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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职能、设立、终止、接管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4.贷款的经营原则贷款程序储蓄存款的原则

5.结算原则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的范围

6.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外汇管理

(二)难点: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2.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3.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终止、接管

4.贷款主体规则贷款管理制度储蓄存款的原则、管理规定

5.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资格、条件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的结算程序

6.人民币的发行规定现金管理

教学方法:

1、通过向学生讲授原理、阐释法规与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相结合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金融法》相关理论知识和各类金融法律制度。

2、贯彻理论学习与实际运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大纲的基本要求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表现所讲授内容。

教学手段:

在教学中,广泛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方式,提高了教学资料利用效率与教学活动效果;

变口头式为网络式,提高资料共享与优化教学环境的能力。

考核方式:

本课程为考试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平时教学中任课老师应注意考勤,学生缺课达规定的旷课量以上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来评定。

教学过程设计:

周次第1课次,总18课次

授课内容: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

实验();

研讨(√);

法律诊所();

上机()

教学时数:

授课方法手段:

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

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金融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掌握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3、明确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重点: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基本内容纲要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

1.狭义

金融是指各种经济主体(企业、个人、政府)为了相互融通资金,以货币为对象进行的信用交易活动。

2.广义

金融是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运用以及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与各开户单位以及公民之间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金融关系

(一)概念

金融关系是金融机构与各开户单位以及公民之间在资金融通和金融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1.主体特定性

2.内容广泛

(二)内容

1.资金融通关系

资金融通关系指金融机构与开户单位以及个人在存款、贷款、同业拆借、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租赁、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指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对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课堂讨论:

1.资金融通关系的特点金融管理关系的特点。

2.金融法的作用

课堂提问:

1、我国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2、金融业务有哪些

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金融立法、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是金融法本质的具体表现。

二、内容

(一)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二)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1.货币发行的一般规律。

2.金融法的作用有哪些

讲授与讨论相结合,说明金融法的特点和调整对象。

作业布置:

1.什么是金融法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课后小结:

通过讲授让学生了解金融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第一章习题

单项选择题。

1.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

A.融资关系B.金融管理法律关系C.融资法律关系D.金融管理关系

2.在我国,对银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是()

A.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B.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D.财政部和国家国资委

周次第2课次,总18课次

第二章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上)第一节中央银行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上)

第一节中央银行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

它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职能

1.发行的银行

2.政府的银行

3.银行的银行

4.金融调控职能

5.金融监管职能

(三)体制

1.单一中央银行制

(1)一元中央银行制

(2)二元中央银行制

2.复合中央银行制

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

4.准中央银行制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性质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2.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于国务院,必须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2)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对于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3)行政首长由总理提名,人大或者常委会决定,主席任免。

2.具有相对独立性。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上独立于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

(3)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接受总行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不是国家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是不是法人

讲授与讨论相结合,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法律地位。

1.如何理解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2.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通过讲授让学生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法律地位。

周次第3课次,总18课次

第二章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上)第一节中央银行的法律制度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

研讨(√);

2

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

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组织机构

2.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3.掌握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金融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三)职责(13项)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组织机构

1.行长负责制

2.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

(1)职责

(2)组成

(3)工作程序

3.内设机构

4.分支机构

(五)货币政策

1.目的

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控制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创造活动,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业务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六)金融监管

(1)保证金融业的合法与稳健经营;

(2)保护投资者(包括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金融体系的公平竞争。

2.原则

(1)依法监管

(2)不干涉内部经营管理

(3)以预防为主

(4)加强国际合作

3.内容

(1)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①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③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3)对金融业务进行监管

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⑦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4)对金融市场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教学过程设计

1、举实例说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2、讲解和讨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

1、中国人民银行是如何运用存款准备金制度调整货币供应量

2、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是如何进行沟通的

1、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2、分析银监会设立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有哪些变化

通过多媒体、讲授、案例让学生掌握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和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

周次第4课次,总18课次

第二章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上)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

掌握银行业监督的监管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性质和特点

银监法的性质不是组织法而是行为法。

其目的在于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银监法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1.大量吸收和借鉴国际上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立法经验。

2.既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1、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2、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协同原则。

二、监督管理机构

(一)机构设置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机构运行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2.银监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有义务予以配合和协助。

3.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三)从业人员基本规范

1.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2.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3.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管职责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在受理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时,负责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4.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5.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管制。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8.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9.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二)监管职责的履行

1.审批时限规定。

2.非现场监督规定。

3.现场检查规定。

4.并表监管规定。

5.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建议。

6.金融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7.突发事件报告责任制度。

8.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9.统一的统计制度。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制信息披露

1.获取财务资料。

2.现场检查。

3.询问企业高层人员。

4.向公众披露信息。

(二)强制整改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三)接管、重组与撤销

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

2.接管、重组与撤销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四)冻结账户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讲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2、举实例进一步说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1、审慎经营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2、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有哪些区别

1、分析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2、比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措施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的区别。

通过讲授、举实例要求学生掌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第二章习题

单项选择题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名C.国家主席提名D.国务院总理提名

2.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领导机构是()

A.国务院B.财政部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

3.中国人民银行()

A.受国务院领导B.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C.既是中央银行,也是商业银行D.是事业单位

4.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A.1年B.3个月C.6个月D.2年

5.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

A.标准利率B.市场利率C.基准利率D.法定利率

6.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的是()

A.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B.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C.财政部部长D.审计署审计长

7.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从事的业务是()

A.公开市场业务B.再贴现C.经理国库D.向地方政府贷款

8.根据2OO3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的机构是()

A.中国人民银行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C.国务院D.财政部

9.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首要目的是(   )

A.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B.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C.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健D.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   )

A.维护人民币与外币汇率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B.控制货币发行量,防止发生通货膨胀

C.控制货币发行量,防止发生通货紧缩D.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1.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   )

A.咨询议事机构B.决议机构C.执行机构D.监督机构

1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个机构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

A.农村信用合作社B.财务公司C.信托投资公司D.证券公司

1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回复的期限是:

()

A.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回复B.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回复C.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D.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回复

二、多项选择题。

1.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大陆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

A.存款准备金B.中央银行基准利率C.再贴现D.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E.公开市场业务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时,可以作出的行政管制措施有:

(  )

A.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B.限制资产转让C.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D.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及作用。

2.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四、论述题。

1.试述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职能。

2.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周次第5课次,总18课次

第三章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下)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案例教学法

了解商业银行的概念,掌握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下)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主要是从事创作派生存款业务的企业

二、职能

(一)信用中介职能(最基本和最主要职能)

(二)支付中介职能(独有职能)

(三)信用创造职能

(四)金融服务职能

三、业务活动

(一)经营原则

1.依法经营

2.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3.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4.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二)业务范围

1.可以经营的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以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2.禁止经营的业务

(1)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2)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3)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不得向企业投资

教学过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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