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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瓦等打包采购合同

2018年闸瓦等打包采购合同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解释、标的、有效采购期及交货

1.1解释

1.1.1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天”、“日”指日历日,“周”指7个日历日,“月”指日历月。

1.1.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1.2标的

1.2.1本合同标的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闸瓦等打包采购的供货、验收及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1.2.2物料描述(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商标、厂家/品牌等)、物料编码、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采购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乙方在交付的货物或其包装贴上商品条码,或是应按照甲方的物资编码规则转换商品条码贴上;并按照标的物向甲方提交其电子版的图片或照片。

1.2.3供货范围及数量:

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本合同《采购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有效采购期内甲方的采购订单数量为准。

1.3有效采购期

本合同甲乙双方采用有效采购期内单价固定不变的合作模式。

有效采购期为1年,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要求供货的采购订单是合同的一部分,乙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供货。

如在到达上述期限前,本合同实际供货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控制总额100%后,则有效采购期终止。

1.4交货

1.4.1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后,自甲方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之日起计,交货时间不超过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中规定的货期。

1.4.2交货及验收地点:

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以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中的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1.4.3交货时必须携带加盖乙方企业公章的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合同的验收条款和订单。

1.4.4合同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但因货物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

2价格

2.1本合同《采购清单》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

本合同不含增值税总价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后的累计金额为准。

合同单价已包含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人员培训、附加服务、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等。

如果合同采购清单出现同样物资不同单价时,就按照就低单价计算合同价款。

2.2本合同控制总额(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控制额(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率%。

2.3单价

2.3.1《采购清单》中规定的单价,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在有效采购期内合同单价固定不变。

3履约保证金

3.1履约保证金金额: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控制总额的5%,即(人民币)大写:

(¥元)。

3.2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

乙方应用本合同货币、按照本合同要求以银行划账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3履约保证金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为止。

3.4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及逾期提交责任

3.4.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有延迟,乙方须按本合同3.4.3条规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4.2乙方以银行划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以甲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3.4.3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每延迟1天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3.5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6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

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的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4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并采用银行划帐方式支付。

4.1当批结算:

当批货物验收合格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按当批验收合格货物的合同货款全额(含增值税),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当批货物的货款给乙方:

4.2乙方开具的金额为当批货物合同货款百分之一百(100%)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含发票联和抵扣联)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并在发票开具日期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签收。

4.2.1经甲方签收的入库单或验收合格凭证。

4.2.2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

4.3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归档、项目结算工作,按照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完成本合同结算,提供合同的结算资料。

5包装和装运

5.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5.2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5.3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5.4如货物需要我司协助装卸,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货物验收与质量保证

6.1质量验收标准

6.1.1合同货物的适用标准:

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未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的执行;在中国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第6.1.2条要求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用途。

在合同货物交付之时,有关机构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最新版本的标准,按照最新版本的标准执行。

6.1.2乙方须提交生产厂家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

(1)份。

6.1.3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5条的包装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无缺陷。

6.2检验方法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

6.2.1按6.1条规定执行:

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证书、证件的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6.2.2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3采取试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4对照样板进行检验。

6.3验收程序

6.3.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原则上在三十(30)天内完成货物验收。

如本合同货物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试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货物验收期限;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的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

6.3.2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6.3.3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

若货物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本合同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6.3.4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按本合同第8.2条处理。

乙方接到甲方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清退通知后10天内,乙方必须清退。

乙方不按时办理清退手续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4质量保证

6.4.1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

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退货处理,并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4.2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_12_个月。

6.4.3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两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在损失产生后一个星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6.4.4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6.4.4.1乙方须提供甲方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持。

6.4.4.2如本合同采购清单的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用新型部件设备或备件取代,乙方须在取代前一个季度将取代件的代码和潜在的技术变更信息与甲方进行沟通,并承诺取代件价格不高于原被取代件价格。

6.4.4.3如有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停产,乙方须在停产前一个季度将要停产的信息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6.4.4.4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乙方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须具备认证标志。

6.4.4.5合同货物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乙方须保证该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检验。

6.4.4.6甲方有权检查和评价乙方质量保证的执行状况。

6.4.4.7除上述条款外,乙方须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服务承诺。

7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

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8违约索赔与赔偿

8.1误期索赔

8.1.1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

(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

(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

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货款的0.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

(1)周的按一

(1)周计算。

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8.1.2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的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2质量索赔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复而不予更换或退货,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提出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2.1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同时乙方须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8.2.2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不论质量原因,不合格货物占送检货物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时,甲方有权就当批次货物作全部退货处理,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甲方同时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因甲方退货导致其他配套使用的物品无法使用的,不论是否超过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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