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第三章第四节知识点及课后考题详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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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审批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2.准入保税:

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监管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存入。

  3.纳税暂缓:

进境时不办理纳税手续,运离时才办理。

  4、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

  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以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

  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货物类型

存储时间

延长时间

保税仓库 

1年 

出口监管仓库 

6个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

2年 

保税物流园区

没有限制 

保税区 

、保税港区

  5.“运离”结关

  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

  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

  各种监管形式下的保税物流货物管理要点比较表(P135)

  典型试题: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除监管延伸,纳税暂缓外,还有:

(07多选)

  A.设立审批B.准入保税

  C.复运出境D.运离结关

  答案:

ABD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的报关程序:

掌握保税仓库存放货物的范围和期限;

管理要点及报关程序

  

(一)概述

  1、含义: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

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

  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

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公存储供企业自用的

  保税货物

  专用型保税仓库:

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

石油、成品油

  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2、功能

  保税仓库功能单一,就是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

  存放货物的范围: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

  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2007单选)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可以存放的货物是:

  A.进口货物

  B.进口货物,出口货物

  C.出口货物

  D.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A

  4、管理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后货物存储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并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由主管海关核销。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经营企业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免领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境口岸海关

  不是同一直属关区:

按照转关方式办理

  2.出仓报关

  A.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报关

  进口报关B.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按特定减免税办理报关

  C.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报关

  D、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出仓: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贸易方式:

“无代价抵偿货物”。

  出口报关:

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手续。

  集中报关:

针对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货物,由主管海关的分管关长批准。

  3、流转报关

  保税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一般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同一直属关区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办)。

  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当各自在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掌握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的范围和期限;

  

(一)出口监管仓库概述

  1.含义

  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出口配送型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仓库

  国内结转型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仓库

  2.功能

  出口监管仓库的功能也只有仓储,主要用于存放出口货物。

允许存放 

禁止存放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1)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2)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3)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货物。

  

(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帐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出口监管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2008判断)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更换货物入仓前,被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出仓。

  答案: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存放货物的范围和期限、管理要点及报关程序。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功能

存放货物的范围

可开展的业务

不得开展的业务 

A、国内出口货物;

B、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C、外商暂存货物;

D、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E、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F、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G、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H、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A.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B.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C.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拔、配送;

D.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E.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A.商业零售;

B.生产和加工制造;

C.维修、翻新和拆解;

D.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E.存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F.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3、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的企业条件

选址

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应当设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B.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C.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D.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租期不得少于3年;

E.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F.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G.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B.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C.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D.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B.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D.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E.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设立条件

A.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B.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C.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D.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E.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F.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B.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C.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D.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E.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1)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监管。

  

(2)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A)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延期不得超过1年。

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4)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移做他用等处理。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的报关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物流中心与口岸不是同一主

  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

  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属于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

  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

  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的报关

  

(1)出中心

  1)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2)出中心运往境外

  物流货物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进中心

  A、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

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出具出口许可证件。

  B、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

  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C、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

  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2007多选)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之间在经营方面的主要区别是:

  A.A型的经营企业可以在本中心内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B型不可以

  B.A型的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B型为2年

  C.境内中心外货物进入中心,A型可以申请出口退税,B型不可以

  D.从境内运入中心的原进口货物,A型可以申请退还进口税,B型不可以

AB

  五、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重点掌握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概述

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允许的业务

禁止的业务

A.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C.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D.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E.国际中转;

F.商品展示;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A.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B.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C.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D.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3、管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放弃的货物由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园区主管海关提取变卖该货物的有

  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

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

  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

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货物灭失,或者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B.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

  C.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3)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A.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B.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1.园区与境外进出货物

  

(1)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

  A.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B.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C.转口贸易货物;

  D.外商暂存货物;

  E.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F.进口寄售货物;

  G.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部件;

  H.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I.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J.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2)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

  A.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B.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C.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园区运往境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退运手续。

  2.园区与境内区外进出货物

  

(1)园区运往区外:

视同进口

  A.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缴纳税款。

  B.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关,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继续保税。

  C.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有特定用途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证件,免缴进口税款。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

视同出口,区内企业或区外发货人向圆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照章纳税和提交许可证件。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货物从异地转关进入园区后,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B.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了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外,其他的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C.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生活消费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D.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3)保税物流园区对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

  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入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六、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掌握保税区管理要点及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概述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

  2.功能

  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多种功能,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进出境报关

  

(1)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属自用的,采用报关制,属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

  

(2)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交验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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