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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承担幼儿教师工资,并保障其基本权益5

四对我国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性质、提升学前教育地位的启示7

(一)充分认识并明确规定学前教育的独特价值、基本性质与重要地位....7

(-)明确政府财政投入与教师队伍建设职责,切实保障并提升学前教育地位

7

(三)重点并优先扶持弱势地区、弱势群体儿童的学前教育7

结论9

参考文献:

10

自近代以来,法国学前教育在世界上一直保持着领先位置。

这与法国政府历

来重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保障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密不可分。

法国是典型

的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既包括由国会通过、总统颁布执行的法(10D,

也包括由内阁通过、总统或总理签署的法令(decret),二者均具有法律效力。

今为止,法国已颁布实施并持续生效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教育法、法令就多达40

余部,明确规定了法国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并从政府职责、财政投入、幼儿

教师身份与待遇、弱势儿童群体权益等多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

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

分析和研究法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的精髓与特点,对我

国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性质、保障并提升学前教育地位无疑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

奠基性与公益性

法国政府与社会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对个体终身发展与国民素质提高所具

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质与独特价值,在《宪法》、教育基本法以及多部相关的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学前教育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在全社会形成关于学前

教育性质与地位的统一认识,为法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准确定位与健康发展提供了

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与原则基础。

(一)明确学前教育奠基性的独特价值

从政府至普通民众,法国全国上下之所以能够形成对学龄前儿童教育问题的

普遍高度重视,并长期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首先和其全国上下对学前教

育的独特价值、学前教育对于个体发展和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奠基作用的深刻理

解与统一认识密不可分。

法国多部学前教育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则为

这种明确、统一认识的形成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法国相关教育法

规首先对学前教育对于儿童日后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学

前教育对于儿童以后的成长与成功,尤其是对于小学教育具有特别有益的影响,

对此法国民众已取得一致认识。

让学前教育构成儿童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从

2-3岁起招收全部儿童进入幼儿学校,成为法国教育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当努

力促其成功。

可见,法国法律一方面强调了学前教育的重要价值,同时也明确了

法国学前教育是法国学校教育的奠基阶段。

实际上,早在19世纪后半叶,法国

即颁布了《机构法》(又名《戈博莱法》,LoiGoblet,1886年),在该法中己明

确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国学制系统,即将幼儿学校纳入法国“实行初等教育的小

学”范围之中。

此后《关于学前教育的课程与机构的法令》(1887年)、《教育

指导法》(1989年)和《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2004年)等均以不同方式对学前

教育的重要性与奠基性加以强化和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法国学前教育不仅在法

律条款规定的层面上归属法国学制系统的起始阶段、学校教育的基础,而且基于

长期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以及全国对学前教育的明确、统一认识,在现实中也具有

同等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地位,其对个体成长和国民教育的奠基性独特价值成为

全社会的共识。

(二)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性,赋予其准义务教育的法律属性

对学前教育价值与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是确立一国学前教育事业应有属性

的基本前提和基础,而对学前教育事业属性的明确法律规定则是一国学前教育事

业积极、稳步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指导原则与基本保障。

对法国学前教育来说,

法国根本大法《宪法》(1958年)对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性质的定

位是最为上位的指导性规定,其序言明确规定“各个阶段教育”具有“公共性、

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其次,法国《教育法典》第L211条(2000年)明确

指出教育是国家公共事业,其组织和执行由国家予以保证。

《教育指导法》也对

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性质与基本使命做出明确规定,指出教育是国家最优先

发展的公共事业;

公共教育事业应有助于机会平等的实现,而不论其社会地位、

文化或地理背景如何。

再次,在明确了法国学前教育上述性质的同时,法国国会

近年颁布的《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进一步从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对包括学

前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做出明确规定,强调“教育具有国家公共服务的性质”。

与此同时,无论是法国《宪法》《教育法典》,还是法国早在19世纪制定的《1881

年法》,均多次明确规定法国实行免费的学前教育。

如法国《宪法》和《教育法

典》均规定:

“构建免费和世俗的各级公共教育是国家的责任”。

《1881年法》

更加明确地针对学前阶段做出规定:

公立小学和幼儿园免征教育费。

可见,法国

学前教育依法免费实施,由此具备了义务教育两项基本原则一一免费性和强制性

中的一个方面。

法国绝大多数家长都会将幼儿送入学前教育机构,因为依据法国

《教育法典》规定:

“幼儿班或幼儿学校向农村和城市环境中未达到义务教育年

龄的儿童开放。

所有3岁儿童应其家长要求,都应被尽可能靠近家庭住处的幼儿

班或幼儿学校接收”。

可见,法国学前教育被赋予了准义务教育的性质,并具备

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二确立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与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

法国法律不仅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奠基性、公益性与准义务性,还明确规定了

法国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确立了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和政府投入为主的

原则,使法国学前教育性质、地位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从而在较长时期内得以

稳步、健康发展。

(一)明确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的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和《教育法典》均明确规定构建免费和世俗的各级公共

