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975件,同比上升14.73;
保险类纠纷2,241件,
同比下降11.49;
证券、期货类纠纷1,567件,同比上升达181.32。
上述案件分别占全市法院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
76.51、15.27、3.14、2.37和1.65。
2016年的金融案件类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银行卡案件数量进一步增长。
与往年相比,银行卡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该类案件在数量上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大头的格局并未改变。
由于金融案件数量总数保持同步上升,其占比与往年相比并未明显上升。
二是保险类案件数量出现了明显下降。
保险类纠纷案件数量下
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全市法院的推广,在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相当数量的保险纠纷在诉讼之前就得以化解。
此外,各大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逐步修订和完善以及理赔服务质量的提升,也是保险类纠纷案件数量减少的一项重要因素。
三是证券、期货类案件数量出现大幅增长。
证券、期货类纠纷
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是2016年金融案件形态中出现的最显著变化,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案件大量涌现,例如一中院受理了数百起证券投资者起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引发了金融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四是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数量继续保持上升态势。
2016年融资租
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与收案标的金额均有不同幅度上升。
下列图表可以反映出,自2010年起,上海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且增长速度较快,2016年的收案数量已经是2010年的18倍。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增长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海自贸区成立后,区内相对开放和优惠的金融政策吸引了大量融资租赁企业选择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截止至2016年6月底,浦东新区集聚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已达1772家,业务量的提升直接带动了案件数量的增加;
二是随着近年来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贷风险的管控,信贷业务逐步收紧,致使越来越多的融资主体逐渐转向非银行融资机构融资,但由于一些融资主体本身的履约能力不足,违约率的上升直接反映在案件数量上的进一步增加。
以下曲线可以反映出,自2010年起,融资租赁案件的标的金额伴随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也呈逐年增长趋势,从2010年的2.4亿元猛增至2016年的51.73亿元。
3.金融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2016年,全市法院一审收案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法院是浦东法院
17,013件,占全市收案总数的18;
黄浦法院14,907件,占比
15.77;
徐汇法院14,601件,占比14.45;
虹口法院12,154件,占比12.86;
静安法院11,520件,占比12.19。
从各区受理的案件数量上看,案件的区域分布较为均衡,除个别法院收案数量出现了较大起伏外,与往年相比未发生重大的格局变化。
浦东新区和黄浦区地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域,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依然较为明显,两家法院收案数合占全市一审收案总数的约三分之一,承
担了较为繁重的审判任务。
其他收案数量较大的区也基本完成了金融审判专业化机制的构建,通过金融案件的集约化高效审理,较好地回应了区域金融发展对专业化金融司法的迫切需求。
二.2016年度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特点
1.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2016年,全市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条线受理的涉互联网金融的案件数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较为密集的辖区法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出现了成倍的增长,如浦东法院受理了329件,同比增加了近两倍;
长宁法院受理了127件,同比增加了近三倍,其他区法院的案件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据统计,上海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金融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涉P2P网络借贷案件,还有少量互联网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案件。
涉P2P网贷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固然与一些P2P网贷平台本身经营状况较差、风控机制不完善有关,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在日趋严格的市场监管机制作用下,部分平台在运行模式上的缺陷逐步暴露,形成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法院受理的涉P2P网贷的案件
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涉众性特点明显。
P2P网贷的交易模式本
身就决定了一旦平台出现风控问题,即便是单笔债务违约,所牵涉
到的投资人就可能达数百人,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二是平台信息中介功能异化。
有的平台未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作为信息媒介平台之外,还充当了信用中介平台。
比如,有的平台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建立风险备用金,用于向出借人提供还本付息的保证;
有的平台以自有资金对借款人进行担保;
还有的平台将受让的债权拆分为不同期限、不同份额的债权后再行转让,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三是非实名制交易机制下,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证困难。
有的P2P网贷平台采用非实名制注册与交易,在出借人提起诉讼时,平台怠于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身份信息,或以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披露信息,直接导致出借人无法行使诉权,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因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证券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因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
一中院、二中院共
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064件、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186件、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169件。
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
一是案件涉众性强,均由众多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所引发,例如一中院受理的投资者起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案件达900余件,且因投资者地域分布较广,异地诉讼的情况较为普遍,法院面临较大的审判压力。
二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案件的事实基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投资人在提起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时应当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书作为起诉的事实依据,实践中,投资人多比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起诉依据。
三是专业化程度较高,上市公司的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投资者的资金损失计算标准往往成为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法院的审查重点,对法院裁判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具有市场规则导向作用的案件不断涌现
通过司法裁判手段合理引导金融市场交易规则是法院金融审判的重要功能。
去年,上海法院审结了一批具有重要市场导向作用和价值引领功能的金融纠纷案件,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了交易规则指引。
如一中院在审结的一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立了以未来债权是否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和确定性作为是否属于商业保理中可转让应收账款范畴的裁判原则,阐明了金融创新的同时仍应重视金融风险管控的司法裁判理念;
二中院在审结的全市首例涉保单质押贷款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依照现有法律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的保单现金价值质权设立效力进行了认定,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二中院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中结合上海地方性法规,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预告登记的在建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并从法理上厘清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物权效力认定之间在法律制度上的区别与衔接;
