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队伍管理的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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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工、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整顿。
项目部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具体制度如下:
一、加强施工项目部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清醒认识到施工单位是矿井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对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队组、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要及时组建施工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5大成员(根据矿井施工安全需要,应适当增加)。
主要成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数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和领导带班下井的需要。
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
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项目经理必须由一级矿建注册建造师担任);
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二)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三)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配齐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四)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
矿井进入二、三期工程施工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施工区域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等工作。
(五)建设过程中的探放水工作必须由鑫瑞技改矿进行,实行掘探分离。
并严格执行先探后掘。
并实行掘探移接交手续。
施工项目部在探水距离不够或探水眼不符合要求时有权并必须停止施工。
不得阻止鑫瑞技改矿组织探水。
但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根据鑫瑞技改矿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矿井施工期间防治水工作。
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
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
未经专业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
(六)煤矿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大型施工设备(或改造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七)施工项目部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双带班”制度,强化班组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工人操作细节,实行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范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坚持不懈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工作。
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施工安全检查。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施工队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队伍所属的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鑫瑞技改矿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年度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年检,实现进场施工人员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施工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施工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对施工队伍进场人员的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管理。
我矿要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建档登记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其安全基础知识不合格的应予清退。
(三)施工单位需要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煤矿用工管理机构以及矿方,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煤矿用工管理的要求招用,其中井下用工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至少与矿井建设期一致。
新招人员必须符合岗位准入标准。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施工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按监管权限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一周。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再次上岗的,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七)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满4个月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独立作业。
(八)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煤矿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辨识各种灾害征兆的能力,了解本矿井的地质概况、水文情况、井下避灾线路等,提高职工对矿井灾害的防范意识及自保互保能力。
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九)施工队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对不重视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此项工作由煤矿鑫瑞技改矿负责监督实施。
三、加强鑫瑞技改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煤矿鑫瑞技改矿的全面安全责任。
矿方必须对建设项目从招标管理到施工队伍入场后的制度建立、现场施工全过程实行全面安全管理,承担全面安全管理责任。
(一)矿必须建立健全各专业管理机构、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
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
负责施工单位的人员入场培训、劳动用工备案等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二)鑫瑞技改矿必须加强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建设安全。
四、严格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集团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督促并支持煤矿鑫瑞技改矿严格落实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对施工队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转包、越级承包、无证施工等违法施工现象;
对存在管理机构不全、人员配备不齐、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劳动用工和职工培训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项目部要责令停工整顿。
五、加强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公示制度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进场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载内容(包括有效期限、年检情况、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企业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必须进行备案变更。
(二)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到煤炭管理部门进行中标施工项目(井下全部井巷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面主要工程)备案。
未进行施工项目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施工项目部主要成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原备案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变更。
(四)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竣工或取消合同退出施工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到原备案部门进行项目销号。
(五)施工单位提供的备案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文字资料必须认真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我矿要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中标项目备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和中标施工项目备案应进行公示,各有关施工单位应对备案情况公示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发现弄虚作假、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反映,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期间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一)我矿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要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前,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
(二)建设单位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域的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
(三)施工单位要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矿井施工期间防治水工作。
(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矿井施工期间井上下防灭火综合措施。
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配齐并正确安设使用瓦斯、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机电等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
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做好施工区域内的防灭火工作。
(五)建设单位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是否使用具有“MA”标志的施工设备,是否有检测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运行可靠。
(六)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应急意识,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实行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落实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周(旬)例会、安全绩效考核奖罚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以及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主动接受我矿的安全监督检查。
(九)施工单位要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