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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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
掘进巷道同其他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安全措施及记录
20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该小项不得分;
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通无措施,每发现一处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和水采经企业(公司)批准的不在此限)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t以下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t以上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
每发现—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设计标准,做到“以风定产”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不足不得分。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
扣完小项分为止
4.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
5
风速超限,—处扣1分,风速不足,一处扣2分
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或实测)
15
每低于标准1%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6.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
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1/3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
10
巷道失修率高于标准时该小项不得分,严重失修率高于标准时,每超1%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每发现一处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1/3扣2分
7.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
按年度进行反风的得满分;
只检查反风设施,没有进行反风的扣2分。
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企业(公司)批准,矿井不反风的不扣分
8.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查阅记录或实测
有1台不符合标准或无记录可查,该小项不得分;
外部漏风率每超1%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合计
100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程》第128条的规定,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
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
2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即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单台局部通风机要逐项检查,实测实量。
矿井使用局部通风机大于2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30%;
使用台数在19~1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40%;
使用9台以下的检查数量不少于60%(单台局部通风机的最低得分为该大项实得分)
凡局部通风机发现循环风,该项不得分;
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一处扣5分,不自动切换的扣2分,未联锁的扣10分
2.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同上
发现一处设备不齐全扣5分,有衬垫仍然漏风处扣2分。
离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扣5分;
未装消音器扣5分
3.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发现无人管理该小项不得分。
未实行挂牌管理扣5分。
出现一次无计划停风扣2分
4.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
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要符合规定
出风口风量不足或瓦斯超限,该小项不得分。
巷道中风速不符合要求扣5分
5.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按平均每百米有不合格接头数扣分,一个接头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6.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7.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8.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电要采掘分开,并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无“三专两闭锁”装置的该小项不得分
使用不好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扣5分
低瓦斯矿井采掘供电不分开扣10分,无风电闭锁的该小项不得分
三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m3)
井下检查并查有关记录
井下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分,检查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有瓦斯积聚记录,有处理结果的不扣分)
2.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规定;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要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井下选点检查、检查记录
井下检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分,查记录每发现—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4.排放瓦斯工作要按照《规程》第141条的规定,严格执行
检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一处没有排放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或有措施未审批均扣10分,没有排放记录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5.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内容等)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矿长或总工程师因事不能审阅报表,由其代理人审阅的不扣分
6.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符合《规程》和企业(公司)的有关规定
检查有关记录
无专门机构,该小项不得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程》规定,扣5分,人员配备不足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四井下爆破管理
1.井下爆破材料库容量符合《规程》第295条的规定
查现场和记录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2.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末建立制度及管理办法该小项不得分
少一项制度扣5分
3.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发现一次未执行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4.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规程》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无爆破作业说明书该小项不得分
发现—次未依照说明书作业扣5分
5.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未执行停电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6.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特殊情况下不洒水要经企业(公司)批准),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7.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查阅有关资料与井下抽查
人员不足扣5分,一次未持证上岗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8.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查现场和措施
无措施该小项不得分
五通风安全监控
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包括监测系统及各种传感器或遥测仪、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便携式瓦检仪,备用量不小于20%
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对照检查有关图纸、设计资料及设备台账等
未安装监控系统的,该小项不得分;
每少一台传感器,一台携带式仪器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2.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测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工。
安全监测工必须持证上岗
检查编制、在册人员,检查培训合格证
未配工程技术人员扣5分,安全监测工不足扣5分。
扣完小项分为止。
未取得安全监测资格证上岗的扣5分
3.矿井应有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装置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
检查现场
每少一个工作场所扣5分,每个脏、乱场所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4.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实行挂牌管理
检查作业规程、台帐和现场
种类、数量、位置不符合规定,电缆不整齐,每台(处)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5.装置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应符合《规程》第168条、169条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
检查作业规程和现场
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每处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6.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器
检查仪器发放室记录、井下抽查
每发现一人未携带仪器扣2分
7.监测装置每隔7天调校一次,应使用校准气样(由通风实验室配气装置配出的相对误差在3%~5%的瓦斯气体)校准
检查记录和现场
未按时调校每台扣2分,精度超误差每台扣3分,未使用校准气样扣5分
