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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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企业危废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措施和要求。

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明确企业危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以上内容应以红头文件形式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执行,并存入档案。

同时相关内容和图表要张贴于厂区主要位置,方便职工了解掌握和随时对照执行。

《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已设置但不规范的为基本达标;

未设置的为不达标。

现场核查。

1.危险废物标识分为两类,一是警告标志,二是标签。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等,都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要求使用、悬挂、粘贴、设置与废物性质和类别相应的识别标志。

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可按照《环境保护图型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相关规定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制作(附件1)。

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标签的设置可参考附件2。

3.专用危险废物转运车应当喷涂或粘贴固定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临时租用的危险废物转运车应粘贴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

4.危险废物标签和标识应稳妥地贴附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的适当位置,并不被遮盖或污染,使其上的资料清晰易读。

同时,标识中危险类别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别设置,也可选择多种。

(六)示例

以下为企业自行设置规范标识的照片: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的标识

危险废物容器所设置的标识

危险废物专用车标识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设备所设置的标识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报环保部门备案;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1、2项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3项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对拥有子公司(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分公司或分厂(不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集团公司或其它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由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它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均应单独制订。

2.管理计划应当包括管理计划期限,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转移计划,危险废物内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情况,执行国家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样式可参考附件3。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期限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情况确定,鼓励制定中长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根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定期更新。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市管单位直接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5.管理计划在备案时须一并填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包括:

(1)上一年度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以及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名称。

(2)各项目标、措施、计划的完成和实施情况。

(3)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合理和安全处置(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完结报告单复印件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方案。

(5)其他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表)应当至少保存5年。

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

(2)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

(3)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

(4)改变委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

(5)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

(6)因改进工艺、调整产品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8.县级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备案必须依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

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危害性大的重点单位应当进行详细审查。

审查中发现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管理计划的内容进行修正。

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县级环保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做好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变更工作。

9.环保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予以备案,并出具相关文书。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文书和备案登记表样式可参考附件4。

10.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并应当每年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情况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地方环保部门应当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四、申报登记制度的落实

1.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项是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中一并申报);

内容齐全;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2项是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每月8日前上报上月的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情况,每年度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危险废物有关信息。

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除执行月报和年报制度外,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实行危险废物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季报表报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见附件5。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要与环评、台帐、申报、申请审批转移、实际发生转移(或自身处置利用的数量)大致相同,出入较多的,应有合理的解释。

3.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及时申报。

4.申报数据应有证明材料如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等,数据真实、合理。

5.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表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如实记录各个环节的情况。

对需要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

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可以按重量、体积、袋或桶的方式记录危险废物数量。

危险废物转移出产生单位时或在产生单位内部利用处置时,要求称重。

6.定期(按月、季/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形成报表。

报表要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反映其产生情况以及库存情况。

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反映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和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

相应流转单据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

  

7.汇总危险废物台账报表,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台帐由危险废物报表及必要附件(如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处置合同等)构成。

危险废物报表及必要附件样式见附件6。

危险废物产生台账,至少应保存5年。

五、源头分类制度落实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

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

2.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5.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6.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满足相应强度要求。

7.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六、转移联单制度落实

《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联单齐全。

1项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并询问环保部门

2项现场查看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3项现场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1.危险废物转移分市内、跨市和跨省转移。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省内设区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年度或季度提出转移申请。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同时向市局和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2.危险废物转移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济南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见附件7),一式四份;

市管单位跨市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预审意见,其它单位跨市转移、市内转移均需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预审意见。

(2)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如处置协议。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运输协议。

(5)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3.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

跨市转移的由市局污染防治处承办,市内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办。

审批决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发放,同时抄送移出地所在县(市)区环保局。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在转移申请批准后,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编号按季度发放并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凭转移审批文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并返还联单,按时返还上次领取的联单后,才可领取下一次的转移联单。

5.转移联单应一车一单、一类一单,而不应一单多车或一单多类;

应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核对运输人员、车辆的合法性。

联单转移的数量应与企业申报登记数量、申请转移审批的数量、日常台帐记录的数量以及环评数据基本一致,如有较大出入,应进行合理解释。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市管单位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7.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转移危险废物均应落实联单制度。

8.其它要求可参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1.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2.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该条为否决项;

