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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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泵宜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离心泵。

大型储罐工艺阀门应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钢制阀门。

需遥控操作的阀门和口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

管径小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要求的无缝钢管。

管径大于DN300的管道,可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2011)。

管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

储存高含硫、高酸原油的储罐应设计有可靠的防腐措施,符合《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的要求。

6、新建的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装置应安装自动控制与安全联锁系统;

配备气体泄露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高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性。

(三)建设方面

1、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

2、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对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从事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的码头)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以及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码头、仓储设施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4、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二、资质条件

(一)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按期参加年度审验,保持资质资格的有效性,禁止超范围经营。

(二)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知识和技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再培训。

2、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加强危险货物专业知识教育,经危险货物作业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5‰(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5、企业应及时开展员工培训教育,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转化为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干部值班,事故管理,港区、库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四)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企业要加强危险货物作业船舶的关联控制,对列入海事“黑名单”的船舶、被海事部门通报的违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不得安排靠港作业;

对船龄超过25年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限制靠港作业。

危险货物船舶靠港后,港口认为不满足本港口安全作业要求的船舶,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企业应报海事部门限时整改;

对不能整改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企业应拒绝装卸作业。

(五)禁止非专用危险货物码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要不断改进装卸、储存工艺,积极推行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作业自动化水平。

三、设施设备方面

(一)装卸设施设备

1、装卸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装卸臂与船舶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连接器和紧急脱离装置;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有效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5.2.1.3)(《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6.1.6)

2、危险货物码头工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紧急切断阀宜设置在距泊位20米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

紧急切断阀应采取自动、遥控和手动等组合设计,应具备可靠的遥控和就地操作功能。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3.0.3—3.0.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4.4)

3、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质管道;

输送液化烃类,宜采用无缝钢管。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5.2.2.1)

4、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液化烃类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设。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5.2.2.4)

5、压力管道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检查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6、装卸用软管应定期进行压力试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并在软管上标明检测日期。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10.6.1.4)

7、罐区甲类液体装卸应配备定量装车系统。

(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保持防爆设备的完整、灵敏、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

3、经常对防爆设备的外壳进行检查,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且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

(三)消防设备设施

1、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6.1.3)要求

(1)装卸甲、乙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一级(2万吨级及以上)码头,可采用码头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装卸液化烃类的码头,可采用干粉灭火和固定式水冷却方式;

(2)装卸甲、乙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二级(5000吨级及以上,2万吨级以下)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将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

对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码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3)装卸甲、乙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三级(5000吨级以下)码头和丙类油品的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4)装卸甲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一级码头,至少应配备1艘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

装卸甲、乙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2、水幕设置(《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6.2.9)

(1)装卸液化烃类的码头,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2)甲B类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一级码头,可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3)水幕的设置范围应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

(4)水幕的用水量宜为1.0-2.OL/s·

m。

水幕的工作时间应为1小时。

3、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和要求。

(1)装卸甲、乙、丙类液体危险货物码头的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参考《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2)码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油舱面积。

(3)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OL/min·

m2;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危险货物不应小于40min,丙类危险货物不应小于30min。

4、干粉灭火系统设置(《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1)扑救可燃气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

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2)液化烃类码头,宜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干粉储备量不得少于500kg。

通行消防车的液化烃类码头,宜采用干粉消防车。

5、码头装卸区内灭火器的配置(《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和变电所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

码头装卸区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卸甲、乙类危险货物的码头,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装卸丙类危险货物的码头不应超过12m;

(2)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3)在甲、乙类危险货物装卸臂或接口15m范围内宜增设1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6、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设置(《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7.2)

(1)设有固定式遥控灭火装置的危险货物码头应设消防控制室。

当消防控制室设在码头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于监视和操作的要求。

有条件时,可专设消防控制楼或控制塔;

(2)消防控制室的灯光报警装置和音响报警装置其中一种发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

(3)码头应设置直通报警的有线电话,并应配备必要的具有防爆性能的无线电通信器材;

(4)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明显的红灯信号;

(四)防雷、防静电接地(《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7.3)、《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JT556-2004)

1、码头的输油管道、装卸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2、当码头采用装卸臂装卸作业时,应在装卸臂安装绝缘法兰;

采用软管装卸作业时,应在每条软管管线上安装一根不导电短管,绝缘片和不导电短管的电阻值均应大于1MΩ。

码头亦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的装置。

3、码头的入口处、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五)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1、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要做好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检验,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3、对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4、压力表应选用与最高工作压力及输送介质相适应的压力表,压力表(含新压力表)每半年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定,并保存此检定报告。

四、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封闭区域管理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周边设置围墙、围栏、安全警示标志、红外线报警或视频监控系统。

