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设计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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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地下建筑照明照度值按以下系列分级:
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和500Lx。
3.1.2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活动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3.1.3照度标准值为维护照度值,维护系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注:
①对特别清洁的房间如手术室可取0.80;
②本表适用于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当采用卤钨灯、白炽灯时,维护系数可提高0.05。
3.1.4各类建筑物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
一般情况下取中值,可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情况、所处地区等因素,从中选出适当的照度值。
3.2照度标准
3.2.1地下商场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指附建地下室过道。
4照明质量
4.1照度均匀度
4.1.1工作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按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
4.1.2直接连通的相邻房间的平均照度之差不宜超过5∶1。
4.2反射比与照度比
4.2.1长时间连续工作、生活或活动场所,其反射比宜按表4.2.1选取。
4.3眩光限制
4.3.1直接眩光质量等级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三级,其眩光程度和应用场所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室内一般照明的直接眩光应根据灯具亮度限制曲线进行限制.限制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附录二的规定。
4.3.3需要时,应从灯具造型、布置和室内装修等方面控制房间内的反射眩光。
4.4光源的颜色
4.4.1室内光源的色表可根据其相关色温按表4.4.1分为三组。
5照明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地下建筑各类房间和活动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手术台、收款台、登记处等工作部位宜增设局部照明,营业厅货架、办公室、客房、检验室等,必要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5.1.2地下建筑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5.1.3值班照明宜利用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5.1.4地下建筑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如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需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启闭或特殊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5.1.5地下建筑应采用高效率、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造型和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
5.1.6照明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进入地下建筑的外部线路应埋设电缆。
5.1.7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系统。
5.1.8照明装置和配电箱应选用可靠耐用、节能高效和防潮性能好的产品,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5.1.9灯与插座、房间照明与通道照明宜分别接自不同回路。
照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单独回路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5.2设计要求
5.2.1地下商场照明
5.2.1.1货架的垂直照度可以用一般照明或局部照明实现。
5.2.1.2营业厅照明装置的布置位置宜具有灵活性。
5.2.1.3局部照明宜采用荧光灯,灯具的长轴方向应与柜台的走向平行。
5.2.1.4采用荧光灯时,宜用开启式灯具。
5.2.1.5对显色性要求高的场所,宜选用显色指数较高的光源。
5.2.1.6必要时可对某些商品设置重点照明。
5.2.2地下医院照明
5.2.2.1病房的一般照明不应对仰卧病人产生直接眩光。
5.2.2.2病床应设置单独开关的床头灯。
5.2.2.3医护人员和病人活动区应设值班照明,地面水平照度值宜为0.5Lx。
5.2.2.4通道照明灯具和安装位置应有利于减少对病人产生直接眩光。
5.2.2.5手术室的一般照明不应对患者产生直接眩光。
5.2.3地下停车场照明
5.2.3.1通道灯具的长轴方向应和车辆进出方向相一致。
5.2.3.2停车场仅有一个进出口时,应设置车辆进出的显示信号。
5.2.3.3停车位应设车位灯。
5.3应急照明
5.3.1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1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2)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3)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
5.3.1.2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应设置疏散标志灯;
(2)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0~1.2m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0m。
(3)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0.5Lx。
5.3.2备用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厅,餐厅、急诊室、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计算机室、楼梯间等应设置备用照明;
(2)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工作部位的备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它场所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但最低不应小于5Lx。
5.3.3手术室、急救室等房间应设置安全照明。
5.3.4应急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
(2)安全照明宜采用卤钨灯,也可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5.3.5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供电方式、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
5.3.5.1应急照明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宜选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或适宜的组合:
(1)另一个正常电源或另一路供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5.3.5.2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其备用照明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20min。
5.3.6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正常照明熄灭后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2)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控制室、配电室或值班室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不允许就地关闭;
(3)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4)蓄电池为应急照明电源时,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5)应急照明严禁使用调光装置。
5.3.7应急照明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有防火措施;
(2)疏散照明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明敷,或电线电缆穿阻燃性硬质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用电线、电缆穿硬质管暗敷,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
5.4过渡照明
5.4.1各类地下建筑出入口部分均应设计过渡照明。
5.4.2过渡照明设计中宜优先采用自然光过渡,当自然光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人工照明过渡。
5.4.3过渡照明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宜按10
∶1到15∶1取值,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宜按2∶1到4∶1取值。
(2)出入口的人行速度宜按2.5km/h取值,车行速度按5km/h取值。
(3)亮度一时间曲线如附图A所示。
(4)各地室外年平均散射照度宜按附录B取值。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CECS45∶92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日期:
199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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