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1项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2项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在委托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拟接受委托的处置单位的处置资格、能力和处置设备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拟接受委托的处置单位的处置设施是否具备处置拟交与其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的条件,是否拥有法定的经营许可证等。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说明拟交与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交付核查、处置要求与标准、处置核查等事项。

3、在处置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要求处置单位报告处置情况并应主动查询、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和无害环境的处置。

4、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分公司之间也应按照要求落实许可证制度。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

《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要求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1项查看应急预案。

2项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3项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1.按照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专门的有防意外事故措施的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可参考附件8。

2.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应由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3.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应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请危废应急预案备案,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9),有评审专家签名的危废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评审会议纪要或论证演练记录,有企业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危废应急预案文本(各一式两份),危废应急预案电子文档(word格式)。

5.受理备案登记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预案编制规定并通过专家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9

8.应有演练计划、演练方案,并存入档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应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的影像资料,以备待查。

9.绘制厂区周边地理位置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以及周边的道路、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着位置张贴。

(六)实例

废液转移区防漏应急措施

应急演练

九、贮存设施管理

《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3.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5.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2、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3、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的经环保部门批准。

4、做到分类贮存。

5、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1、3、4项现场核查。

2项现场查看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当填写日期)。

5项现场查看台账,并与贮存情况核对。

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3.贮存设施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可分为:

贮存间、贮存库、贮存罐、贮存池、贮存堆场。

(1)贮存间:

a.适用于危险废物种类相对单一、产废数量少的单位。

b.贮存间外墙明显处应设置警告标志、标签及相关责任制度。

c.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或气体导出口。

d.应建立危险废物出入的台帐,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e.化学性质相容但不同类别的废物可在共用一套污染防护设施的贮存设施中分区存放,在各区域醒目的位置应有该类废物的标志;

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应予以分隔存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同时其渗沥液收集槽与收集池等污染防护设施也应独立设置。

f.存放已装盛有液体或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面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四周应设置防溢漏的裙肢并建有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产生数量很少的企业也可将盛装上述废物的容器置于能够收集液体的托盘内)。

g.除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外,其他危险废物必须先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后方可分类分区存放于贮存设施内。

h.贮存设施内还应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

i.如危险废物属剧毒品则其贮存设施必须同时符合剧毒品管理规定。

(2)贮存库:

a.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较多、数量较大的企业应建立贮存库,贮存库又分为四周封闭和半封闭两种,一般应建立四周封闭。

b.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c.其他要求与贮存间相同。

(3)贮存罐:

a.产生液态、易挥发、数量较大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罐,贮存罐又分为立式和卧式两种。

b.贮存罐周边应当建立围堰,建立储罐围堰的有关要求如下:

1.储罐应设置由与存放废物相容材料制成的围堰,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罐容积;

2.围堰高度在1-1.6米之间为宜;

3.围堰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护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或储罐高度一半;

4.性质不相容液体不应布置在同一围堰内储存;

5.围堰雨水排放管应设置带锁的闸阀,闸阀应委托专人管理,正常时应为常闭状态。

c.其他要求同上述贮存设施.

(4)贮存池:

a.产生粘稠状或半固体、不易挥发、数量巨大的企业,应建立贮存池.b.贮存池应当符合防雨、防晒、防渗的要求。

c.一时难以建设防雨棚的,应在贮存池附近低洼处建立符合要求的雨水收集池,达到能够收集25年一遇的特大暴雨。

d.其他要求同上述。

(5)贮存堆场:

a.产生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堆场。

b.堆场四周应有以混凝土、砖或经防腐处理的钢材等材料建成的高度超过2米的围墙或围栏,顶部应有防晒、防雨及抗台风的屋顶或类似的遮盖物,四周应建有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

c.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和雨水收集池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

d.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6.应作好危险废物贮存情况的记录,包括来源、数量、类别、入库日期、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

保证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账管理员)汇总。

7.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8.其它可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

*以下为相关企业现场规范贮存的照片:

十、利用设施管理

《固废法》第十三条

2.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3.*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达标。

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有当年环境监测报告(年初检查的,有上年度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基本达标。

1项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2项查看台账记录。

3项根据环评批复的要求,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2.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如实记录情况。

3.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监测频次按环评报告内容中要求执行,至少每年一次)。

废水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要求,废气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监测的种类要求。

4.每年于3月5日前申报利用、处置设施运营情况,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及环保部门核查依据。

(可参考附件9)

十一、处置设施管理

《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2.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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