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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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简称油气)采矿权新立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

新设采矿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0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6.《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8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页岩气勘查的除外);(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油气矿产勘查的资质;(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3.申请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

4.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

5.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6.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2

申请的开采区块经纬度拐点坐标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3

开发利用方案(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总体平面图、开采曲线图、项目勘查、开采位置关系对比图)

原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4

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6

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7

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8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备案文件或储量套改批复文件,以及动用储量登记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9

环保部门对环保评价报告的核准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0

土地复垦方案核准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1

矿山环境与灾害治理恢复方案核准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2

有关勘查许可证及拐点坐标表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3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文件(对外合作项目的)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4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1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

100812电话:

010-********

1.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从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

(二)部内审批

会审项目采用并联审批方式,由地质勘查司负责,向省厅查询已设矿业权情况之后再会审办公厅、法规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开发司、环境司、执法局的意见,结合省厅和各司局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批时限

在40日内办结。

其中:

办理过程中所需的补正、征求省厅意见、司局意见、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二)收费依据

1.采矿权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

(三)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

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0元。

十五、审批结果

颁发采矿许可证或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书

十六、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采矿权许可证等相关文件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

xzspzx@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

010-********

(二)监督、投诉邮箱:

xzspts@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

下午2:

00~5:

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

4000996938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2。

附件1

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

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附件2

收到申请顺序号(政务大厅填写)勘查许可证号(审批机构填写)

收到申请时间(政务大厅填写)发证时间(审批机构填写)

油气采矿权

申请登记书

 

项目名称

**海域**盆地**区块石油开采

申请人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采矿单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填表时间

201*-**-**

 

开采

主矿种

11034.石油

投资额

***

资金

来源

企业自筹

油气田地理位置

**海域**湾

基本区块

**个

1/4区块

**个

小区块

**个

总面积

**km2

申请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

所在行政区

设计规模

**万吨/年

申请开采深度范围

地表以下**米至**米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

经济类型

港澳台独资经营企业

地址

天津市塘沽区石油新村

邮政编码

300456

电话

010-********

联系人

***

开户银行

**********

帐号

********

注册资金

**万元

如本项目有外方合作公司,请填写以下信息:

外方合作公司

公司名称

通讯地址

原勘查许可证情况

探矿权人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海域**盆地油气勘查

勘查许可证号

020000**20***

面积

***km2

有效期

****/**/**至****/**/**

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

无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按照矿法规定,已足额缴纳。

储量报告审批情况

《**油田**系**组及**系**组新增石油探明储量报告》,国土资储备字[****]**号,登记号:

*************。

探明储量情况

****年评审结果:

****油田总探明叠合含油面积**平方千米,新增探明原油地质储量**万吨,探明原油技术可采储量**万吨,探明原油经济可采储量**万吨;新增探明溶解气地质储量**亿方,探明溶解气技术可采储量**亿方,探明溶解气经济可采储量**亿方。

设计动用储量

设计动用石油探明含油面积**平方公里,地质储量**万吨,技术可采储量**万吨,经济可采储量**万吨。

稳产时间

*年

采收率

*%

开采方式

地下开采

油气产品主要参数

**组地层原油黏度**厘泊,地面原油密度**克/立方厘米。

油气田伴生、共生矿产种类及开采利用方案

油田所产溶解气经处理后用于**油田群的平台热介质炉加热使用。

环境评价报告、矿山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情况

《国家海洋局关于**油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批复》,批复中同意对**油田各平台、新铺海底管道等项目按计划进行工程建设。

审批机关:

国家海洋局;审批文号:

国海环字[****]**号。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

无采矿权价款。

矿区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

 

极值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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