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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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10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

《消毒技术规范(2008年版)》(卫生部颁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卫生部颁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4789—2008)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2009)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2009)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三章术语定义

第六条本指引所涉及的主要术语和定义

(一)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二)自理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介助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年人。

(四)介护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专门护理的老年人.

(五)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

由政府出资举办的供养城市中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或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和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六)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

政府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主要为接收烈属老人、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七)养老院(老人院):

接收政府供养的或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八)老年公寓: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九)护老院:

专为接收介助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十)养护院(老年护理院):

专为接收介护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十一)敬老院(楼):

街道、乡(镇)、村设置的供养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保吃、穿、住、医、葬)老人或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托养的养老机构.

(十二)托老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机构。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七条建筑设计基本原则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三)老年人公共建筑、出入口、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无障碍设施条件.

(四)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八条出入口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三)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35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四)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五)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第九条过厅和走道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车床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cm。

(二)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三)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四)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

65m高处宜设Ф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第十条楼梯、坡道和电梯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二)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4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三)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

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l0mm.

(四)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

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

00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

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五)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

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车床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

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可视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居室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二)集中托养型老人院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

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

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

(三)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00m。

(四)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

30m。

第十二条厨房

(一)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

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

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二)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00㎡,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

10m。

(三)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0。

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

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四)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

40~1。

50m;

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

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

25m.

第十三条卫生间

(一)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和淋浴器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

(二)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

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三)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四)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五)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或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

40m,浴盆或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0。

40m。

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六)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

20m×

2。

00m,内设0。

40m高的坐便器.

(七)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

形安全扶手或“II”形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八)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

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头。

(九)卫生间、厕位间室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第十四条阳台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二)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三)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

30m,寒冷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

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四)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

50m;

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

60m。

第十五条门窗

(一)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30m。

(二)老年人住宅户门净宽不应小于1。

20m,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

90m。

(三)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四)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

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第十六条室内装修

(一)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

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二)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三)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2.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四)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

每人应有1。

00立方米以上的贮藏空间。

第十七条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和取暖设备。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音处理和噪声控制。

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四)建筑物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五)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0.40m处宜设灯光照明。

(六)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60~0.80m;

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1.30—1.50m。

(七)起居室、卧室可设闭路有线电视插孔。

(八)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自动关闭装置;

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开关。

(九)电源开关应选用宽面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30-1。

50m。

(十)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层或区域应设公用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钮。

(十一)老人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第五章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入住合同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人或者其监护人、担保人、联系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订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执行,合同的内容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双方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与内容.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入住老人的情况;

(三)服务项目和内容;

(四)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安全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一)免责条款;

(十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一)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人员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经培训持证上岗.

(二)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老人完成个人清洁卫生及起居、穿衣、修饰、饮食、口腔清洁、入厕、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便溺护理等。

1.个人日常清洁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头(包括床上洗头)、洗脚、整理个人物品、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等.

2.穿衣包括协助穿衣、更换衣物、整理衣物。

修饰包括梳头、修剪指(趾)甲等。

4。

饮食照料包括协助用膳、饮水或喂饭、肠内营养(鼻饲法、滴注法)等.

5。

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清洁口腔、假牙。

6。

入厕包括定时提醒入厕、使用便盆、尿壶,协助入厕排便、排尿。

7。

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胸背部、腿部,沐浴.

8。

压疮预防应保持床单的干燥、整洁,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及会阴部。

9.便溺护理包括协助大小便失禁、尿潴留或便秘、腹泻的老人排便、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换尿布。

(三)应配备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设施设备.

(四)有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技术操作规范,按要求提供服务。

(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有个人生活照料计划,按需服务。

(六)有文字或图表说明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七)生活照料服务做到:

“四无"

无压疮、无坠床、无烫伤、无碰伤.

“六洁”:

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

老年人居室室内清洁、物品整齐、空气新鲜、无异味,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八)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和记录。

(九)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做到每日自查、每周重点检查、每月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条膳食服务

(一)养老机构提供膳食服务应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厨师、营养师有职业资格证。

(二)膳食服务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

(三)膳食服务设备、器具应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应配有冰箱、冰柜、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

(四)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膳食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每周的食谱及服务须知,并根据老年人生理需求提供多种膳食服务。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的储存、运输、加工、制作、留样的环节管理,严防食物污染。

从原料到成品实行“三不”制度:

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库房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成品。

2.从食堂发出的食品,必须做到洁净、无毒、无致病菌、无寄生虫、无腐败变质,无杂质.

3.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

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厨房供应的每餐食物留样备查,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于清洁消毒后的密封专用容器内,在冷藏的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g。

(六)餐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实行“四过关”: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七)从事膳食服务人员必须有健康合格证,每年定期体格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八)从事膳食服务工作的人员做到“四勤”:

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衣物.每周换洗二次以上工作服;

穿戴好工作服及工作帽后方可进入操作间.