教育是国家的责任,其中各级公共教育就包含了公立学前教育。

《教育指导法》

第1条即首先明确了国家在发展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中的首要职

责:

教育是国家最优先发展的事业;

公共教育事业应根据各类学生构建和组织。

由此,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和教育基本法,法国依法确立了政府在发展包括学前教

育在内的教育事业中不可推卸的职责与义务。

其次,在明确了政府发展学前教育

整体职责的基础上,法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从政府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特别

是教师身份与工资保障等关键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政府学前教育职责的

落实与充分履行。

如法国《宪法》《教育法典》《教育指导法》

《1996年财政法》《1981年法》《1983年法令》等多部法律均对法国政府特

别是中央政府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职责做出了多方面的规

定,进一步从财政保障和教师队伍这两个重要方面为中央政府职责的实现提供了

明晰的法律依据。

再次,法国多部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的学前教育职责也做出了

明确规定。

早在1886年的《基佐法》中法国即规定每一个市镇应单独或者与邻

近的一个或多个市镇联合,维持至少一所初等教育学校,其中即包括为适龄儿童

提供学前教育。

1983年和1985年的几部法律则进一步明确了市镇政府在主办

学前教育事业中的各项职责,如《1983年法》明确规定小学和幼儿学校由市镇

政府负责投资与管理;

《83-663号法令》规定市议会在国家代表的建议下决定

小学和幼儿园的建立;

《85-348号法令》则进一步规定了市镇政府在小学和幼

儿园建设、管理、扩建、重建、大规模修缮、装备、运行等方面的职能。

由此,

通过多部法律法规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的明确规定,法国确立了学前教育政府

主办的原则,极大保障了法国学前教育奠基性、公益性与准义务性的性质与地位。

(二)明确学前教育投入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原则

在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地位及其政府相应主办职责的前提下,法国特别在重

要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国学前教育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原则和做法。

首先,法

国多部法律通过对学前教育免费做出规定明确了法国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

《1881年法》即明确规定公立小学和幼儿园免征教育费;

法国《教育法典》第

L,132-1条则更加明确了这一原则:

幼儿园、幼儿班以及在第131.1条中规定

的义务教育阶段提供的所有公共教育服务均免费。

其次,法国学前教育相关法律

法规对国家、省、市镇政府的学前教育投入责任做出了多项规定。

《1996年财

政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各省人口、财政能力和乡镇数量一次性拨给省里一定款

项,再经省级委员会评审,给予乡镇学校基建经费总额20%〜60%的资助,其

中包括乡镇负责建设的幼儿园的基建经费。

《1979年法令》则规定市镇领取的

总体装备拨款中包括国家拨付给市镇的所有关于设施装备的补贴,用于小学和幼

儿园校舍的建设、扩建和大规模修缮。

此外,法国学前教育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

体的另一重要体现是政府对幼儿教师工资、奖金和住房等的财政保障,如国家负

担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公立教育机构和部分私立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年金和退

休金等:

并从市镇政府运转的总体拨款中划拨款项用于解决幼儿园和小学教师的

住房问题。

正是法国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职责的切实到位,才使得法国学前教

育的性质地位得以有效落实,进而保证了法国学前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三明确幼儿教师身份及其工资等基本权益的政府保障责任

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教育质量保障的关键,而幼儿

教师的地位如何、其工资水平与待遇怎样,一方面既是学前教育性质、地位的集

中体现,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和提升学前教育地位的重要途径和切实举措之一。

国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对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工资与待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

定,从教师队伍建设的角度为维护法国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提供了切实保障。

(一)明确幼儿教师等同于公务员的身份和地位

教师身份是教师地位、工资、待遇等各项基本权益保障的源头和基础性问题,

没有合理、明确的法律身份,教师的地位及其各项待遇均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缺乏有效的依据和保障。

法国幼儿教师不仅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良好的社会地

位,而且具有和小学教师同等的实际待遇,这与法国立法明确和保障幼儿教师等

同于国家公务员密不可分。

首先,法国《公务员总章》《83-634号法令》和《84-16

号法令》等均明确规定,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中涉及教学、教育与管理人

员和非教学人员任命、职位分配、状况处境、假期(病假、长假、产假等)、半日

工作制I、公务员身份固有的义务和权利(特别是工会权利的执行)等职业规定均服

从公务员总章的原则。

与此同时,幼儿园园长除了像其他教学人员一样服从有关

公务员身份文件条款的规定外,作为管理人员还享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

其次,

法国相关法律还针对包括幼儿园在内的私立初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地位及相关待

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法国学前教育法律的特点之一。

如依据《DEBRE法》

(1959年)规定,包括私立幼儿园在内的私立教育机构可通过与国家签订合同而

加入法国公共服务系统。

与政府签订“合作合同”的私立幼儿园中具有一定学衔

和资格的教师按照相应规定成为国家的合同雇员。

政府依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在不

同程度上负担这些机构教师的工资°

(二)政府承担幼儿教师工资,并保障其基本权益

法国政府对幼儿教育实施者一一幼儿教师的重视还集中体现在依法保障幼

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等基本权益上。

首先,早在19世纪末法国在《1889年法》

中就明确规定国家负担全部公立学校教师与行政人员的工资,其中就包含幼儿教

师。

2000年《教育法典》第L,211-8条更加明确地针对幼儿教师再次重申:

