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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非定点饭店用餐后,应及时凭有关单据到公司办公室、财审处办理登记、报销手续。

四、监督管理

1、报批程序不全、手续不齐的,一律不予报销。

2、严格按规定控制餐费标准,不允许无故超标,否则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3、办公室依据各处室呈批单,每半年汇总一次《部门业务招待用餐支出情况统计表》交有关领导审阅。

五、附则

1、公司召开的各类会议用餐,由办公室统一承办,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业务招待用餐呈批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年 

月 

申请

部门

接待

人数

陪同

事由

用餐

地点

□定 

□非定点

标准

计划

费用

分管

领导

意见

单位招待费管理规定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

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

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

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

非领导人员来访,30元/人以内。

4、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

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以内,午、晚餐40元/人以内。

5、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

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或分管此处室的局领导)申报。

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

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

派餐单填写后,交办公室进行审批(办公室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批准后,由申报人持派餐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饭店,结账时附于账单后。

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饭店账单上填写金额大写,但一律不准签名。

凡有签名者,不论有无派餐单,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不予以签字报销(主要负责人用餐招待除外)。

2、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

如分管招待的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局内,可向主要领导申请批准。

主要领导不在局内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

在电话中请示被批准的,在补办派餐单时,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本处室的领导签发补办派餐单批准证明,申报人持此证明到办公室补办派餐单手续,凡无此证明的,办公室一律不得提供派餐单,否则追究办公室人员的责任。

3、急需招待而又因故无法取得与办公室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联系而进行的招待,要补办派餐单。

首先由接待人写出申请,说明为什么未事先取得派餐单,为什么事先未能与领导电话联系,为什么招待等。

申请要交局主要领导审批。

凡被批准的,持有主要领导人签字的申请到办公室补写派餐单,否则,办公室一律不准提供派餐单。

派餐单补办完毕后,由申报人交相应饭店,并附于账单后。

4、凡无派餐单或有派餐单而在帐单上有签名(县外发生的用餐单据除外)的用餐单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本局人员外出在无棣境外需就餐或回无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

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标准的,要向主要负责人电话请示和批准。

此情况均要交纳现金,单据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二)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五、本制度自XX年五月日执行。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

  3、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

  4、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

  5、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

  2、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

  3、急需招待而又因故无法取得与办公室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联系而进行的招待,要补办派餐单。

  4、凡无派餐单或有派餐单而在帐单上有签名(县外发生的用餐单据除外)的用餐单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5、本局人员外出在无棣境外需就餐或回无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

  

(二)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五、本制度自2011年6月6日执行

接待费用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并规范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

  业务费:

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等。

  招待费:

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

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在公司食堂招待时发生的就餐费;

因招待领用的酒水、饮料及香烟等。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接待人员,不参与”,“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

  1、按照公司签定责任状时下达的年度指标,在限额内使用业务招待费,严禁超支现象发生。

所有的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2、招待费由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权限审批。

  3、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适当控制业务接待。

业务接待应尽量安排在公司食堂,全年招待费用总额中的食堂招待额度要占总额的50%以上。

各部门因工作确实需要在公司外安排招待时,参加本条第二款执行

  4、集团来人除领导视察外,一律在员工食堂自费就餐;

集团内各兄弟单位、关联企业因公出差到公司,原则上用工作餐接待。

  5、外协单位除合同标明提供安装食宿及接风、送行外,一律不安排免费伙食。

确需接风、送行的,在公司招待费中开支。

  6、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各档次选定1-2家酒家、宾馆,对应接待。

禁止越档次接待。

  7、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

坚持执行中、高档接待司机不参与陪客就餐规定。

同时,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2人,若公司陪同用餐人员多于2人时,应事先经过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业务费:

一律由集团分管领导控制,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业务费。

对于在公司食堂安排的招待,副总经理审批单次预算1000元(含酒水,下同)以内限额的招待费,总经理审批单次2000元以内限额的招待费,2000元以上标准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食堂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

  

(一)公司食堂招待的审批程序

  食堂招待分为工作餐和客餐两种(工作餐即指平时供应员工的饭菜,客餐即指除工作餐外专门为客人烹制的菜肴和酒水)。

  工作餐招待的审批程序:

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向综合部提出申请,并由综合部开具工作餐通知单(附件一),客人凭工作餐通知单到食堂窗口打饭、菜用餐。

  客餐招待的审批程序:

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由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填写客餐申请单(附件二)送综合部确定用餐标准,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交综合部准备膳食和酒水。

  

(二)公司食堂招待开支标准

  1、因工作关系外单位一般来人来客,一律用工作餐招待。

工作餐计费标准按食堂当日公布的每份饭菜金额标准收取。

  2、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关联单位主办以上人员来公司办理公务,需在公司食堂用餐,原则上用客餐招待(操作程序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用餐后,接待单位需在食堂客餐结算表、酒水消耗领用表上签证。

  3、招待一般来宾来客,每席餐费不超过3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150元/瓶以下。

  4、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席不超过10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200元/瓶以下。

  5、招待政府部门正局级及分局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6、招待用白酒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每席标准),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7、招待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部门关键领导、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费用标准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外部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

  

(一)外部招待的审批程序

  外部招待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在公司食堂以外进行的招待。

对外招待实行事前报总经理同意审批制度,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方可执行。

(二)外部招待开支标准

  1、招待一般来宾来客,每席餐费不超过5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100元/瓶以下。

  2、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3、招待政府部门正局级及分局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80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400元/瓶以下

  4、招待用白酒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每席标准),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5、招待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部门关键领导、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费用标准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财务控制与监督

  1、财务部应严格审查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票据是否合法、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完整。

  2、财务部有权拒绝不符合业务招待标准、报销流程、审批权限的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3、业务招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同时有多个经办人参与招待,应由最高职务经办人报帐。

  4、公司外来单位或人员(包括集团内兄弟单位、关联企业和个人)在公司食堂就餐收费标准,由综合部另行发文规定。

  5、单餐消费50元/人以上的,需向酒家索取清单或清单复印件,提交给总经理、财务部审核人员作为报销依据。

库存酒水核销单应与对应的餐费报销单一起提交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复核。

餐费报销单上应注明公司参与接待的人员、接待的客人人数。

  6、所有宴请、业务费用开支必须列明事由、招待对象。

  7、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及要求

  

(1)招待费一律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不允许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合同标明提供安装食宿支出的入账科目与合同标的入账科目相同。

  

(2)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3)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从综合部领用的烟、酒、饮料等,依据领用单,由综合部开具《烟酒出库单》记入招待费。

  (4)公司食堂接待的菜金应合理标价,因公在食堂接待发生的招待费,点菜单上须按照菜金标价记录金额,并经负责接待人签字确认,月底凭点菜单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招待费。

合同标明的提供食宿,在规定的标准内,依据实际发生额,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相关科目。

  (5)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存在票据本身与业务实质不相符之费用,必须还原成“业务招待费用”列示,并说明原因。

  (6)原则上无票据开支必须有证明人。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和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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