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中最常用设计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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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900,30。
取850,45。
~60。
取800。
60。
~75。
取750);
⑵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护身栏杆超过500mm长时,应不小于1000mm;
室外楼梯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0mm。
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0mm。
⑶梯段净宽在1100~1400mm(两股人流)以下的一侧设扶手;
楼梯段的宽度大于1650mm(三股人流)时,应增设靠墙扶手;
楼梯段的宽度超过2200mm(四股人流)时,还应增设中间扶手。
⑷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5.楼梯休息平台梁与下部通道处的净高尺寸不应小于2000mm,楼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梯段的起始,终了踏步的前缘与顶部凸出物内边缘线的水平距应不小于300mm。
各类建筑对楼梯的要求
建筑类别
在限定条件下对梯段净宽及踏步要求
栏杆高度与要求
中间平台深度要求
其他
限定条件
梯段净宽
踏步高度
踏步宽度
住宅
共用楼梯:
七层以上
六层及六层以下
户内楼梯:
一边临空
两边为墙面时
≥1100
≥1000
≥750
≥900
≤180
≤200
≥250
≥220
不宜小于900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0
深度≥梯段净宽,平台结构下缘至人行走道的垂直高度≥2000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用楼梯
≤150
≥260
幼儿扶手不应高于600,
梯井宽大于20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除设成人扶手在0.65高设幼儿扶手
中小学
教学楼梯
梯段净宽≥3000时宜设中间扶手
梯段坡度不应大于30o
室内栏杆≥900室外栏杆≥1100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饰
梯井宽大于20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梯或扇形踏步,每梯段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得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间不应设挡视线的隔墙。
商店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
室外阶梯
≥1400
≤160
≥280
≥3000
商店营业部分楼梯应作疏散计算,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且不少于两座。
疗养院
人流集中使用的楼梯
≥1650
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楼梯间应采取自然通风。
综合医院
门诊、急诊、病房楼
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000
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用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应为防烟楼梯间。
公路汽车客运站
二楼侯车厅疏散楼梯通向地面候车厅二楼侯车厅疏散楼梯直接通向室外
电影院
室内楼梯
室外疏散楼梯
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按观众的使用人数进行计算,有候场需要的门厅,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剧场
主要疏散楼梯
高度不应小于900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
深度≥梯段宽度并不小于1100
连续踏步不超过18步。
超过18步时每增加一步,踏步放宽10,高度相应降低,但最多不超过22步。
不得采用螺旋楼梯,采用弧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250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20宽,端扶手处踏步宽不应大于500。
舞台至天桥、棚顶、光桥、耳光室的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楼梯
≥600
梯段坡度不应大于60o,不应采用垂直爬梯
第一篇建筑部分
1)图纸基本要求
(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楼梯安全性要求:
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
通则4.2.1--二>
。
(2)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1m。
<
住规4.1.2>
(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通则4.2.1—五>
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300。
(图1-a)
(4)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
(图1-b)<
通则4.2.1—d三>
(5)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18级,最少不应小于3级<
通则4.2.1—三>
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
如住宅:
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
住规4.1.3>
(6)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住宅梯井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通则4.2.1—五,住规4.1.3>
2.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2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
通则4.2.4、住规4.2.3>
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
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
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
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涉及安全问题。
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
此外,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1.05,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通则4.5.2—四>
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住规3.9.1>
这比《通则》的规定有所提高。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0.40m左右即可,但是这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0.50m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
条中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第7.1.2条>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
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
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
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
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
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
20
16
12
10
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
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的休息平台。
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当坡度小于1/12时。
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
4.居住建筑走廊≥1.20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
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
则1.20m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
1.50m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
1.80m宽走道则能满足两辆轮椅互通。
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
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
七、居住建筑设计
(一)住宅: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1>
2.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3.2.4>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3.3.2>
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由住户自行安装。
3.3.3>
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3>
6.卧室、起居室(厅)的高度要求:
(1)净高≮2.40m,局部净高≮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2>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1/2面积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
3.6.3>
(局部净高是指吊柜、梁等底下的局部空间高度。
)
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2>
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7.3>
9.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
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3.8.1>
1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注:
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
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
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设施,防止物体堕落伤人。
4.2.3>
13.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
4.2.5>
1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5.4>
15.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1>
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2)
18.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
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4>
19.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20.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
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5.1.5>
(二)宿舍。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1.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宿规3.2.5条)
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宿规3.5.3条)
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1条)
2.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4条)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7条)
4.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8条)
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服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6.5条)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3.6.6条)
7.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7.2条一、四)
(1)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一)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四)
8.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第3.7.3条一)
9.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第3.7.4条)
10.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
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5条)
1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
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4.2.3条)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1.1条三、五)
(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就小于300m;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三)
(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五)
2.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4条>
3.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2)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
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距离:
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4.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3.7条四)
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4.2.3条)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6.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第4.2.11条)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3.2条二、五)
(1)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二)
(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8.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6.3.5条)
9.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第7.1.1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表7.1.1
采光系数
最低值(%)
玻地比
规定采光系数
的平面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阅览室
1.5
1:
6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机台面
琴房
谱架面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桌面
饮水处、厕所、淋浴
0.5
走道、楼梯间
1.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级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练功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
4.5;
临界照度为4000LX。
2.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10.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3.2条)
(1)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2)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3)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
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
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
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三)商店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1.6条一、二)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11条二、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4.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第3.2.12条)
(1)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2)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3)应设顾客卫生间;
宜设服务问讯台。
四)饮食建筑
3.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2.7条一、四)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
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3.3条一、二、三、四)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出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3.7条二、三)
(1)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2)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情况和更换。
(三)
6.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3.4.1条)
(五)汽车库
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2.1条)
(1)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
(3.2.1.1)
(2)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3.2.1.2)
(3)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3.2.1.3)
(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1.4)
(5)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
施。
(3.2.1.5)
2.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