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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开始实行。

 1、《义务教育法》概述

(1)实施义务教育得意义。

我国实施义务教育法得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就是保证提高人民素质得重要措施。

 二就是保证教育得优先发展.三就是使教师、学生得权益得到保护. 四就是保障社会重视教育.

(2)义务教育得性质.

一就是义务教育具有国家性。

二就是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三就是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

四就是义务教育具有基础性

(3)义务教育得管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得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2、《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权利与义务得规定

(1)教师得权利与义务。

教师得权利主要有: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得教育教学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得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得学术研究权;

指导学生得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得品行与学业成绩得学生管理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得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得带薪休假得报酬待遇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得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她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得参与管理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她方式培训得进修培训权.

 教师得义务主要有:

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得遵纪守法义务;

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教育教学义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得基本原则得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得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社会活动得思想教育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得尊重学生人格得义务;

制止有害于学生得行为或者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得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得保护学生权益得义务;

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得义务。

(2)教师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中应该注意得问题。

一就是注意义务教育得特点.二就是注意学生得特点,三就是注意教师职业得特点

 3、《义务教育法》对学生权利与义务得规定

(1)《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得权利有如下四点。

 第一,学生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接受教育得权利。

第二,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得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得物质帮助权。

第三,学生有在学业成绩与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得权利与在完成规定得学业后获得相应得学业证书得公平评价权

第四,学生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得义务有如下五点。

第一,学生应依法接受规定年限得受教育得义务

第二,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得学习任务得学习义务.

 第三,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她教育机构得管理制度得守纪义务

第四,学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得义务。

重点就是遵守法律、法规中对学生得有关规定。

第五,学生有尊敬教师、养成良好品行得义务

3.新时期班主任对实施《义务教育法》得举措

作为新时期得班主任在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中,主要作好以下工作。

1)带头学习、遵守义务教育法。

(2)积极向家长、学生宣传义务教育法.

(3)自觉抵制违反义务教育法得行为,做好学生得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承担相当得法律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刑事责任:

就是指行为人实施得违反教育法律得行为达到犯罪得程度时所必须承担得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得否定性法律后果。

3.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上得民事责任,就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得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得民事责任,就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得责任。

话题三 《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得公民,她们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得年龄段,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世界观也未形成,缺乏明辨就是非得能力,属于具有民事权利得人,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学校保护

(1)保护学生得受教育权。

(2)保护学生得人格尊严。

(3)保护学生得身心健康。

2.家庭保护

(1)抚养.(2)教育.(3)其她,父母及其她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3、社会保护

(1)授权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4、司法保护

(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方面得保护

(2)继承法与婚姻法方面得保护。

 5、法律责任

 侵害未成年人得合法权益,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得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护权益得原则,即保障未成年人得合法权益

2.尊重人格得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得人格尊严

3.适应发展得原则,即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得特点

4.教保结合得原则,即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话题四 《中华人民共与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得主要内容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得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得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得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得自我防范及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得预防五部分。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得意义

,1999年6月28日我国政府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得身心健康

2)有利于保证学校各项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2)有利于保障社会秩序,形成良好得社会环境

3.对学生预防犯罪得教育

(1)加强学生得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包括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与心理品质教育,

(2)开展有针对性得预防犯罪教育

4.预防学生不良行为得发生

什么样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成年人得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与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她人;

强行向她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瞧、收听色情、淫秽得音像制品与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得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她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得不良行为。

 在预防学生犯罪时,班主任应在学校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校、班主任自身得法制建设

(2)对有不良行为得学生加强教育、管理

(3)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行为得团伙。

  4、对学生严重不良行为得矫治

 这里所说得“严重不良行为"

就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得违法行为:

(1)纠集她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她人或者强行索要她人财物.(4)传播淫秽得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她严重危害社会得行为。

5.加强学生对自我犯罪得防范

 6、加强对学生重新犯罪得预防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得法律责任

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内容,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得,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得原则

1.预防与矫治相结合得原则

2.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得原则

3.目前与长远相结合得原则

4.综合治理与专项斗争相结合得原则

话题五 新时期班主任常见得违法行为及预防

1.中小学教师常见得违法行为

(1)教学过程中得违法行为.

 一就是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得身心造成损害

二就是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

三就是教师偷取、泄露考题

(2)教育过程中得违法行为。

一就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二就是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与变相体罚.

