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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食品安全知识测试题库598题含答案

2020年食品安全知识考试598题(含标准答案)

姓名:

__________考号:

__________

题号

总分

得分

评卷人

得分

一、填空题

1.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2.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5.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6.(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7.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9.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0.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适用于

(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2.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3.规格是指(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1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1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17.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18.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9.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20.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21.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此种情形的召回为(三)级召回。

22.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23.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4.配料,是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5.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2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27.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28.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29.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0.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31.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3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3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3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七月九日)起施行。

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37.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3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3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4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41.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42.公安机关收到有关“瘦肉精”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

(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43.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4.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45.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46.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7.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8.《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49.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5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52.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53.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54.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5.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56.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57.《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58.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59.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60.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6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62.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6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64.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65.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66.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67.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68.《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6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70.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71.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7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7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7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7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76.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77.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78.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79.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80.《食品安全法》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8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8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8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84.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8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7.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88.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89.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90.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9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92.(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93.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名。

9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95.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96.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97.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98.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9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10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102.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03.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4.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5.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106.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07.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

108.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09.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10.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1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起(2015年2月1日)施行。

112.《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是: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13.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114.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115.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位未经总局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

116.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117.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118.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119.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12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1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122.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123.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125.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126.(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评卷人

得分

二、单选题

127.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B)的食品添加剂。

A.化学反应生成新化合物B.物理方法混匀而成

C.催化剂作用后形成D.增加用量达到更好效果

128.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B)的要求。

A.食品安全标准B.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C.农业部有关公告D.食品安全法

129.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B)。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

130.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A).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A.村民委员会B.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C.农业行政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1.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C)以上(C)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A.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B.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C.省级农业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2.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A)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A.食品安全标准B.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C.农业部有关公告D.行业标准

13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A)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A.0月龄至12月龄B.0月龄至6月龄

C.6月龄至12月龄D.9月龄至12月龄

13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B)发布。

A.国家卫生计生委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省级卫生计生委

D.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A)的规定进行。

A.食品安全标准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C.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D.消费者需求

13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D)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D)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A.24小时50克B.24小时100克

C.48小时50克D.48小时100克

137.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

食健备G+4位年代号+(C)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C)位顺序编号。

A.24B.33C.26D.34

138.(B)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A.国家卫生计生委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省级卫生计生委

D.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9.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注册或者备案工作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职责在网站公布已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A.20B.15C.10D.5

140.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A)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A.一B.二C.三D.五

14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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