8.监测装置应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
监测装置性能不完好的,该小项不得分
9.监控系统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监测,设备功能符合《规程》规定,按时打印报表
设备功能不符合《规程》规定扣5分;
人为停机一次,日报表未送矿长审阅一次扣5分,数据跟踪误差超差每点扣1分
10.监测机构要建立设备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装置使用月、季报、监测重点日报表及监测系统图。
瓦斯、一氧化碳等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检查有关资料和现场
缺少—种资料扣2分,各种资料中缺或错一个数据扣1分
六、
防
治
煤(岩)与
瓦
斯
(二氧
化
碳)
突
出
1.突出矿井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条,制定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一个区域或工作面未预测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2.根据预测预报结果,按《规程》要求,对采掘工作面采取经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进行作业
查防突措施、图纸、记录等有关资料、及现场抽查
一个采掘面不符合标准,该小项不得分
3.对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现场抽查、查阅有关资料
有一个采掘工作面未进行效果检验,该项不得分
4.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的规定
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扣5分
5.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按《规程》要求编制的经批准的防护措施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有一个采掘面不符合标准扣5分
5.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应有专门的防突机构,防突管理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6-32条的规定
无专门机构,该项不得分;
资料不全或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5分;
人员配备不合标准的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6.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探测突出煤层的有关参数
未采取措施的该小项不得分
七瓦斯抽放
1.符合《规程》第145条规定的,应建立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
井下抽查:
查图纸,记录与有关资料。
预抽矿井,按煤炭企业(公司、矿)规定的提前预抽期检查,随采随抽的矿井抽放瓦斯工程,必须提前做好
凡不按规定抽放的采掘工作面,每发现—处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2.每个抽放系统必须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与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使其达到最佳抽放效果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时间测定扣2分,缺少或误测一个数据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未测定者该小项不得分
3.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队伍;
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求和煤炭企业(公司、矿)的有关规定
查有关记录
无专业队伍的该项不得分,人员不足或不能完成抽放工作要求、各项任务的扣5分
七、瓦斯抽放
4.定期检查抽放系统,做到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保证好用
现场任意抽查和查记录
无记录可查,该小项不得分。
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小项为止
5.抽放钻场(钻孔)必须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账齐全
一处不合格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6.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必须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查计划、设计图纸、施工有关记录,并现场抽查
无计划或无批准的专门设计,该小项不得分。
未完成计划,按计划比例扣分,但不超过5分。
未按设计施工每发现一处扣5分
7.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必须符合《规程》第146、148条规定
现场检查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遵守《规程》第147条规定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不符合规定一条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9.瓦斯抽放矿井,必须按时完成抽放量计划,预抽方式,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0%;
邻近层抽放,矿井抽放率不小于35%。
采用混合抽放方式,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5%
查抽放记录、报表、现场实测
抽放量每小于计划1%扣1分;
年抽放量小于100万m3,每小于1%扣2分;
有一项抽放率小于标准规定指标扣0.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八、防治自燃发火
1.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
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无发火史,必须经省(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建立防灭火系统
检查设计、措施、资料、现场
矿井无防灭火系统,该小项不得分。
防灭火的工作面或其他地点系统使用不正常,每面(处)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2.凡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燃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检查作业规程和记录,井下抽查
无专门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发现—处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3.凡开采自燃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观测地点:
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检查化验报告单、防火记录等,井下任意选点抽查
未按时预报,该小项不得分,少测一处或内容不全均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4.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井下抽查和检查记录
每发现一处不合标准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现场抽查和查记录
每发现一处不按规定封闭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6.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火区的管理应按企业(公司、矿)批准的措施执行,并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
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检查现场和资料
缺一张图、卡片扣5分,图卡每错一处扣1分,未按批准措施管理和启封火区,发现一条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7.无CO超限作业和自燃发火事故
按检查期内查记录
发现CO超限作业或发现明火或封闭工作面,该小项不得分。
冒烟—次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8.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器材品种、数量各企业自定)
井下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未按标准设立消防材料库的该小项不得分。
器材不足的扣5分
九、通风设施
永久设施:
(包括风门、密闭、风窗)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单个设施,按标准逐项实测实量。
全矿井任选定抽查,一般每采区不少于5个,全矿井不少于15个。
单个设施存在中的内容都合格者,该小项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各小项得分之和为本个设施的得分。
通风设施大项得分为所查设施的平均分,若检查数量达不到,缺的按零分统计。
2.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
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3.墙体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四周要不少于0.1米的裙边。
4.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
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要装有闭锁装置。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
小计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风门、临时密闭)
1.临时设施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2.设施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3.设施四周接触严密。
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4.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5.临时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车风门及斜巷运输的风门要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装有闭锁装置。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永久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
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十、综合防尘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道,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检查防尘系统图和现场检查长度不少于全矿防尘管路长度的20%
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的,该项不得分;
每发现一条巷道或一个地点无防尘管路扣5分,少设一个三通或阀门扣2分,如遇到平行的两条巷道,中间有横川联通(最长)≯100m)已在一条巷道中安设防尘管路,且留有三通阀门,可不扣分。
2.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米,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20米,水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