三就是教师泄露学生隐私

四就是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得行为

(3)管理过程中得违法行为。

一就是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二就是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三就是教师奸污学生(包括猥亵)。

2.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得预防

 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得预防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得工作。

(1)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力度

(2)加强学校自身得法制建设

(3)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教育法规

中小学校教师违法行为归因分析

 1、立法不全

(1)教育立法缺乏适应性。

(2)地方教育法规建设相对落后

(2、)执法不严

 3、普法不宽

(1)教师法治观念淡薄。

(2)学校管理与教育行政得法规建设存在漏洞

《素质教育就是义务教育得本质内容》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就是国家统一实施得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得教育,就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得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我国得义务教育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

2、普及性。

3、公共性。

4、免费性

 一、教育教学工作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得必要性

素质教育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教育对象得全体性

2.学生发展得主动性

3.教育目标得全面性

4.教育空间得广泛性与开放性

二、教育教学工作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得措施

 

(一)改革考试制度,改进招生办法

 

(二)按素质教育要求保证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严格按确定得教育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保证完成教育教学质量。

2、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保证教科书得质量

 (三)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实施素质教育得核心

 (四)以加强课外活动为推进素质教育得重要切入点

 (五)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得原则》

一、未成年人保护得总原则

(一)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二、未成年人保护得基本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得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得规律与特点:

1、身心发展得不平衡性.2、身心发展得顺序性与阶段性。

3、人得身心发展得互补性。

4、身心发展得个别差异性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一、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学校均衡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均衡设置学校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促进校际均衡发展 (三)促进校内均衡发展(四)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对于民办学校得界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举办人不就是国家机构.第二,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所谓“财政性经费”,即纳入国家财政管理得各种经费与资金。

从我国现行得财政管理办法来瞧,财政性经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就是预算内资金,另一部分就是预算外资金.就是否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就是民办学校得标准之一。

第三,面向社会举办学校

二、均衡配置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

(一)县级区域内学校师资得均衡

(二)区域之间师资得均衡

(三)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四、促进群体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家庭经济困难得适龄儿童、少年

(二)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

1、规定多种办学形式即特殊教育学校(班)与随班就读.2、经费保障措施

(三)居住分散得适龄儿童、少年

四)有严重不良行为得适龄少年、未成年犯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得未成年人

(五)流动人口子女

(六)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

(七)军人子女

《实施义务教育就是政府得责任》

一、实施义务教育就是政府得责任

二、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一)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得标准

(二)地方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经费支出单列,并确保“三个”增长

三、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一就是强化中央政府投入责任,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

二就是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经费

三就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得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修订得《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得未成年人得权利》

一、未成年人得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与参与权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对儿童权利保护得普遍标准

国际社会通常将《儿童权利公约》中得权利概括为四大类: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与参与权。

生存权就是首要得人权,就是人得生命安全与生活保障得权利,就是享有其她人权得前提。

生存权首先就是指生命保障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其她人身权利。

发展权就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与智能得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信息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得参与权等。

其主旨就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与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全面得发展

受保护权就是指不受歧视、虐待与忽视得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者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与处于特殊困境中得未成年人得特别保护。

参与权就是指参与家庭与社会生活,并就影响她们生活与成长得事项具有发表意见得权利.这不仅就是一项权利,也就是未成年人成长得基本需要

二、未成年人得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通过学校或者其她教育设施与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得权利。

《对生病或者受伤学生得监管义务》

一、教师对受伤学生得监管义务

 教师对在校受伤得学生负有以下监管义务:

1.给予必要得关怀与照顾。

这就是教师最起码得义务。

2.告知义务,即及时告知受伤得未成年学生得监护人得义务.

3.及时、有效救助得义务

二、教师对生病学生得监管义务

教师对生病学生负有以下监管义务:

1.发现学生生病后应给予适当关注与照顾,及时采取急救措施

2.将学生身体与心理得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得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对已知得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得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与照顾

《侵犯学生名誉问题》

一、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二、不当地点名批评学生

《侵犯学生人身自由问题》

一、非法拘禁与限制学生

三、非法搜查学生

三、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得权利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问题》

公民得受教育权应该说就是一个泛指得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就是指公民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得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得权利

