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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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招投标过程程序的有效性。
5、投标咨询与推荐。
招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基建处(工程)、设计院(勘察设计)、供应公司(设备)等相关职能处室,招标办公室主任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招标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各类招投标会务的组织、接待工作。
2、收集市场信息,编报招标文件,准备相关资料。
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招标计划,研究落实有关招标具体事宜。
4、根据有关部门和设备选型委员会提供的工程等级、技术参数、设备类型、质量、数量,核发招标文件。
5、建立专家库(集团公司在职领导不进入专家库),推荐评标委员会专家及成员,报招标委员会同意。
6、搜集整理投标信息,确定标底,组织开标、唱标。
参加评定标会议并做好记录。
7、办理中标签发手续,组织核发中标通知书。
8、符合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书,加盖招标审核专用章。
9、统计、编印、保管各类招投标工作的有关档案、报表、资料、数据和工作总结。
10、负责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的收缴与返还工作等。
第二章招标规模范围及规定
第七条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无论煤矿(新建、扩、改建、技术改造)、选煤厂(包括洗、配煤中心),或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投资经营的其他非煤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凡列入集团公司当年年度资金计划内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公司进行招标,原则上优先委托内部企业组织实施。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㈠、㈡、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投标单位原则上优先邀请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内部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咨询服务企业参加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集团公司内部有施工经验、施工业绩好的施工企业中标。
内部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技术不能满足招标条件的大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仍实行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但要努力争取集团公司内部施工企业可以分包到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使用企业自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议标或计划安排的方式,安排内部施工企业承建该项目工程。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对口安排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内部企业承担。
1、低于第七条㈠、㈡、㈢、㈣款标准的小型建设项目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2、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3、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4、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5、通过招标承包矿井井筒工程、井底车场及主要峒室工程完成后,剩余工程可通过议标方式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6、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集团公司准入范围内,优先推荐在本单位监理的业绩好、有能力、实力强的监理企业。
第十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建设项目,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实际工作中无法招投标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抢险救灾工程及特殊需要的紧急物资、设备,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二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经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或者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
(二)有完整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计划,有集团公司设备选型委员会选定的所需的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
(三)计划、财务部门已经落实的招标采购所需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有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文件。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设备选型除全国独家生产的专利设备外,必须选择至少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设备、规格、型号。
(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要保证有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七)凡属招标范围内的物资、设备、药品及基建工程均由采购单位和基建部门根据资金计划认真填报招标申报表(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拟用厂商)报相关招标办审核,并经招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招标程序及要求
㈠招标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或计划安排方式。
㈡建立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先行评审进入汾西矿业集团内部建筑市场的各类企业,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参加招标单位一般为3—5家。
(四)招标办公室对申请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
(五)招标办公室起草编制招标文件草案。
主要内容包括:
⑴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⑵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⑶工程量清单;
⑷明确的标底;
⑸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⑹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⑺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⑻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⑼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⑽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11)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1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质量验收标准、交货期、价款及结算办法等。
(六)招标文件草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以审定批准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按确定的时间发布招标邀请函。
第四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⑵有相应的资金和赔偿能力。
⑶有相应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⑷有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登记和各种许可证书。
⑸符合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投标程序
㈠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㈡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㈢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㈣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㈤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㈦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㈧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投标要求
㈠投标文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投标文件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递送招标办公室。
㈡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都按有关规定收缴,并出具收款收据。
㈢投标文件未密封,未加盖投标单位和负责人章,标书递交时间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均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㈣投标文件至少应有正本一本副本两本,投标时应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发生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㈤招标会开始前一天为投标文件收缴终止时间。
㈥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中标
第十七条开标程序及要求
㈠开标按招标委员会组织领导机构权限分工办理。
特殊情况也可委托招标办公室主任主持。
㈡在招标会上由招标方主持人负责宣告投标终止,宣布投标标底和单位名单及分类情况,并当场开标、评标。
㈢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方内容进行专项咨询,由投标方对评标方咨询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评标程序及要求