家承担(公立)初等学校和幼儿学校教师人员的工资。

法国教育部《99-070号通

报》及《1999年第三号教育部特别公报》进一步对包括私立幼儿园教师在内的

私立学校教师的工资做出规定:

学区负责执行私立学校与国家的合作合同和简单

合同,并负责支付教师的报酬。

其次,法国相关法律及政策还对包括幼儿教师在

内的教师住房补贴、教学津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1979年法令》规定,解

决教师住房的有关支出在市镇政府总体运转拨款中解决,以此明确了法国市镇政

府保障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住房的责任。

《1982年法令》则进一步提出要逐步增

加对市镇所负担的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住房费用的补贴。

《关于教育指导法的附加

报告草案》(1989年)更是特别规定了设立教学津贴用于补助教师的条款。

再次,

法国相关法律及政策还对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教师其他一些权益做出了明文规

定,如《1937年法》第1384条明确规定在公共教育系统成员行使职责时所管理

的学生遭受或引起事故,由国家替代公共教育系统成员承担责任。

《关于教育指

导法的附加报告草案》规定教师可享受一年的带薪假期,并可在国民教育体系内、

在公职范围内或在私人部门内实现工作的自由变动。

上述关于幼儿教师工资、住

房、津贴、带薪休假、职业流动等多方面的法律及政策规定,为保障和落实法国

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从而保障和实现其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稳定和促进

法国学前教育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性质、提升学前教育地位的启示

法国学前教育之所以能够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最为关键、根本的原因即在

于其相关法律对学前教育性质、地位的明确,并且这种明确不是空泛的原则,而

是有着很多来自政府职责、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弱势群体学前教育保障等

多方面法律及政策规定的支撑和保障。

这些经验对我国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性质、

维护并提升学前教育地位,进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

要启示。

(一)充分认识并明确规定学前教育的独特价值、基本性质与重要地位

学前教育的价值、性质与地位,是关系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前置性与源头性

问题,是关系到学前教育事业属性、定位和发展宗旨、方针的根本性问题。

法国

学前教育事业之所以能够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至为关键的一点即是通过立法

明确了学前教育的重要价值及其奠基性、公益性与准义务性的性质和地位。

正是

通过立法,学前教育的独特重要价值、基本性质与地位在法国社会形成共识,并

成为指导法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出发点。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

事业正在迅速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而导致这些问题出现、且其中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

在于我国对学前教育功能价值的认识不到位,对学前教育性质、地位的理解和认

识甚至存在错误观念,更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与保障。

因此,有必要借鉴法

国立法的相关经验,通过立法明确学前教育的独特价值、基本性质与重要地位,

进而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基本定位,发展方向、目标和方针的明确提供重要的

法律依据和基础。

(二)明确政府财政投入与教师队伍建设职责,切实保障并提升学前教

育地位

从法国学前教育及相关立法经验中可以看出,明确政府的学前教育职责,特

别是其财政投入职责,同时通过立法保障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与待遇,才能够

使法定的学前教育性质与地位得到有效的维护与实现。

因此,应立法明确政府发

展学前教育的职责,特别是财政投入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以切实保障和提升

学前教育的地位。

当前我国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学前教育职责仍然严重存在不

到位、缺位甚至不明确、不清晰的问题,十分有必要通过立法首先明确和强化政

府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特别是立法明确政府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责任,明确并强化政府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加大对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投入的

职责;

同时,应立法明确我国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立法保障其工资、待遇和

各项基本权益,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幼儿教师队伍的建设,落实学前教育的

性质与地位,而且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重点并优先扶持弱势地区'

弱势群体儿童的学前教育

法国学前教育早已进入普及阶段,全体3岁以上儿童均可享受免费的学前教

育,但法国政府在其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十分强调对弱势地区、弱势儿童群体的

优先扶持与重点倾斜。

我国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弱势

群体的学前教育权利尚未得到有效保障,在当前我国政府大力倡导和推进社会公

平与和谐的大背景下,亟需制定出台相关法律以推进学前教育公平。

在此,法国

的相关立法经验可以给予我们宝贵的思考与启示。

首先,应抓紧立法明确并强化

各级政府优先扶持和发展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责

任;

其次,应立法保障并增加对经济落后地区、弱势群体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投

入;

再次,应立法明确对家庭贫困儿童、少数民族儿童、残疾儿童、学习困难儿

童等各类弱势幼儿群体学前教育的优先扶助和倾斜政策;

第四,应立法加强农村

与边远贫困地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明确相关重点扶持与优惠政策。

结论

发达的学前教育是法国教育的一大特色,本文对法国学前教育的法规制度,

师资培养以及幼小衔接措施等方面的特点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为我国学前教育

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启发。

借鉴法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经验,我国学前教育应在加

强政策法规建设,教师素质能力提高,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

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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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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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月梅,张泓,幼儿心理学.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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