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docx
《新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发商:
承包商: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接到开工通知后一星期内技术人员进驻开始二次设计;
工期:
保证交房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市优质工程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小写):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中标工程报价单
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次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甲方:
指在合同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乙方:
指在合同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分包商:
只在合同书中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
6.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7.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8.工程: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9.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0.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11.开工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竣工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的,并能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14.施工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使用的其它场所。
15.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大明确意思的文体形式。
16.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
17.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9.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时计
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间。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止。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其说明和承诺);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甲方确认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中标工程报价单;
(11)合同履行中,甲方与乙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互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需用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乙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中文译本,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
4、图纸
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一次设计的图纸和相关配套图纸。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乙方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他人。
工程竣工后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甲方项目主管的委派和指令
5.1甲方可以委派项目主管和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以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工程师代表在项目主管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项目主管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甲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该函件提交项目主管,项目主管应进行确认。
甲方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项目主管应进行纠正。
除甲方项目主管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5.2甲方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工程师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甲方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工程师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工程师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认为甲方工程师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工程师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后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工程师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后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工程师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条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3甲方工程师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甲方工程师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有关部门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如需更换甲方项目主管或工程师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任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或第三人,,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甲方的工作
7.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基本的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自行完成的除外);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甲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乙方的工作
8.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月、周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并负责材料设备等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雇主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加以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6)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遵守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场区内临时施工水电管线文明公约等;
(8)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工程实施中各种形式的工程联系单据需由乙方项目经理与甲方工程师代表当面递交(一式两份),接收方应即时签收并署名。
8.2乙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同意。
9.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10、开工或订货及延期开工
10.1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时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各阶段的开工或订货的日期前三天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即刻开工或订货。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订货,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或订货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之进度计划表约定的日期开工或订货(因本合同12条6款原因除外)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或订货日期,并顺延工期。
顺延工期日不得超过约定工期60天,否则,甲方应结算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11、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一次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乙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竣工
13.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并提交工程检测合格书。
13.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检查与返工
1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立即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由于甲方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工程师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甲方工程师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工程师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每出现一次,罚款一千元。
18.2乙方应对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9、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20、事故处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如果乙方为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接受甲方的合理处罚;
20.2遵守甲方规定和公约,并做到文明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合同价款是指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或在协议书内约定的价格。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包含的范围,合同范围外的价款调整方式,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
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在专用条款约定。
23、工程量的确认及请款方式
23.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工程师代表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23.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工程师代表不予确认。
24.4乙方到甲方请款,必须凭乙方的请款报告并盖有乙方公章及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签名,呈交甲方工程师代表和项目主管审核,以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金额为准,否则,甲方将拒付款项。
24.5乙方的发票直接开甲方的企业名称,在领取款项时递交与支票相同金额的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可提供部分材料设备。
25、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5.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5.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每次罚款一千元。
25.5乙方需要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