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镇集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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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集镇管理责任
第八条集镇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交通、治安以及集镇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集镇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集贸市场、车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范围,由本单位负责。
负责人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确定;
负责区范围按照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十条集镇管理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镇容整洁,严禁无证经营,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三)保证集镇交通秩序井然;
(四)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第三章集镇容貌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前立面粉饰颜色、样式必须按集镇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标准进行。
(三)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四)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须报集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节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集镇道路、排水、给水、路灯、路标、消防、电缆、公共交通等设施都必须严加保护。
对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集镇道路(含人行道及道路规划用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村委会监督清理或者修复。
禁止擅自拆除、改装、接引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公用管线。
第十三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影响集镇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经集镇管理办公室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第十六条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十七条集镇铺面门头牌匾应符合宽度、颜色、样式、内容等设置规划和标准,凡不符合规划和标准的,一概不准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须经集镇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方可设置、悬挂。
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悬挂要牢固、整洁、美观。
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广告法》进行处罚。
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在建筑物、集镇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第四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出租人必须将出租房的情况报派出所登记审核,同时报工商所,镇计生站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使用。
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按规定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及承租的时间、事由进行登记。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必须及时向镇计生站报告,承租人在出租房内超生的,由房屋出租人承担三分之一的社会抚养费。
严禁向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给予处罚。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清扫保洁
第二十一条集镇管理办公室与集镇所有商铺、饭馆、单位等各类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文明、包安全的“门前五包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所随意堆放杂物、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报集镇管理办公室同意,由村委会预收公共设施保障费,竣工收场时,由集镇管理办公室同村委会验收后返还。
第二十三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动、破坏环境卫生设施;
(六)其他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集镇管理办公室聘请卫生监督员对集镇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有上述行为的,由卫生监督员开据票据给予一定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罚款5元,随地大小便罚款20元;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罚款5元;
(三)乱倒污水、垃圾等罚款20元;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罚款200元;
(五)擅自移动、破坏环境卫生设施,视损坏程度给予原价1至3倍的罚款;
(六)其他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和清运。
(一)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大华、拉拉口、何家庄村指定专人对集镇街道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每门面每年收***元,具体价格召开听证会确定)。
(三)沿街铺面必须在室内自备垃圾桶,并修建卫生间。
(四)对集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倒放。
第二十六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集镇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洒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节环境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第六章集镇绿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绿化带内的树木,都有义务进行集镇绿化。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集镇绿化树木或者占挖集镇绿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或者临时占、挖集镇绿地的,须经集镇办公室批准后,由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集镇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等;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钉、栓、刻树木,攀摘树木;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根据林业部门的规定,视损坏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章集镇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集镇停放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和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营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按规定停放,严禁随意停放和违章营运。
行人行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对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集镇内环境保护实行“六禁止”:
(一)禁止所有生产单位、营业场所排放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二)禁止集镇内建筑施工(含装修)产生的噪声超过限定时间(晚上11:
00),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
(三)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其他商务活动;
使用音响、乐器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禁止在集镇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五)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地方倾倒污染环境的有害气体、液体及工业废料。
(六)禁止机动车辆在集镇内高声鸣喇叭。
第九章违章占道管理
第三十五条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车辆清洗、维修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六条人行道上一律不准摆摊经营,经营摊点必须按指定的摊位摆放。
第三十七条各类经营摊点必须按集镇规划由工商部门指定的范围统一摆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商品交易摊位,禁止占道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大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