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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化解社会矛盾才是更高层次执法的观念。

审判机关做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打击犯罪、调处纠纷,这仅仅是完成了一般层次上的执法。

而审判机关在通过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去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地修复被违法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才是更高层次上的执法。

作为执法者,我们必须认识到:

通过惩治犯罪,调处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才是执法的根本目的。

因此,我们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做为更高层次的执法目的,在依法惩治犯罪、调处纠纷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

  

(二)树立化解社会矛盾就是服务和谐社会的观念。

我们执法的目的只有符合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才能真正实现执法的司法价值。

当前,在我国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审判机关要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执法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中,去再认识、再把握、再定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审判机关应当把化解矛盾,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做到准确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积极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服务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树立化解社会矛盾才是真正提高执法水平的观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审判机关只有将自己定位于矛盾的协调者和化解者,才能更好地将化解社会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中,才能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这种角色的转变,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和执法水平。

不仅要掌握好、使用好法律规定,还要具有准确判断矛盾、科学分析矛盾和妥善解决矛盾的能力。

(四)必须将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审判环节。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司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合理合法地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充分发挥公正的法院权能,切实承担起在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有效纠 

正错案、冤案和司法不公等行为。

只有基于职权范围,不推诿、不逃避,认真对待本环节群众的诉求,化解群 

众的矛盾纠纷,才能让群众对审判机关产生真正的信任,才能防止矛盾纠纷的升级和激化。

(五)无论是在哪个审判环节处理群众的诉求,必须对群众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关注,并将这种对群众权利的重视融入具体的法院工作中去,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

只有将这些方面同时做好、做实,才能说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了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完善和创新审判机关内部化解矛盾纠纷的相关机制

近年来,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涉诉上访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相应的一些制度。

但笔者认为面对新形势、新阶段的矛盾纠纷,审判机关一方面应完善和坚持原来的好的机制、好的做法,另一方面还应探索建立更为行之有效的化解调处机制。

以我院为例:

(一)致力于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创新。

我们在认真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及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审判权行使放权不放任、分散不松散、分责不分家的思路,强化审判流程管理的提示作用和预警功能。

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修订完善了《关于规范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立案前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协调的若干意见》等21项规章制度。

并通过实施有效的管理,保证了立案审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行使,做到了不枉不纵、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案件结案率、正确裁判率、裁判文书上网率、案件归档率均达100%。

(二)致力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创新。

一是积极推行“圆桌审判”。

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方式,扎实做好圆桌审判、教育帮教等工作,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坚持做好对被判处缓管免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同时,在民商事、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与当事人围桌而坐,增加和谐氛围,减少对立情绪。

二是努力规范完善社会法庭工作。

充分发挥“最便民、最快捷、不收费、不结怨”的独特优势,及时办理一些轻微案件。

三是大力推广人民评审团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用群众之手撩开司法工作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零距离地接触审判、参与审判、监督审判。

目前我们已建立不少于1000人的人民陪审团库,两级法院通过单位推荐,法院审核把关,从路局机关、基层站段、社区、学校选聘人民陪审员30多名。

通过陪审员参与庭审,有力的促进了司法活动的民主化和大众化,为实现司法公正、社会认可的裁判正义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四是全面开放庭审活动。

今年以来,凡是依法公开审理的刑事和民商案件,我们均允许公民持有效证件自由旁听和出入,推行阳光审判,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高度,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目的。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工作。

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积极配合治安混乱地区的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打击“两抢一盗”、涉枪涉爆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行为。

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六是完善司法建议制度。

针对在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司法调研中所发现的普遍性或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对未引起重视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方式加以督促,力求司法建议事项落到实处,从而起到完善社会管理的作用。

七是完善司法调研制度。

按照“大调研、大走访”的统一部署,组织法官深入辖区的重点企业调研走访,主动深入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为企业打造一个综合性、专业性的司法服务体系。

八是加强法院“窗口”建设,营造渠道畅通的信息环境。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三全一到位”(设施全、功能全、制度全、服务到位)的要求,加强“窗口”建设,发挥诉讼引导、审查、调解、救助、信访接待等功能,采取“柜台式”开放办公方式。

同时,进一步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立案预登记等方式,给群众以方便;

完善立案调解、繁简分流、速裁机制,给群众以效率;

坚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给群众以明白;

做到文明司法、温情司法,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给群众以尊重。

我们克服司法体制改革经费短缺等诸多困难,建立起了中院的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大厅正在改建中,面积共达300余平米。