落实区域责任制,码头封闭区域设专人值守,实施24小时监控,对进出的非作业人员严格落实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严禁进入封闭区域人员携带除防爆相机、手机以外的火种、手机、照相机等。

(二)个体安全防护

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货种,配备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安全帽、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

各类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应符合标准和要求。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三)安全标志设置

危险货物码头入口、储存区应设置综合性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告知牌;

对危险货物码头及储存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作业管线应根据《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的要求,着识别色,标注输送介质种类名称及流向;

对管线、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或易因误操作而引起事故的部位,要对管线、阀门进行编号标识;

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对码头内的道路应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确定紧急集合点并明确标识。

(四)受限空间作业

建立并实施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制度,加强作业前风险分析。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检查隔离措施、通风排毒、呼吸防护及逃生救护措施可靠性,防止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串入、呼吸防护器材失效、风源污染等危险因素,必须安排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五)动火作业

建立并实施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作业对象和环境进行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按程序办理和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检查和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排熟悉作业部位及周边安全状况、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变更管理

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对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要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实施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七)承包商管理

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并对需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

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五、作业过程控制

(一)船舶靠泊前安全要求

1、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作业船舶与相邻客运船舶的净距离不少于300米;

甲类和乙类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作业船舶与相邻货运船舶的净距离不少于150米;

丙类及其它液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船舶与相邻货运船舶的净距离不少于50米;

易燃、有毒液体散装危险货物泊位严禁与客运泊位共用;

相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船舶间的净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船长L(m)

<110

110~150

151~182

183~235

>236

船舶间距d(m)

25

35

40

50

55

2、装卸油品的船舶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设施与危险品码头的间距均不应小于50米。

3、码头作业系统与船舶、油库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并明确紧急情况下的通讯联络方式。

4、液体散装危险货物专用码头作业前,应确认消防水炮、泡沫系统、水幕等处于应急状态。

码头现场应根据作业货种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防污染器材。

5、系、解、撇缆绳作业人员要提前上岗到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防护手套、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6、拖消两用船监护作业。

(二)作业前安全要求

1、装卸作业前,应召开船前会,使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充分了解作业货物的理化特性、危险性、作业流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港口码头要获取随货同行的危险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2、明确船舶、港口、罐区初始装卸流速、压力及最高装卸流速、压力,要求各方严格执行。

3、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作业人员在移动工具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抛扔,避免产生火花。

4、作业人员在移动软管时,不可任意在地面上强行拖拽或扭滚造成软管扭曲;

软管受到摩擦或阻碍的部位应用胶皮或轮胎等加以衬垫和保护,防止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碰撞。

5、在对接管线之前,应检查软管是否有剥蚀磨损、压扁或泄漏的现象,杜绝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线;

对接软管时,先接静电接地线,后接软管。

6、装卸臂、软管法兰接口要清理干净,装好密封垫片,对接螺孔应上满螺栓。

上紧螺栓时,应松紧均匀,以防渗漏。

7、船岸管线对接后,作业指挥人员应通知码头、泵房、罐区、船舶各环节值班人员,检查工艺流程是否正确,确认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8、装船时先打开码头阀门,再打开储罐阀门;

卸船时先打开储罐阀门,再打开码头阀门。

(三)作业中安全要求

1、装卸作业时,严格控制初始流速、压力,检查管线有无泄露,压力是否正常,是否进入正常的作业状态。

2、作业人员要时刻观察船舶的干舷高度,及时调整装卸臂或软管,防止因船舷高度变化而发生意外。

3、夜间,所有作业场所应保持足够的照明。

4、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液化烃类液态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3.0m/s;

其他危险化学品作业流速应控制在船方、罐区及港方规定的限制流速范围以内。

5、当实测风力达到7级或遇雷电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采取防护措施,实测风力达到8级,作业船舶应离泊避风。

(四)作业结束安全要求

1、作业结束,应对装卸臂、软管进行清空处理。

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惰性气体;

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

2、开关管线阀门要严格遵守“先开后关、先远后近”的原则,防止压力过高造成输油泵、管线和阀门损坏;

3、拆卸船岸法兰接口时,应先拆管口,后拆静电接地线;

装卸臂管口要用盲板封好,防止渗漏。

拆卸软管法兰时,应先松下端螺栓,以防残气(液)伤人;

4、装卸完毕,做好管线处理工作,管线要清理干净,将软管、工具及对讲机等放回至指定位置,以便下次使用。

六、风险控制

(一)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

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人员、应急响应等方面,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

按照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作业前风险分析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

(二)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企业应开展危险源识别、评估、检测、监控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应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七、应急管理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装备齐全、指挥统一、运转高效、反应快捷的应急管理机制。

要赋予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的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完善预警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

依据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与抵御企业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并做好应急装备、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满足应急的需要。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设具有日常应急管理、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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