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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编号为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设定房地产抵押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主合同有关内容

一、债权人;

二、债务人;

三、其他合同当事人;

四、主债权数额:

(币种:

)(大写)(小写)元;

五、债务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条抵押物担保数额及议定价值

抵押物担保数额:

)(大写)(小写)元。

经甲乙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币种:

)(大写)元,(小写)元。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条抵押物

3.1抵押物状况(见下表)

抵押物名称

房地产证号

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用途

3.2甲乙双方承诺已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已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经核查,双方已确认抵押物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证书记载内容一致;

2)若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则当甲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3)若抵押物是位于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地产,处理抵押物时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若抵押物为非商品房性质或者尚欠缴地价,应当在实现抵押权时补足地价。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本合同项下的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评估改。

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抵押登记

4.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

4.2本合同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互相配合并按照4.1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该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

5.1清偿全部债务和应付费用之后,甲方有权从乙方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由乙方保存的其他资料并注销抵押登记。

5.2抵押期间甲方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合理使用权和收益权。

5.3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处分权、土地使用权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

6.2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完好,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6.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6.4甲方在抵押期间当其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日内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6.5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等费用。

6.6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7.1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对主债权及其利息、甲方应付的其它费用进行受偿。

7.2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8.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抵押物进行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对有关抵押房地产权属、坐落、部位、房屋现场与权属证书记载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

8.2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乙方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应及时退还给甲方。

8.3妥善保管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若遗失或毁损的应当负责补办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4乙方将抵押房地产证券化后,应当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8.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九条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抵押权的效力

9.1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9.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和、混合、加工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法》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担保法司法解释》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第十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十一条抵押物毁损灭失

11.1抵押期间,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抵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11.2抵押的房地产因甲方行为造成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11.3双方的其他约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担保法》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情形的,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受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

2)甲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或者债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请求甲方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甲方未根据乙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5)其他情况: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第十三条抵押权实现方式

13.1当出现第十二条约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的,乙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1)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3.2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参照抵押权设立时的约定价格,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乙方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损害在后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抵押权的消灭

14.1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任何一项情形时,抵押权消灭:

1)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

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2)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且无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权消

灭。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没有行使抵押权。

14.2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在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他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5.2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抵押权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的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向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抵押登记机构及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附件

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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