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内外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体系的探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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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在航空器内失火、冒烟;
托运人以非危险品品
名托运危险品,不按要求包装和标识,致使危险品
泄漏,造成地面操作人员受伤、航空器受损。
为保障
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中国在2004年9月1号正
式颁布了《中国民航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
险品航空运输从此走上了法规化、正规化的道路。
发达国家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为
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督管理,确保民航运输
安全,了解国内外危险品运输管理的异同十分必要。
以荷兰、德国[1]为例,就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法律体
系、培训、管理机构与监察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
1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的
关键和基础。
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的法律体系包括3个层次:
首先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即联合国的《危险品建议书》(UNRecommendation、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IAEAST-1,国际民航组织的附件十八《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其《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协的危险物品规则DGR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技术标准。
其次是国家法律,即各国的民用航空法、航空运输法、危险物品运输规章等,这些根本性法律规定了危险物品运输活动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一般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制订和颁布。
第3层次即为各国交通运输部门或民航局制订的危险物品运输政府规章或业务标准[2]。
荷兰危险品运输法律体系将国际公约作为其立法基础,在国家立法方面,则主要是将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八和技术细则以及《欧洲联合航空规定》(JAR-OPS引入到国家法律之中,并加入了一些国内的要求。
《荷兰危险物品法》规定了空运、公路运输和海运危险物品的一般要求,并且将国际
民航组织附件十八及其技术细则列为该法的附
件,从而赋予国际公约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德国的危险物品运输法律体系:
①国际民航
组织附件十八及其技术细则,国际航协DGR德国国内外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体系的探讨
杜珺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
以荷兰、德国为例,对其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法律体系、培训、管理机构与监察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这两个国家代表了欧洲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体制不同却同样有效的管理模式。
通过与中国现状比较分析,得出中国民航危险品航空运输在上述方面已接近,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发达国家水平,中国民航有能力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
关键词:
危险品;
航空运输;
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
V353
文献标识码:
B
第23卷第5期
中国民航学院学报Vol.23No.52005年10月JOURNALOFCIVILAVIATIONUNIVERSITYOFCHINAOctober,2005文章编号:
1001-5000(200505-0034-04
第23卷第5期杜珺:
国内外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体系的探讨
版作为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操作手册,但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②德国会议通过的《德国危险物品运输法》、《德国空中航行法》第27段,《航空执照法令》第78段以及NFL∏47+48/99航空资料汇编(aeronauticalinformationpublication-AIP共同构成其国内法律体系。
其中《航空执照法令》赋予德国民航局LBA负责航空局颁布的JAR-OPS对德国也具有参照作用,而且有些内容已成为德国国家的法律。
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国务院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航总局第12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中国民航规章CCARl21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等。
此外,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中国航空承运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还应遵守国际民航公约的相关要求,满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八及其技术细则的要求,以及在运行中按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481《机载危险品意外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建立相应应急程序。
其中《中国民航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是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最主要的一部法规,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制定,共包括12章,64条。
该规定完全满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八的要求,并以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作为技术支持文件,其中部分管理思路采纳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先进管理制度和经验,同时也强调了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其宗旨是确保中国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在有序开展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可行性与先进性并重[3]。
由此可见,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体系已初步完善并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2运输管理机构及监察制度
在荷兰,1936年成立国家交通监察局(RVI,1992年危险物品监察警署被并入到RVI中。
现在RVI隶属于国家运输部、公共事务部及水资源管理部。
在民航、铁路、水运系统中设有部门,具有准警察性的权力,由司法部签发执照。
RVI聘用了50多名特殊危险物品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对所有港口、铁路和机场的所有类别的危险物品进行监察。
RVI在1996年设立了机场处,其任务是保障进、出荷兰机场和在机场危险物品的运输安全性。
监察员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对公司进行审计,对危险物品的包装、限量、文件、标签、操作、承运人、旅客、邮件等进行监察。
危险物品运输管理以荷兰皇家航空公司(KLM为例进行说明,KLM专门成立了一个总体监控、管理危险物品运输的部门——
—危险物品资格管理中心(dangerousgoodscompetencecenter,简称DGCC。
DGCC是一支12人组成的管理队伍,人员构成为航空、公路、海运专家、放射性物品专家、审计员、JAR-OPS质量保障经理、安全顾问、应急经理、事故分析员、危险物品监察员、全球化各航站危险物品管理人员等,其中有6位危险物品监察员。
行使资格检查、监察,操作检查和审计权利。
其职责包括:
为KLM制定危险物品运营标准,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所属危险品网络航站进行审计,针对不正常情况进行报告和采取立即纠正措施等。
德国的危险物品管理机构:
由德国交通部BMVBW(GermanDOT对各种形式的危险物品运输实行统一协调,德国民航局(LBA负责航空领域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工作。
LBA下属的空中交通与安全司中的危险物品管理处负责危险物品的具体监察检查工作。
该处共有一名负责人和3名危险物品监察员。
其任务是监督和检查危险物品运输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追究和改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审查培训教材和培训计划,检查培训的质量;
接收对各种豁免的申请等。
中国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对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管,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危险品运输管理室协助总局飞行标准司承担日常监管工作。
