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合理原则的探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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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的概念及其特征
五、合理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具体表现
六、我国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的探析
七、结语
摘要: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反垄断法被认为是经济领域内的宪法,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垄断与反垄断问题逐渐出现。
对于反垄断的认识,对于反垄断法的认识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内容。
在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是最令人关注的内容,本文从概念、缺陷、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等方便向读者简要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合理原则。
Summary:
2007August30,antitrustlawofthe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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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ngress(NPC)the29thmeetingpassed.Antimonopolylawisconsideredeconomicfieldofconstitution,inmarketeconomyunderthebackgroundofthemonopolyandanti-monopolyproblemgraduallyappear.Foranti-monopolyofunderstanding,fortheantitrustlawsknowthisisthekeyattentioncontent.Intheanti-monopolylaw,reasonableprincipleanditselfisthemostnotableillegalprincipleofcontent,fromtheconcept,defect,theconcreteembodimentinourcountry'
slawtoreadersetcconvenientinChinaareintroducedbrieflytheantimonopolylawanditsreasonableprinciple.
关键词:
反垄断法垄断市场不正当竞争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
Keyword:
anti-monopolylawanti-monopolylawanti-monopolylawmonopolizemarketillicitcompelitionPerseillegalruleofreason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生产和资本加剧集中,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垄断的概念也随之产生。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法律文化、政治需要等不尽相同,对垄断的概念和含义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且垄断既有经济学的含义,也有法学上的含义。
我们首先来探讨下垄断的法学含义。
垄断现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现象,且发展非常快,学界的研究难以达成高度共识,并且,世界各国对垄断的法律规制,在角度、方式、层次上也各有不同,没有一种为各国所认同的关于垄断的法律界定。
因此,虽然法学和法律文献中“垄断”一词非常常见,但要形成无可争议的法学定义,还存在一些困难。
就连作为世界反垄断先驱的美国,在一百多年来,无论是联邦最高法院还是国会通过的判例还是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法规,从未对这一问题给过一个清晰明确、令人满意的定义和解释。
对此,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经毫不客气地直说:
“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的全部研究,都是从法学角度揭示垄断独特属性,都是从不同视角,在不同层次上为形成垄断的法学定义所做的努力。
垄断的法学定义,需要揭示并表示需要予以规制的垄断的必要条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同时,定义还要抽象程度适宜。
因此,在这里形成一个可以供参考的关于垄断的法学定义:
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者状态。
换而言之,市场主体为追求最大的垄断利益,或滥用政法赋予的权利或其自身已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或利用特许经营权,或与其他经营者合谋,垄断市场或价格,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同业市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
该定义主要包括两种含义:
第一,垄断是指垄断行为。
虽然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既指市场结构也只市场行为,但垄断的法学定义只指市场行为。
各国反垄断立法所关注的垄断已不是或主要不是垄断结构,而是居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所为的垄断行为。
第二,垄断是指垄断状态,法学意义的垄断状态主要是指产生市场弊害的垄断性市场结构等,它是反垄断法所要反对及制裁的现象。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对反垄断法概念的界定必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区分,换言之,必须首先
区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
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
这里采用狭义不正当竞争的理解,试图将不正当行为和垄断区分开来。
但应当承认以下事实: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之间并无严格的界定,一些行为既可以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也可以纳入垄断的范畴;
在国际实践中,有些国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将它们合并立法;
有些国家则加以区分,将它们分别立法。
其实,即使是分别立法也难以明确划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各自的范围。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在概念上的某些混同时不可避免的,但两者的差异也显而易见:
①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其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而不正当竞争的直接目的是经济上的利益,如低于成本销售可以定性为垄断行为,却不能定性为不正当竞争;
②垄断可以涉及整个产业、行业、市场的布局,较为宏观,而不正当竞争仅涉及具体交易,较为微观;
③垄断总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地位强的一方欺凌市场地位弱的一方,而不正当竞争总是与行为的欺诈性相关,一方采用不诚实、不道德的方法与对方进行交易;
④垄断同时具有行为的规定性和状态的规定性;
⑤垄断不能一概否定,各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进行裁决是规定了合理原则和较多的例外,而不正当竞争理应一概否定,觉悟宽恕的必要;
⑥在因垄断而导致的侵权关系中,主要的权利人事相关的竞争主体,而在因不正当竞争而导致的侵权关系中,一个很有特色的权利人是消费者,因此各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广泛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
总之,垄断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卡特尔行为、滥用独立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善良风俗、违背善意原则、与经营道德相违背的行为:
采用欺骗手段进行交易、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等。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是以此作为区分的基础的。
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形式意义上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此外,从学理上对反垄断法还可以做出如下定义,即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制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立法的意义
在市场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而且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从总体上是建立在保护竞争机制之上的,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机制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体现。
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
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体系。
而反垄断法正是这一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反垄断法一直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被称为经济宪法。
宪法是维护民主和自由的基本法,而反垄断法是维护经济民主和自由的基本法,是反对经济专制和反限制竞争自由的法,因而被称为经济宪法。
正是由于反垄断法本质的意义在于通过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经济民主。