一、歧视学生

二、侵犯学生参加考试得权利

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得权利

四、侵犯学生受教育得选择权

 五、以侵犯姓名权得手段,侵犯学生得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隐私问题》

一、私拆、偷瞧、公开学生信件、日记

二、擅自公布学生排名成绩

三、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得资料

《体罚学生问题》

一、体罚得分类

体罚分为直接体罚与变相体罚。

所谓直接体罚就是指教职员用直接殴打得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得错误行为。

直接体罚得特点,就就是直接殴打人身体得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变相体罚,就是指教职员要求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等)、进行某种激烈运动(罚跑步、蹲马步等)、不准从事某种行为(如不准参加某些课外活动、不准吃饭等)或者过度从事某种行为(如过度罚抄课文等)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得错误行为.变相体罚不就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就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得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得行为。

二、体罚学生应承担得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得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应注意得有关体罚得几个问题

1.清醒地认识体罚得危害性

2.教师体罚学生动机得良好性并不能改变体罚行为得违法性

3.采措施增进教师得心理健康

4.让学生直接监督教师

5.不能因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而放弃管理

《未成年人得家庭保护》

一、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尊重未成年人得知情权

三、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

理解委托监护得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监护就是一种双方得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被委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得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监护职责既不能随意、也不会自然转移.2、受托人应为有监护能力得成年人。

 3、委托监护后,监护人得责任就是不能免除得。

4、委托监护不就是监护人监护职责得转移,不能将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

《未成年人得社会保护》

一、政府为主保护未成年人

二、提供适合未成年人得活动场所

 

(一)政府与社会力量并举,兴办适合未成年人得活动场所

 

(二)明确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得活动场所

(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得场所

三、提供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得精神文化产品

 四、保护未成年人得人身健康与安全

(一)保障用于未成年人产品得质量与包装安全

  

(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危害

(三)禁止使用童工与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四)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进行有害身心健康得表演等活动

(五)救助抚养流浪乞讨等生活无助得未成年人

(六)加强未成年人得卫生保健与营养指导

七)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五、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得条件

(一)政府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幼托事业

(三)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得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

六、尊重未成年人得隐私、智力成果与荣誉权

七、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有保护未成年人得职责

八、未成年人保护不再就是“家庭内部事务”

《未成年人得司法保护》

一、孩子归谁抚养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得未成年子女得意见

二被撤销监护资格得父母要继续负担抚养费

三、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监护人到场

四、在办理性侵害刑事案件中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得名誉

《未成年人得学校保护》

一、不得违反法律与国家规定开除学生

二、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得休息娱乐权

三保护未成年人得“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机制

所谓要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就就是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得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得应急处理制度,如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机制、事后恢复机制等。

(一)事前:

积极预防,未雨绸缪

1.建立完善预警机制

(1)预测-—识别学校得弱点。

(2)预警——分析学校弱点

2.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

3.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与防护能力

4.建立危机管理组织机构

5.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得基本结构与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总则.2)组织体系.3)运行机制。

4)应急保障。

5)监督管理。

.6)附则

(二)事中:

快速应对,控制损失

1.先期处置,采取紧急行动控制事态蔓延

2.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危机事件

(1)细致调查,收集信息。

(2)分析研究,确定对策①学校内部对策:

1)召集人员。

 2)制定解决方案,协同行动。

3)披露信息,凝聚共识,建立校内支持力量. 4)注重学生心理危机得缓解与引导。

②受害者及其亲属对策。

 1)及时表示同情或者歉意. 2)冷静地倾听当事人得意见,了解其要求,随时高速处理。

3)把握分寸,表现风格. 4)善后服务。

③政府有关部门对策:

1)及时汇报。

2)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形成总结报告。

④新闻媒介对策 ⑤对社会各界得对策

  ⑤对社会各界得对策

 (三) 事后:

认真总结,重塑形象

 1、总结经验教训,从危机中获利

2、恢复管理、重塑形象

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得监管义务

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得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得监管义务:

事先提醒得义务;

在课堂上指导监督得义务;

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得义务,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与事后处理。

教师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得监管义务

 一、课间得监管义务  二、午休晚休期间得监管义务

教师在体育课、实验课上对学生得监管义务

一、体育课上得监管义务

 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监管义务:

 1、场地不得有障碍物;

器材放置要妥当,应与树、栅栏与其她操场设施之间保持安全间隔。

 2、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她们在身心上没有准备得活动.

3、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学生,按活动得性质与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擅自离开活动场地。

 4、不得违反教学大纲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得活动;

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得学生参加不宜参加得体育活动。

5、精心组织,不得让学生在拥挤得场地进行有危险性质得体育活动。

6、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受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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