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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改制浅析文档格式.docx

其本质是通过对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平衡,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关键点是变革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革用工制度(即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其策略是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一策略恰是容易为决策者所忽略的)。

从当前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实例来看,改制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且各有优缺点。

改制的一般模式有以下四种:

1、外来资金绝对控股模式。

即外来资金实行承债式整体收购,占有企业51%-100%的股权。

该模式机制转换最为彻底,企业的后续发展资金全部为外来资金,较有保障;

但股权结构缺乏制衡,整合风险较大,是“地震式”变革。

2、外来资金相对控投模式。

即外来资金收购企业股权的比例≤49%,其他股权由多方分摊。

该模式股权制衡,各方资源充分整合;

但对外来资金或外来投资者的吸引力相对较小。

3、国有资金相对控股模式。

即仍将企业债权或无形资产等作为国有股本,在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外来投资者转让有效资产。

该模式震动较小,股权也有制衡;

但股东各方对债权或无形资产的转股比例会存在一定差异或障碍,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风险较大。

4、管理层控股模式。

即管理层收购(MBO),由企业原管理层对企业进行承债式收购,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之分,一般为绝对控股。

该模式有利于平衡过渡,对企业人力资源利用较充分;

但管理层融资压力较大,企业后续发展资金缺乏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的情形较普遍。

其变通形式还有职工收购(ESOP),但仅限个例。

结合中小型供水企业改制实例来看,目前较主流的模式主要是外来资金绝对控股和管理层控股模式。

其中管理层控股模式曾作为一种较成功的试点,在短期内就经历了鼓励、反思和控制等几个阶段,让很多试图参照这一模式运作的企业无所适从,反映出企业改制的确缺少成熟的经验和模式,仍未脱离摸着石头过河的现状。

而外来资金尤其是国际、民营资本的进入,对供水行业来说则恰好相反,是从禁止、限制阶段到试点再逐步放开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也反映出供水行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政府在决策时还是表现出了审慎的态度。

从这两种主流模式在供水企业改制的结果来看,都不乏成败的先例,这说明对于供水企业来说,改制必须充分考虑到本行业和本地的实际,盲从跟风是不可行的。

二、中小供水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市场化进程始终是一个探索前行的过程,也是一个经历阵痛的过程,供水企业也概莫能外。

也正是因为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常常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问题和难题。

供水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公益行业,到目前为止并未真正形成商品化、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加上企业负担常常被人为地政府化,长期以来是既吃不饱也饿不着,广大职工其实并未做好对供水企业破产倒闭的心理准备,因而在面临改革时,并不像其他产业那样对改制抱有热情和幻想,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

从一部分中小型供水企业改制的经历来看,其改制过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改制还没有真正进入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由于供水企业对改制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因而在改制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无法脱离对政府的依赖性,往往是其运作模式、改制方案的决策等一切由政府代办,这就使得改制只重结果不重过程,与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存在较大差距。

比较明显的表现是,改制作为某级政府某个阶段的目标,会事先制订一个时间表,而在时间表的约束之下,则常常过度考虑了受让方的需求和意志;

再如受让方的确定,也很少真正按程序和规范进行竞价转让,往往体现的是政府的意愿而不是企业的意愿或市场的选择。

二是低价变现企业存量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资产流失或隐性流失较大。

将筐里的好苹果挑出来先卖,不好的苹果留着慢慢处理或干脆让它烂掉,是生意人通常的做法;

但如果好苹果只能按整筐苹果的均价卖出,大概没人会这样做。

然而我们在接触中小供水企业改制的个案时,听到最多的是“靓女先嫁”的说法——即在改制过程中将企业的良性或有效资产转让出去,而将运行不畅、周转不灵的其他不良资产或主业之外的经营性资产采取沿袭旧体制甚至将原公司作为一个空壳保留的形式剥离出来。

表面上看,这一做法对推进改制过程是有利的,而事实上“好苹果”并未卖出好价钱,有很多优良的国有资产就是在这样的买卖过程中流失掉的。

这显然不是我们改制的初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供水行业所特有的地域性垄断优势以及企业原有的人力和技术资源、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和定价时常常也得不到体现,或者是作为一种象征性的表示并不能体现出这些无形资产真正的价值。

通俗地讲,就是虽先嫁了靓女,娘家倒赔光了嫁妆,丑女还不只能眼巴巴地继续单身下去,更没了出路。

三是企业负担政府化,政府负担公众化。

很多情形下,中小供水企业的改制并非市场体制使然,而是政府决策机制甚至是长官意志使然。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似乎改制才是解决供水企业负担问题和推进水价改革的唯一途径,让改制几乎成了裁员、涨价的代名词。

如改制将不可避免地要将部分企业分流人员将推向社会,则可能因再就业或一次性安置问题不能妥善解决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如笔者所在城市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仅为固定工2万元左右、合同工7000余元,也不过其1-3年的工资收入,普遍不被接受),而政府对此是无从免责的,不得不通过行政干预来平抑,从而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转嫁到政府。

