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及进项税转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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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23400
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
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其他应收款398
(进项税额转出)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在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
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
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
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
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
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
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则账务处理如下:
应付福利费(4000+4000×
17%)4680
原材料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在建工程(5000+5000×
17%)5850
原材料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在建工程67200
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应付福利费67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
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775
原材料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
17%)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
则账务处理为: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库存商品37000
(20000×
17%)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生产成本370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
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
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银行存款11700
库存商品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
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
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
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银行存款16000
主营业务收入16000
主营业务成本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
主营业务成本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
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
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
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
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
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
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
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另外,“进项税转出”还有“削价损失”这种情况
某商业企业购进甲商品一批,支付价款10000元,进项税1700元,当其予以抵扣。
由于该批商品质量有问题,决定以8000元(不含税)进行削价处理,货已售完,货款全部存入银行。
做会计分录如下:
购进商品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700
以8000元削价处理商品时:
银行存款9360
商品销售收入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1360
结转削价损失的相应进项税时:
管理费用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340
想请问一下各位...我司是生产企业.新企业..因产品是手工的很多也都还在研发阶段..无法确实控制不良..08年一共约有7-8吨废料当废品卖出作帐是1元/kg缴税..但今年突然国税要我司把这些当进项税额转出.....这样一共要被扣了5万多耶...很不合理..很急..希望能有人提供方法或经验
对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作出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也规定:
“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你首先要分析你们的废料是如何产生的,如果不是因为丢失\损害之类的报废,只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继续使用,导致价值量减少,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料加工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工作学习2009-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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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中中小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一般计算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问题一:
两个公式中的征退税率差一定一样吗?
当当期出口的产品与进料加工的产品退税率一致时一样。
不一致时肯定不一样。
后面的公式征税率是进料加工产品的征税率,退税率也是指进料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问题二:
当退税率变化时,原已按购进法计算的抵减额要否调整?
我们知道抵减额的计算有两种方法,除了购进法外,还有实耗法,实耗法是在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时才计算不予抵进项抵减额,那么,征退税率差肯定是与当时的征退税率差一致的。
根据一致性原理,按实耗法计算的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抵减额,肯定要按进料加工产品实际出口时的征退税率差进行调整。
问题三:
何时进行调整?
有两种调整方法。
现在是在退税率变化时进行调整?
还是在实际出口时进行调整?
在退税率变化时调整,比较简便,但是可能实际出口时退税率还会有变化。
在实际出口时调整比较稳妥,但是存在销售成本不实的问题,因为虚减的销售成本,货物并没有出口,不配比,可能会造成本期多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四:
如何进行调整?
一是要根据出口产品的不同退税率分别进行调整。
二是建议在实际出口时进行调整。
三是将退税率变化差异,作反向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时,若有留抵抵减额,冲减抵减额;
若无抵减额,作进项转出。
什么是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是跟什么相抵扣啊
就是不符合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如:
现在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非应税项目等。
跟本期总的进项税相抵噻。
我司出口多种商品且退税率均不一致;
我司每月在做运保佣免税申报时,如果一笔海运费发票上的金额对应多张报关单且有多种商品,不予抵扣税额应该怎样算出?
回复:
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能够与多张报关单多种商品一一对应,则按不同商品退税率对应金额加权平均扣除不予抵扣税额。
2、如果不能分别区分、分别对应,则按照从高原则,按照退税率最高的商品计算不予抵扣额抵减额。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例1:
B公司从C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支付。
固定资产 1170000
贷:
银行存款 1170000
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例2:
某民营制造企业购入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材料价款为120万元。
材料已入库,货款已经支付(假设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材料入库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的一半用于工程项目。
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材料入库
原材料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1404000
②工程领用材料
在建工程 70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2000
原材料 600000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金数额,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3:
A企业1998年8月由于仓库倒塌毁损产品一批,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80000元,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420000元。
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0000元,外购货物均适用17%增值税税率。
则:
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进额=80000*(300000/420000)=57144(元)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4X17%=9714(元)相应会计分录为:
(备注:
300000/420000为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率;
80000*(300000/420000)=57144元表示毁损的产品中所使用的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57144元。
)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9714
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714
例4: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50000元‚未取得扣税凭证,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
原材料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从某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款8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但因保管不善而丢失。
因未按规定保存扣税凭证,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
原材料 93600
银行存款 9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