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及项目单位的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建设单位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鼓励多从社会上邀请优秀的评标专家参加。
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公司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㈡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方的标底进行综合评价和推荐。
综合评比与推荐应遵循在保证质量或到货期(工期)的前提下,比质量、比价格、比信誉、比售后服务、比承付条件等原则。
第十九条定标程序及要求
㈠在评标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重大项目、大型设备定标报集团公司定标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
定标委员会主任由相关副总经理兼任,成员由相关副总工程师、相关处室、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家资本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由定标委员会确定。
㈢定标分为当日定标与延期定标两种方式。
当日定标是指根据结果随即向中标方签发《中标通知书》;
延期定标是指招标方在招标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中标方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中标办理程序及要求
㈠《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办公室根据定标会议或主任会议决议,由招标公司统一编号,加盖集团公司招标专用章和招标代理公司公章后发出。
㈡招投标会议过程接受招标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保持会议决议与定标合同一致。
㈢中标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到达7日内(最长不超过15日),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中标及承诺的内容相一致。
㈣在合同签订5日内,招标单位负责将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中标者。
中标后拒绝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㈤未中标方的保证金于投标会议结束后,由招标单位负责5日内退还,并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章招标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计划审核汇总
㈠集团公司二级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资金计划,行文上报集团公司,申请招标,并及时准确将招标项目申请表、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报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在接到分管领导批示同意招标的文件后,一周内完成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标书编制、申请表的审批,并传递招标代理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在收到招标办公室的相关资料后,十日内完成开标、评标工作。
评标结束后,定标委员会在二日内完成定标。
招标公办室接到定标意见表后,会同招标代理公司在二日内下达中标通知书人,并通知中标单位当日领取。
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一周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开工。
㈡根据招标项目计划拟定招标方式后由招标委员会进行核准。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
㈠招标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机关有关处室、生产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投标人进行审查,报招投标委员会进行核准。
㈡招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国家政策并结合山西焦煤内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资格、资质预审,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
㈠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
㈡发布招标公告或选定3—5个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招标文件及投标邀请函。
㈢投标人按照预计招标金额缴纳不超过2%的投标保证金。
㈣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㈤招标人开标前依法确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进行咨询、评审、比较。
评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㈥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评分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向招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㈦评标委员会向定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由定标委员会主任会议从中标候选人中复议确定中标人。
㈧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
㈠中标合同由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办理,并由招标办公室审核登记后加盖招标合同专用章生效。
㈡合同中对有关质量、交货期(工期)、付款方式、承诺条件、索赔等条款应细致、具体。
㈢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签订时应注明“招标方预留不低于中标价10%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后支付”。
㈣制造期超过六个月的大型设备,需要预付款或进度款时,按照国家规定质量保证金与预付款对等原则办理。
㈤合同签订并加盖招标合同专用章后分送有关部门、单位执行,送集团公司财务处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
㈠有关部门、单位监督中标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任务。
㈡有关部门、单位在中标人供货并提供发票后,通知财务处付款,财务处按合同规定复核后予以付款。
第二十六条综合评价
招标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中标商的综合评价体系,对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进行科学、综合的评价,建立公示制,为招投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优秀的中标商向战略伙伴关系发展。
第七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内部建筑市场监管领导组、招投标委员会、纪委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八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内部建筑市场监管领导组主要职责
㈠掌握集团公司内部建筑市场的总体情况,掌握各子分公司年度施工任务,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加强内部建筑市场的监管、协调、指导;
㈡规范集团公司建筑市场行为,对内部建筑施工企业从工程任务安排上给予支持、扶持;
㈢检查考核子公司内部建筑市场的运行情况;
㈣加强内部工程掌控能力,支持内部施工企业承建内部工程项目;
㈤指导、协调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㈥督促检查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工程进度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的方式
㈠过程监督;
㈡审计;
㈢抽检;
㈣受理招投标人举报投诉,对违纪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招投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投标工作考核,对在招投标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专家评委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为经过评估后节约资金的2%。
奖励资金从集团公司成本费用考核奖励中列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
㈢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㈣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合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㈥不按照规定的招标文件、程序或者财务结算规程操作的。
㈦不及时建立健全投标商档案或者没有把主要的、有利于公司的供应商邀请参加投标或竞争的。
拒不遵守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内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
㈧因对市场不调研,导致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㈡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㈢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比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㈣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不得准入。
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获取中标的。
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㈢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其他人的。
㈣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义务,对招标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
㈤影响招标人管理制度执行和干扰招标人经营管理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