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实施细则暂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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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合理用能评估。

凡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用能评估工作。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的认定,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开能评中介机构名单,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自行选择能评中介机构。

未经认定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条能评中介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项目设计、咨询评估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评估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的基础资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能评中介机构应按《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和相关能源管理政策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终身负责。

第十三条能评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年审时取消其节能评估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能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采取高收“能评”费用,帮助委托人隐瞒建设项目不合理用能事实,导致“能评”报告失真。

(三)出具的“能评”报告中计算错误,用能量与事实不符,以及“能评”结论违背现行有关节能法规的。

第十四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能评中介机构出具的“能评”报告进行审查。

年用能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报送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年用能5000吨—1万吨标准煤或年耗电500万千瓦时—1000万千瓦时的项目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袍江、鉴湖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建筑节能项目评估由建筑业主管部门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第十五条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附件1);

(二)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要补充的材料;

(九)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程序:

(一)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接件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合格决定书》(附件2),如需要现场勘查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用能审查不合格决定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合理用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可以取消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合理用能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对擅自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可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测(察)机构对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

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已审查节能措施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合理用能审查部门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检验。

对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合理用能审查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在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评估、设计施工和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误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评估中介机构对项目节能评估弄虚作假及失误,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能评中介机构的认定和日常管理。

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每年一季度,对认定的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年审,接受新的能评中介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将年审和新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如遇上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法有抵触的,按上级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申请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决定书;

3、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内容(或节能篇)的主要内容。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填表

日期:

年月目

建设单位

单位负责人

通信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口改建口扩建口

项目总投资

项目类型

公用建筑口

居住建筑口

工业项目口

基础设施口

其它口

建筑面积m2

产品/生产能力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需折标煤量(吨标煤)

电力

万千瓦时

1.229

天然气

万立方米

12.143

热力

百万千焦

0.O341

原煤

0.7143

洗精煤

0.9

其它洗煤

0.285

型煤

0.6

原油

1.4286

汽油

1.4714

煤油

柴油

1.4571

燃料油

液化石油气

1.7143

焦炭

0.9714

其他焦化产品

1.3

炼厂干气

1.5714

其他石油制品

1.2

其他燃料

吨标煤

1

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

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三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内容(或节能篇)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

2.本市有关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技术导则;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

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位能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位能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三)能耗分析。

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新工艺、新技术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节能效果;

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其他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情况和能源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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