另外,外来资本入主供水企业后,行业的公益性特征将随着其市场化特征的逐步形成而削弱,但其市场垄断地位并不会因此消弥,由此可能造成水价的不合理攀升,扩大价格增幅与市民的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投资责任逐步向公众转嫁,从而形成的社会问题,并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

四是注意力过多集中于资本的引进,而忽略了对引进资本的监管。

资本逐利的本质,决定了它必将借助供水企业的垄断地位,以扩大产销率和提高利润率为主要目标,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对于引进的资本,我们并没有健全的监管体系和完善的监管手段,外来资本很可能利用金融体制改革及供水行业垄断保护所带来的机遇,以投入的资本或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新的融资投资,从而扩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市场风险,甚至将其转嫁到供水成本中去,并通过影响水价的测算定价来消化。

换言之,就是随着产权的改变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行业的公益性特征反而在逐步削弱,而类似情形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却鲜见先例。

三、关于中小供水企业改制的几点思考

(一)改制绝非中小供水企业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供水企业改制渐成趋势,与其生存发展的现状不无关系。

虽然我们并不能质疑部分供水企业改制的必要性,但至少可以这样反思一下:

倘若将给予外来资本的诸多政策和保障(譬如水价的测算定价、垄断保护),同样“慷慨”地给予原来的供水企业,情形又会怎样呢?

事实上我们都已经认识到,只要能够建立起符合市场化要求、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就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供水企业的投融资格局,企业将能自主实现投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广泛利用金融贷款、基金市场以及发行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等商业融资方式,完成对企业资本结构和投资体制的变革。

改制,是一些面临重大经营困难的供水企业的一种选择,但决不是唯一的选择。

(二)理性确定供水企业改制的阶段性目标。

在水价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未实现之前,我们完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做好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

1、考虑将改革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近期的改制目标。

既然同样面临着诸如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人员及债务负担大等共性问题,不妨先把筐里的好苹果挑出来,把不够好的自行处理或消化掉,活化人力资源,按国有参股模式操作后,再寻求战略投资,通过降低改制成本来优化存量资本和有效资产,没有追求改革一步到位的必要。

2、在对职工国企身份进行置换时,应充分体现出行业特征,如市场垄断地位、资源的独占性等,使其无形资产得到合理的货币化价值体现,同时应参考前期全员接收、中后期按一定比例逐步减员的运作方式,消弥职工对改制的抵触情绪,以利改制的平稳推进。

3、对中小供水企业的资产评估应充分体现出市场需求因素的影响。

市面上的同类产品多了,供大于求,买方自然要挑挑拣拣,价格与价值呈现正比例关系;

而一旦供不应求,这种正比例关系将不复存在,这也是市场运行所特有的潜规则。

供水行业垄断的长期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市场不会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形,也就是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要远远大于其原有资产的价值,而现有的资产评估方式实质上并没有将市场需求变化的因素考虑进去,这显然有悖于建立市场经济模式的初衷。

各地政府应考虑扩大对中小供水企业无形资产的认知度,提高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将企业的资产评估纳入市场化的评估体系中重新平衡,确定合理的底价,真正通过竞价转让而不是指定受让方来体现出企业的市场价值。

底价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生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综合因素,从而为下一步的竞价转让确定合理的目标。

(三)各地政府在供水等社会公益性行业中的主导地位不应抹煞。

各地改制,水价必大幅上扬,给旁观者的感觉是外来的和尚的确好念经——很多优惠政策,甚至是按国家规定本应落实的政策(最典型的如水价定价机制),却没有给予原有的供水企业;

而一旦改制,这些政策就很容易地到位了。

这实际上是将原来由政府和供水企业承担了的社会责任和投资负担,通过改制转嫁到了市民身上,尽管此举并不违背大的政策动向,但抹煞了行业的公益性特征。

因此,无论改制与否,政府都应当主动占有在供水等公益性行业投资、管理、运作的主导地位,决不能一改了之、放任自流,否则当新的社会矛盾激化时,反而会处于被动地位。

(四)改制必须严格按规范运作。

部分中小供水企业因改制过程违规,如地方政府指定受让方、底价服从长官意志等等,最终引发一些社会矛盾或者影响到社会稳定,其额外的责任和损失还是得由政府来“埋单”,可谓得不偿失。

比较典型的是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按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通过,而事实上这一“规定动作”很少完成,使得改制成为一个政府行为,并不是企业职工整体意志的反映。

如果改制存在这样的先天缺陷,究竟能否得到企业职工乃至社会的广泛支持,就颇值得斟酌了。

因此在改制之初,决策者务须了解要完成的“规定动作”,改制时方能依规矩成方圆,使改制真正发挥出平衡各方利益、调整产权结构、促进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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