把“窗口”建成了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今年以来,没有引发新的涉法、涉诉、涉执上访案件。

九是继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动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先后出台了《加强立案调解的暂行规定》、《加强立案前调解和委托调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下发基层院,努力走出有鲜明铁路特色的大调解路子。

如任某某等10名被告劳动争议系列案件。

该10名被告长期在铁路车站做售货员,由于用工不规范等历史原因,铁路方一直未将其纳入铁路正式职工。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现在用工制度的明确,该10名被告于2009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10名被告的请求。

通过走访了解,我们发现此类用工形式不仅仅存在于新乡车站一家,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系统都有类似情况,涉及人员至少数万人。

案件管辖上诉到中院后,院党组敏锐意识到,该10个案件只是长期以来铁路用工不规范的一个缩影,这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论将责任后果归结于哪一方都显失公平。

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必须找准平衡点,既不能造成涉诉信访又不能形成判例,如果处理不好,无论10名被告胜诉或败诉,都很有可能造成群诉群访,严重影响铁路系统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院立即指派专人与基层院的承办法官10余日数次赶赴新乡做调解工作,使10名被告放弃了其他非诉途径的想法。

最终该10起案件调解结案,彻底化解了不稳定因素。

今年上半年,中院的立案调解率达到了79.3%,我们两级院一、二审调解结案率也达70%和60%以上。

十是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把听取建议和改进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院领导定期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及时准确地把握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坚持互动交流,通过开设院长信箱、公布热线电话、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个别访谈、回访当事人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法院班子和法院整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不仅及时整理反馈,而且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寻找根源,研究整改办法等,做到边学边改,边议边改。

上半年,仅回访活动中就回访当事人151名,回访中还调解案件5件。

十一是坚持做好院、庭两级领导天天接访工作,把了解社情民意与引导依法表达诉求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接访活动,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依法释明,及时分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

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纠纷,在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基础上,告知来访群众到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寻求解决办法。

对属于涉讼来访的,及时通知职能部门和案件原审承办人按照“四定一包”原则进行处理。

对在接访中收集到的第一手信息资料,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并根据人民群众需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找准服务中心切入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今年以来,两级院共接待来访群众人次,按时回复率100%。

十二是健全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研究制定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把预防与解决有机结合起来。

我们将案件风险评估机制贯穿立案、审理、执行和信访等办案全过程,其重点包括当地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涉及重大工作安排的案件,案件处理结果涉及人员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涉案当事人情绪激烈、对抗性较强,可能引起重大信访的案件及处理结果对本辖区将产生明显导向性作用的等重大敏感案件。

涉诉案件风险评估的原则是谁办案谁负责,突出和强调第一承办人的责任意识,努力将各种不稳定的因素消融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好社会稳定。

该制度运行几年以来,我们无新发信访案件。

十三是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办法,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诉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

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是建立公开听证质询制度。

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该矛盾纠纷已经激化,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可以由审判机关组织,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十五是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察员等监督主体的联络,把征求意见与健全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改进和完善联络的方式方法,采取报送法院信息简报、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邀请旁听庭审等方式,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增强司法公开性和透明度,完善了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我们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对通过走访活动征求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及时制定了《关于聘请廉政监督员的决定》等,进一步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化。

(三)致力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创新。

今年以来,我们重新修订完善了《案件评查问责办法》、《精品案件评选办法》、《关于加强调卷工作的规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评查机制,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客观性、可比性和针对性,突出抓好评优和评劣工作,在认真开展“精品案件”评比的同时,将质量评查工作的重点放在评劣上,注意发现案件质量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实质性问题,做到一月一评查,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年终有考评。

同时,狠抓审判监督规范化建设,着重贯彻超前监督、渗透监督、全程监督的司法监督理念,加强各个审判重点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和卷宗质量的检查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确保了我院案件实现“四无”零记录,即无枉法裁判、无审判不公、无媒体曝光、无引发新的涉诉涉法涉执赴省进京上访案件。

(四)致力于干部人事制度管理创新。

在干部管理任用中,我们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拔配备干部,真正建立健全能者上、庸者下的科学用人机制,把有能力、有魄力、品德好的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让“想为的人有机会,敢为的人有舞台,有为的人有地位”。