浦东法院审结了全市首例保险公司向车辆代驾公司进行追偿的案件,明晰了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和车辆代驾公司的责任范围,从侧面推动了车辆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司机代驾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引导代驾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浦东法院在其审结的全市首例企业发行的公募债券违约案件中,确立了企业债券发行人在其他债券项下的违约事实并不当然构成对系争债券兑付义务的默示拒绝履行的裁判规则,为债券投资人提供了合理的裁判结果预期。
此外,法院还受理了一批新类型金融案件,如全国首例自然人诉证券资管公司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引发的股票交易纠纷案件、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理的证券支持诉讼案件、涉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的预付卡管理手续费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涉证券市场剧烈波动背景下的分级B基金下折纠纷、被中国证监会作出退市处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等,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将对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形成起到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
三、金融商事审判司法建议情况
2016年,上海法院切实履行审判延伸职能,向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等金融市场主体发送司法建议,并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提示金融风险,积极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言献策,在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全年共计发送司法建议43份,数量与去年基本持平。
1.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
2016年发送的司法建议中,涉及金融机构的34份,占总数的
79,其中涉银行的23份、涉保险公司的7份、涉融资租赁公司的
3份;
涉及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2份;
非银行融资机构的1份;
互联网金融企业1份;
其他企业5份,包括交通道路评估中心、物流公司等。
2.司法建议所针对的问题
(1)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性问题
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规范性问题的司法建议共11条,具体包括保险代理人的合规观念不强,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实承诺等违规行为,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银行在助学贷款业务中,因档案管理机制存在漏洞,导致贷款合同原件丢失,直接影响银行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业务中,在被保险车辆尚未领取牌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准确录入被保险车辆车架号,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无法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融资租赁公司对合同的管理较为随意,租金收取比较混乱;
银行违规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等等。
上述这些问题反映出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涉及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问题
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的司法建议共7条,问题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疏漏。
包括:
银行的房贷业务中,银行业务员未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网签合同进行对比,导致借款人从银行获取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贷款金额高于购房实际所需款项,银行可能因此无法全额实现债权;
银行的信贷业务中,银行信贷业务员未能识别出保证人签名系伪造,致使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面临较大坏账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资质疏于审核,对租赁物的管控存在疏漏,将租赁物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导致租赁物被承租人转卖,致使融资租赁公司债权难以保障;
银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
熟悉,未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抵押权,导致债权实现困难等。
上述问题折射出,金融风险潜伏于金融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应及时采取措施,构筑起风险“隔离墙”。
(3)合同条款设计的合理性问题
涉及合同条款设计合理性问题的司法建议共4条,同比下降幅度较大,反映出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设计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高,在减少合同文字歧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平、合理地分配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融资租赁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对租赁物的价值确定方式未作约定,致使在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对租赁物的价值难以认定;
银行贷款合同中的复利条款欠缺合理性,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相违背,还违反了公平原则,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等。
(4)涉及不当诉讼行为问题
涉及诉讼不当行为的司法建议共计10条,包括:
当事人在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中启用保单保函这一新型保全担保方式时,未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可能导致相关财产无法保全;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后,在诉讼中仍使用旧公章,产生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金融机构对诉讼请求未作仔细核查,在诉讼中未能如实陈述诉讼标的金额等。
这些不当诉讼行为不但妨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使得金融机构无法顺利行使诉权,难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3.司法建议反馈情况
在发出的司法建议中,共收到反馈31份,反馈率为72,其中被金融机构采纳的有30份。
从反馈主体来看,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反馈积极性明显高于其他企业,也能从侧面反映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始终保持着通畅的沟通渠道,并且共同致力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优化金融法治环境。
比如,某银行在收到法院针对该行疏于放贷管理、风险管控重视不足的司法建议后,积极整改,开展了业务自查排查行动,强化了业务人员的合规性教育,加强了合同的后续管理;
某保险公司在收到法院针对该公司的合规化经营的司法建议后,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合同的签约流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合规培训,确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署,并完善佣金发放流程。
此外,法院还结合信用卡案件的审判特点,向相关银行建议在
《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增加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在发生诉讼后,便于诉讼文书送达,提高诉讼效率。
四.上海法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情况
近年来,上海法院加快推进与“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建立起联动机制,实现多方合力化解金融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
1.与上海保监局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2014年10月,上海高院与上海保监局联合签署《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确定由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并依法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可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根据会议纪要,法院支持和鼓励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人民法院设立的“诉调对接中心”工作。
全市法院均可以采用委托、委派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2.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机制
2015年6月,上海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会议纪要》,联合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双方以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为目标,以依法、公正、高效、稳妥化解金融消费纠纷为原则,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促使金融消费纠纷得以及时化解,确定了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作为行业调解组织依法对金融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3.与上海银监局建立银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2016年5月,市高院与上海银监局联合签署《关于建立银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确定由第三方独立机构——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作为行业调解组织依法对银行业纠纷进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并且由市高院和上海银监局对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开展ADR
