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保险学概论》简答题参考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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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风险的组成因素有: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平加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增加或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6、何谓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那些步骤?
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1)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它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
(2)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7、什么是可保风险?
其条件有哪些?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可保风险条件有: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8、什么是风险?
风险是如何分类的?
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可能存在损失;
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风险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但基本的分类法有以下五种。
(1)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2)按产生风险的环境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
动态风险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
(3)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
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
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
(4)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
9、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1)控制法
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主要包括:
避免、预防、抑制、风险中和、集合或分散。
(2)财务法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事前所做的财务安排。
它具体包括两种方法:
自留或承担、转移。
10、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11、保险有哪些作用?
保险的作用可分为宏观作用与微观作用两个方面。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其表现为: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从一般意义上说,保险的微观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12、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有何区别?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如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凡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投保;
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是否投保则完全由投保人自愿决定。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般由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自愿保险的则由投保人自行选定。
(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凡属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其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其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自愿保险的保险责任则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才产生。
(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的限制;
自愿保险仅仅在赔款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13、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发展程度有哪些主要指标?
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指标主要有:
(1)保费收入。
(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3)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4、我国的保险法是如何构成的?
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
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其中保险法又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15、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两个方面?
我国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保险关系,具体包括: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
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
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
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
政府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
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
16、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射倖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17、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有何不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1)保险人;
(2)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即他们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权人,或者是使用权人,或者是抵押权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这种身份的变更以合同的生效为临界点。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也可以经他人同意以他人身体为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前者情形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发生后者情形时,则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8、保险投保方应具备哪些主体资格条件?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但无论何种主体作为投保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19、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何特点?
(1)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
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之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
(2)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5)受益人故意谋杀被保险人的丧失受益权;
(6)受益权不可以转让、继承、出售。
20、保险合同条款有哪几种?
它们是怎样制定的?
参考答案: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条款,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制定的。
(2)附加条款,是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
是根据法律规定列出的条款。
(4)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
(5)协会条款,是专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的保险条款。
21、为什么财产保险单一般不能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
因为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
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的转让。
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仅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着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
22、有哪些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自然终止:
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2)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3)因解除导致终止:
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3、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争议?
在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下列四种方式来处理:
(1)和解:
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
(2)调解:
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
(3)仲裁:
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4)司法诉讼: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一定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
24、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
(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25、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
(1)可保财产,即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
(2)特保财产,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特别约定后才能在保险单中载明承保的财产。
(3)不保财产,即不易遭受损失或风险较大以致难以估计或由其他财产保险已经承保的财产。
26、企业财产保险的基本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基本责任有四项:
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综合险条款通过在保险单中予以列明的方式承保16项意外危险和自然危险。
它除了承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四项基本责任,还包括12项风险:
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27、如何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车辆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28、辆损失的赔偿处理是如何计算的?
车辆损失的赔偿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
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其赔款计算的基本方法为:
其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其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
其三,施救费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
如果施救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则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29、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如何定义的?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是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以外的其他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人,换言之,造成保险车辆以外的损失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的。
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者。
30、我国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于责任起讫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于责任起讫区分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加以规定。
(1)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期限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
(2)我国对于非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起讫规定: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一是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终止;
二是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起讫规定终止。
这些实质上就是国际保险市场通常采用的“扩展责任条款”和“航程终止条款”。
31、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椐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特点是无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怎样的,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适用对象为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物。
它突出的优点是减少理赔环节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不定值保险是指在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时,根椐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其特点是以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判断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依据。
32、什么叫责任保险?
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包括哪几类?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
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一般包括:
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33、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承保的标的都是信用风险,但二者存在区别,主要表现为:
(1)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2)信用保险合同除保险人外,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
而保证保险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3)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风险相对较大;
但保证保险中,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是相当小的。
34、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有何特点?
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的特点主要有: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3)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十年乃至人的一生。
35、作为人身保险主要险种,人寿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
(2)业务的长期性:
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36、人寿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人寿保险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1)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可分为:
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可分为:
单独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联合人寿保险。
37、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有何主要区别?
(1)两者分保的比例不同。
比例再保险是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非比例再保险不按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
(2)两者计算的依据不同。
比例再保险是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3)计算内容的涉及面不同。
比例再保险中保额、保费、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担。
非比例再保险只计算赔款额;
(4)采用的费率不同。
比例再保险费率与原保费成一定的比例关系。
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计算。
38、原保险与再保险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
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
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
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39、比例再保险合同可分为哪几类?
比例再保险合同可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溢额再保险合同和混合再保险合同。
(1)成数再保险合同是最简单的一种再保险方式的合同。
是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的合同。
(2)溢额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的合同。
(3)混合再保险合同是将成数和溢额两种再保险方式混合运用,即把成数分保合同视同自留限额,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限额的合同。
40、再保险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保险期限;
执行条款,含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
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
手续费条款;
赔款条款;
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
仲裁条款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
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
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
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
争议处理,包括仲裁和诉讼条款;
赔款规定等。
再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般包括:
共同利益条款;
过失或疏忽条款;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
其他条款。
41、保险展业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保险人直接展业。
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这适合于规模大、分支机构健全的保险公司以及金额巨大的险种。
(2)保险代理人展业。
对许多保险公司来说,单靠直接展业是不足以争取到大量保险业务的,在销售费用上也是不合算的。
如果保险公司单靠直接展业,就必须配备大量展业人员和增设机构,大量工资和费用支出势必会提高成本,而且展业具有季节性特点,在淡季时,人员会显得过剩。
因此,国内外的大型保险公司除了使用直接展业外,还广泛地建立代理网,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