同时,继续推行上推下挂、双向交流、动态管理的岗位交流办法,两级法院共派出36名同志到省高院助勤,使他们适应不同岗位的转换,提升干部素能。

我们还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干部管理考核机制,实施量化考核标准,坚持领导与群众、组织部门与业务部门、定性与定量、日常与定期相结合的考核方法,按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干部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进一步增强干警的责任心、事业心。

(五)致力于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创新。

建立和完善法官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廉政勤政、内外形象等指标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重点加强对案件审结率、调撤率、上诉率、发改率、再审率和投诉率等指标的督查和考核力度,激励全院干警争先创优;

建立健全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申诉信访率纳入考评体系,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

强化执行工作考评,加大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在执行考评中的比重,使考核指标全面反映执行工作水平。

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作为考评重点,全面考核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

进一步强化法官执法职责,增强法官司法能动性,监督法官依法办案,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并把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管案、管人与用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讲实干、重实效、比贡献、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六)致力于司法为民举措创新。

把“审判进校园、法官进工厂、送法到军营”作为拓展司法延伸服务的有效载体,不断推动活动的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们及时组织审判力量,深入机务、客运、车务等站段为广大干部职工授课讲解,不仅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也为铁路法院处理相关案件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

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宣传月活动中,我们在郑州火车站开展了一次法制宣传活动,在车站广场、售票厅、候车室、旅客列车上,向旅客们送上以防范盗窃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单2000份。

既清楚明了的提醒了旅客如何防范自己财物被盗的方法,又宣传了铁路法院打击盗窃旅客财物犯罪的成果。

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郑州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大的郑州火车站贵宾室名画掉包一案,进一步加强了法院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合作。

(七)致力于司法政务管理创新。

审判执行工作离不开良好的司法政务保障。

今年,两级法院以服务审判为原则,以行为规范化为主线,以提高保障能力、树立良好形象、维护环境秩序、保证机关安全、加快现代化设施为重点,从提高服务于审判的意识入手,找准司法政务管理工作的用力方向,在前一时期修订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关于加强司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枪支管理的规定》的制度。

进一步建立了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协作有力。

三、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立大调解机制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而法律规则及程序处于高度不确定或不健全的状态,因此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有所创新。

2002年4月,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

“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

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

”而且目前,汹涌澎湃的上访潮与调解工作作用发挥不够也不无关系,近年来上访案件逐年增多。

据,群众上访案年80%以上来自基层,80%以上有道理,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

群众上访和信访的绝大部分是民间纠纷,对此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的,也应当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因为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从当前整个社会大环境来看,审判机关的化解调处工作仅仅是全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法院机关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份子。

因此,法院机关应当服务党委的统一安排,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积极参与到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中去,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法院委等相关单位的 

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网络。

这样做,一方面能够使法院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不断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从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工作效果,使化解调处工作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另一方面,在一些突发性的群体事件中,地方党委政府有必要调动包括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的力量,共同处理以平息事端。

因此,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强化调解工作。

一是强化人民调解。

通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和纽带作用,不断扩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范围,不断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行业协会、新兴社会团体以及矛盾多发行业企业延伸。

切实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实现矛盾发现得了、解决得好。

二是强化“行调对接”。

更加注重调解在化解行政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四制度、一机制、五程序”,即建立例会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调研制度、培训制度;

建立内部考评机制,严格考核奖惩;

规范行政争议的受理、调查、调解、结案、归档程序,做好调解工作的衔接、配合和协调,坚持调解优先。

三是强化“诉调对接”。

各级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建立立案引导、诉前调解、巡回审判、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办案互动、工作联动等措施,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把所有能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列入调解范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四是强化“检调对接”。

检察机关应前移控申窗口,实行控申接待与调处中心对接,互派联络员和信息员,互通情况,交换信息。

同时,创造性地建立风险调解评估制度,把调解工作前移,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强化“公调对接”。

建立与公安工作联动的岗位责任制、纠纷排查预警制、先行调解制、现场取证制、移交督办制、办结报告制和考核奖惩制等制度,形成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大调解与公安工作联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掌握纠纷预防和调解的主动权。

六是强化“访调对接”。

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受理室的窗口作用,建立依法、科学、合理处理信访问题的新机制,加大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排查预警、情况通报、会商会办力度,对适宜运用调解机制加以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协调联动,在大调解机制框架内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七是强化调解文化建设。

把文化元素引入调解工作,把“和为贵,调为先”的理念贯穿大调解工作始终,着力挖掘、包装、打造调解文化,大力开展调解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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