合作
2015年起,市一中、二中院先后与中国证监会直属的中证中小
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开展ADR(替代性解决争议方法)合作,并在法院内设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室,引入院外证券期货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从事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调解工作。
5.与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诉调
对接机制
2017年3月,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签署《关于建立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启动了上海法院与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该《备忘录》明确了开展证券、基金、期货诉调对接的工作宗旨和基本原则,划分了法院和调解委员会的各自职责,界定了调解委员会的案件受理范围,并就法院和调解委员会之间的案件对接、沟通协调机制作了初步规定。
此外,双方还就调解员业务培训、调解费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相关事宜形成了框架性意见。
在上海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下,目前,一个能够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基本覆盖金融全行业的系统性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已经在上海初步形成,并逐步在化解金融矛盾纠纷的工作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五.金融商事审判趋势研判
1.融资类纠纷案件数量将有所上升
201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
“要形成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政策体系,引导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激发经济增长新的活力,必须正确运用金融工具,合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为实体经济的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而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之一。
我们预计,实体经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将会逐渐向诉
讼领域传导,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调控、金融市场穿透式监管的进一步加强,将使得与企业融资有关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并且随着融资渠道多元化趋势的日益显著,纠纷类型不再局限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传统意义上的融资纠纷,与融资方式密切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信托纠纷、票据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数量也会有所增加,法院将立足于经济发展和宏观大局,依法审理此类案件。
2.需要司法裁判确认金融创新成果的案件数量将不断涌现
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动力,但由于金融立法和监管措施的相对滞后性,金融创新成果在短时期内较难获得制度性规范,因此司法裁判在确认金融创新成果上的作用凸显。
目前,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有的金融创新产品已经突破了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对其法律效力需要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加以认定,从而确立交易规则。
去年,上海法院受理了涉及保单质押贷款、股权收益权信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网络借贷平台“还款风险金”机制、分级B基金下折等创新产品和新型交易模式所引发的纠纷案件,这些新类型的法律关系对法院裁判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预计,金融创新产品所引发的金融案件数量将继续增加,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创新应在合理限度内予以支持和维护,运用先行性判决或尝试性判决的方式解决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纠纷。
但对企图以创新为名,行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逃避监管之实,扰乱金
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将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否定其法
律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3.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所衍生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将继续
增多
从去年起,为整治金融市场乱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
以证券行业为例,据统计,全国证券监管系统2016年新增立案达302件,其中传统类型案件的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立案案件共计182件,同比上升幅度较大,中国证监会还针对多起违法交易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也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开展了专项检查,对上述领域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
2016年全年,上海法院受理了1000多件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维权案件。
我们预计,随着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此类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将逐步进入高发期。
4.涉众性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将进一步上升
随着“普惠金融”理念的传播与推广,普通民众参与金融活动的积极性持续上升,金融交易的涉众性特征越发明显。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众性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今年将继续保持
这一上升态势,具体包括:
一是涉各类交易场所的民事赔偿案件数
量有所增加。
去年起,上海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投资者起诉各类交易场所的案件,此类案件由投资者在涉讼交易所从事贵金属等类期
货交易产生大量亏损所引发。
经法院审查,涉案交易所以贵金属、
能源、邮币卡等作为交易标的物,以保证金交易、撮合成交等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模式招徕投资者,并按照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交易费用,交易结束后基本不进行实物交割。
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对违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预计此类案件的数
量会有所增加。
二是涉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
2016年,
上海法院受理的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多数为群体性诉讼。
我们预计,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加快落地,在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同时,监管文件与法律规定的层级效力冲突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将逐步显现,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担保行为和风险备付金设立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法院结
合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管精神加以综合判断。
三是金融机构的资管类
业务所引发的纠纷数量将有所增加。
去年,上海法院受理了数十起因证券公司、银行工作人员虚构信托项目,违规销售所谓“资管计
划”产品后无法如期兑付,投资者起诉证券公司、银行的群体性维权案件。
我们预计,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机制被打破以后,投资者因信托产品无法如期兑付,从而起诉产品销售者和管理者的案
件将会逐渐增多。
四是金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所引发的民
事赔偿纠纷案件将逐步增多。
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化,社会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从去年起,
银监会、证监会相继出台了涉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监管政策和文件,对适格投资者、投资者风险等级测评、金融机构的风险告知与信息披露等制度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去年,法院受理了多起银行
理财产品购买者以银行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将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为由,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维权案件,监管政策的出台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