所以,反垄断法在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秩序的保护神。
此外,反垄断法在推动经济和技术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对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不是必然视为违法,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尽管该行为形式上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和目的,但同时如果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者能显著改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其他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如有利于采用新技术降低产品成本,更好的满足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该行为就被视为合法。
合理原则是确认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重要原则,与他相对应的,还有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对于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不管其是否发生危害的后果,仅根据行为本身就可以判定其非法并给予制裁。
在反垄断法立法进程中,出于对反垄断法日后实施效果的考虑,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制度安排显得格外重要。
四、合理原则的内涵及其主要特征
合理原则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因此,对合理原则下定义绝非容易的事。
“要正确认识合理原则,必须表明该概念出自的公共政策,考察支持他们的先例的力量,追问他们是否植根于这一普通法领域和试图服务的原则、政策及目标是什么。
在普通法领域,我们要做的是一个政治的或者道德的判断。
”
合理原则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在美国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是制度本身的一部分,是分析一切案件的统帅原则。
在反垄断法中,除少数可以适合本身违法原则的限制竞争的案件外,绝大部分案件都适合合理原则。
第二,合理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更是一项技术原则。
法院在衡量某个具体的市场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是需要考虑与其行为相关的重要经济事实,如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市场进入障碍等。
而且在具体的考虑和分析中,常常需要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尤其是经济分析、数理统计、物理检测等不可或缺的分析手段。
第三,合理原则是以行为目的或者后果为违法判断的要件。
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
(1)协议或行为促进竞争的目的,称为“目的主义”;
(2)协议或行为的后果,称为“后果主义”。
其中,行为后果是主要的分析要件。
总的意义是,如果协议或行为促进竞争的争效益超过了对其竞争的负效益,则被视为是合理的。
反之则被视为是不合理的。
第四,合理原则是一种抗辩原则。
被指控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
如果该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的行为作出客观合理的解释,有利于经济效率和公共利益,或则和它所采用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正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去善意,反垄断机构和法院可以不做出违法认定。
第五,合理原则是一项自由裁量原则。
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是由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术语组成的,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
实体规范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必然给执法者带来较大的的自由裁量权。
五、合理原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是以合理原则为基础原则的,我国也不例外。
因为,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要研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惯例”。
首先,合理原则是对反垄断法诸价值的有机整合。
法的价值是依以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事发对于人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的指向。
具体来说,即法这个客件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其次,合理原则是基于垄断二重性和相对性的自然逻辑。
垄断是具有双重性的,从正面效应考察垄断,垄断以刺激垄断企业改进技术,促进垄断企业降低成本,在一定意义上改进资源配置等等。
从负面效应考察,垄断会使资源配置发生错误,企业会对消费者进行残酷剥夺,使消费者蒙受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损失。
因此,对于某些垄断行为或者垄断状态,不应该盲目加以禁止,而应该具体地对该行为的意图及其后果进行合理分析。
最后,合理原则可以克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
反垄断法本身的性质之一就是不确定性。
在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的运用是极其富有弹性的”。
合理原则借助于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处理,适当的掌握适法界限,准确地辨别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同时有助于反垄断法的粗细化发展。
因此,合理原则有效弥补了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
六、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的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在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
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处处体现了合理原则的身影。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对合理原则的体现仍有些不足:
(1)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在立法上,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总则上予以规定。
实践中,涉及民法未规定的事务可使用诚实信用原则来予以判断。
那么,在反垄断法中,是否可以在总则或反垄断法实施制度中,采用同种方式来规定合理原则。
这样,一则可以体现合理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
二则可以保证在实施中碰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时直接适用合理原则;
三则可以将合理原则贯穿整个反垄断法的实施,最后可以灵活地应对反垄断法未来的变化。
(2)在具体各个制度上,体现对合理原则不确定性的克服方法的设计。
第一,对于本身违法原则,我们可以发挥其余合理原则统一的一面,即它是运用合理原则分析案件后所作出的固定违法的结果,也有客服合理原则不确定性的作用。
依次,对本身违法原则的安排的重点就是对本身违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清楚界定,即:
需在透彻分析我国市场情况和对国外本身违法原则适用范围后,划定具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种类范围。
第二,对合理原则的简化制度,正式建立在规定本身违法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仅仅只有限制竞争的后果,而没有效率而言,就直接使用本身违法原则。
如果被告的行为一方面限制了竞争,另一方面又能提高效率,或者说被告提出了抗辩理由。
立法可以安排三个阶段快速审查行为的违法性。
第一,该行为是否具有效率的后果。
第二,该行为所产生的效率是否压到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后果。
第三,该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打到效率目标必不可缺少的。
第三,反垄断法的量化的关键是结合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与科学的经济学计算方法确定可量化的标准经济指标及其具体的数量额,也只有在此基础上,;
量化才能为克服合理原则不确定性的方法。
结语: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宪法”的问世。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反垄断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既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又为规范市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从上层建筑领域来看,对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有较强的完善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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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
在此特别感谢周兴生老师对我论文的指导,在论文的写作中,周老师为我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
通过周老师的指导,我对反垄断法的有关知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再次感谢周老师的无私指导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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