(九)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孳生。

(十)定期对膳食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服务

(一)按《环境管理体系》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舒适、清洁、安全的养老环境。

(二)环境卫生服务包括老年人居室及室外环境的清洁卫生.

(三)有提供环境卫生服务的设备.

(四)环境卫生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纸屑,无灰尘等。

第二十二条休闲娱乐服务

(一)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宜由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士)、护士、养老护理员等人员负责。

(二)有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建有老人活动室、文化阅览室等。

(三)提供的休闲娱乐服务项目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四)有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实施记录。

第二十三条洗衣服务

(一)有提供洗衣服务的设施设备(洗涤机械等)和场地.

(二)洗衣场地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逆行.

(三)定点收集污物,不在老年人居室清点污物,做到污物专车、专线运输,运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有记录.

(四)衣物分类清洗: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单独洗涤,先消毒后清洗;

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

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经试纸检测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25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时间为20—30分钟,洗涤剂的洗涤时间为1小时。

(五)老年人衣物有标识,洗涤物品做到无污渍,整理折叠,准确无误、清洁,折叠后送还老年人。

(六)有洗衣流程说明提供洗衣服务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七)定期对洗衣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安全保护服务

(一)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达到避免或减少对老年人伤害的目的。

(二)安全保护服务包括提供安全设施设备,采取预防措施等。

提供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等.

使用约束物品包括使用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等。

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包括评估老年人不安全的因素,制定常见意外的预防措施和意外灾害造成老年人不安全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程序落实情况。

(三)对必须使用约束物品的老年人,在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及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四)有安全保护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规定提供服务。

(五)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记录.

(六)定期对安全保护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通讯服务

(一)通讯服务包括公用电话、计算机网络、代办电报、书信代写与投寄等相关的服务.

(二)应保持老人与外界的通讯畅通、有效。

(三)有提供通讯服务设备。

(四)应保护老人相关信息的隐私与安全。

(五)通讯设备应定期检查,保证畅通,当日修复率100%。

第二十六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一)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人员由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师等人员担任。

(二)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访视、访谈、个案服务、小组活动、危机处理、咨询活动等.

(三)养老机构应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场地、设备和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

(四)养老机构有心理(精神)支持危急处理程序,发现危机及时报告,按程序处理,对处理措施有记录.

(五)养老机构应指派人员定期与老年人进行交谈,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精神)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给予适度干预,对需要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老年人定期进行评估,有量表,有记录,有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老年护理服务

(一)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监护人确认需要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内容。

(二)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人员应是执业护士、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养老护理员担任(养老护理员只能在执业护士指导下担任老年护理服务中的基础护理工作)。

(三)老年护理服务包括基础护理、老年专科疾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康复指导、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护理技术操作、院内感染控制、临终护理等.

1.基础护理包括老年人的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和基础护理技术.

老年专科护理包括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及技术操作。

3.老年心理护理包括老年人心理卫生教育、老年人心理问题评估、实施老年心理护理干预措施。

4.老年康复指导包括传授老年期自我护理技术、老年病并发症康复预防和指导如何使用康复治疗技术.

5.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传播老年期健康知识、矫正不良健康行为。

6.健康咨询包括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精神卫生和社会活动等咨询服务.

7.院内感染控制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8.护理技术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老年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急救技术操作。

9。

临终护理包括解除临终期老年人的疼痛和困难,提高临终期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做好临终期老年人的心理护理、死亡教育和家属的心理(精神)支持,消除老年人的临终恐惧。

(四)提供的老年护理服务项目符合养老机构性质和入住老年人需求,对老年人实施分类管理,按需服务,个案管理。

(五)对入住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有明确的护理目标、制订个案护理计划,落实护理措施;

有护理评估记录。

(六)达到8项护理服务基础质量目标:

落实护理措施100%,基础护理合格率≥90%,Ⅰ0压疮发生率≤5‰,Ⅱ0压疮发生率为0,院内感染发生率≤15%,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护理记录合格率≥90%,护士技术操作合格率≥90%,严重护理缺陷为0.

(七)对养老护理员工作有每周定期检查计划、记录和每月培训指导计划、记录。

(八)定期对老年护理服务进行效果评估记录。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健服务

(一)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应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活动范围和地点符合要求。

(二)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转院前急救工作,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三)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流程或程序,有国家认可的医疗技术规范和诊疗常规,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制度(包括医疗保健服务的程序、诊疗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巡视制度、抢救制度、安全医疗制度)和人员职责。

(四)养老机构设置有医疗机构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设备数量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要求。

(五)应在老年人入住后24小时内建立、填写健康档案,每位老年人健康档案完整。

(六)通过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能符合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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