为满足专项整治的要求,完备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机构及人员的配置,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配备专职危险品运输监察员,负责本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地区管理局派出的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危险品运输监察员,负责地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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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5年10月
工作。
如图1所示。
此外,各级监管机构还设立危险品航空运输事故的报告电话/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各机场建立了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机构/程序并配备危险品专家;
各航空承运人(包括其分、子公司指定专门的危险品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危险品运输的管理、手册的更新、组织培训、危险品事件调查并向局方报告,如国货航还有自己的危险品库,其标准已超过某些发达国家水平。
局方还实施持续监督检查,确保航空承运人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八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按《危险品运输手册》实施运行;
确保各航空承运人及机场部门对有关危险品事故处置程序、方案熟悉,人员训练到位。
对于危险品航空运输中的违法事件,有严密的事故调查与报告制度[4]。
虽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危险品监察机构已形成总局—管理局—安监办的三级监管机构,机构设置初步完善。
但机场和航空承运人的相应监察机构还有待完善,同时还需要加强硬件设施(如危险品库房的建设以及加快应急处置程序和危险品事故调查与报告制度的形成步伐。
3培训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八及其技术细则都明确规定,所有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从业人员或相关人员都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并按期进行复训。
各国通过法律对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民航局还要对合格培训人员的名单予以登记注册,并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作为从业人员从业的资质证明。
培训机构的设立、培训教材的制订都须得到民航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准。
严格的培训考试和执照许可制度是危险物品航空运输安全的根本保障。
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培训的质量,确保从业人员准确理解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确保航空飞行安全。
荷兰对危险物品运输从业机构的认证、培训和考试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①从事危险物品运输活动的托运人、承运人、货运代理等必须从民航当局获得许可。
②危险物品培训考试由民航当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进行,民航局每2年对这些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审查。
③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经民航当局批准,培训的对象包括托运人、承运人、货运人员、包装商、货运代理、货物地面代理公司,每2年进行知识更新。
④民航当局根据法规向个人和单位颁发认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
⑤荷兰民航局建立危险物品航空运输培训与考试顾问委员会,并由民航局规定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工作方式。
德国危险物品培训制度:
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细则》和JAR-OPS规定的针对相关人员的所有培训项目都由民航局(LBA危险物品管理处控制和批准。
培训设有高、低两种标准,高标准是培训承运人的,低标准是培训托运人、代理公司等的。
德国不要求所有托运人都持有托运人的执照,但可以通过对航空公司和收货人的管理对他们进行有效控制。
航空公司可以开办培训学校,所有的培训教官必须每2年1次通过民航当局设立的专门考试,才能在培训学校进行培训教学。
这意味着,在德国,培训只有得到官方审批才可进行。
在经过民航当局的许可和授权后,航空公司可以向经其培训的托运人发证。
中国危险品培训制度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由局方根据民航总局第12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组织的对危险品监察员的培训。
由于危险品航空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危险品运输监察员要求具备较强的英语读写能力和较高的文化水平,熟悉国际民航组织和中国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政策、规章和标准,具有相关的业务能力和经验,因此对监察员培训的目标要求较高。
自CCAR-276部颁布以来,局方对监察员虽经过了多次培训,但监察能力还有待提高;
另一部分则是航空公司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八及其技术细则
民航总局
地区管理局安技中心
飞标司
地区管理局飞标处危险品运输管理室安监办危险品监察员
图1中国危险品监管机构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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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按局方批准的《危险品运输训练大纲》和局方认可的《危险品运输手册》进行的对托运人、货物收运、地面操作、机组、仓库保管及安检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培训[4]。
由于航空危险品运输涉及航空公司的多个部门和人员,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危险品事故,因此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目标要根据不同的岗位制定。
目前中国除国航、东航等少数航空集团公司具有自主培训能力外,大多数航空公司都面临待训人员多、师资严重不足的困境。
航空公司应充分利用业内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师资资源,开展广泛的培训合作,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地培训,提高公司开展危险品运输的能力。
4结语
CCAR-276实施近一年来,中国民航危险品空运从禁到开,从无序到有章可循,经历了艰苦的起步阶段,并有了长足进步和发展。
虽然,尚有许多问题还待解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
但中国民航在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法律体系、培训、管理机构与监察制度等方面都已明确了正确的发展目标,相信在民航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民航危险品空运水平将接近或超过发达国家。
参考文献:
[1]解兴权.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体制[J].国际航空,
2001,(12:
43—45.
[2]张树华.危险物品的航空运输[J].中国民用航空,2002,(10:
76—79.
[3]丁宏梁,孙本芳.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从此有法可依[N].
中国民航报,2004-08-17(3.
[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工作的通
知[Z].北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4.
StudyonDomestic&
ForeignDangerousGoodsAir
TransportationManagementSystem
DUJun
(CollegeofSafetyScience&
Engineering,CAUC,Tianjin300300,China
Abstract:
TakingNetherlandsandGerman'
spracticeasanexample,thepaperanalysestheirlawsystems,trainingprograms,managementorganizationsandinspection/supervisionsystemsofdan-gerousgoodstransportationbyair.Thetwocountriesrepresentthemanagementmodesofseveraldifferentsystems.Althoughsystemsvary,theirefficientisallasthesameinEuropeintheair-transportationsofdangerousgoods.ThepapershowsthatChinahas,partlyorcompletely,ar-rivedat,orevenexceededwhatthesaidadvancedcountrieshaveachievedinthisregardandhastheabilitytoensurethesafetransportationofdangerousgoodsbyair.
Keywords:
dangerousgoods;
air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mode
(责任编辑:
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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