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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个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

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税法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调整个税起征点,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内需市场的扩大,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而且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减轻了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显示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自从入世以来,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税法在宏观调控中起很大作用。

近年来由于市场因素的复杂性,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已不容忽视,而且针对各种性质的企业在市场上要求同等地位,税收的变更已经刻不容缓。

从会计方面看来,会计是税法影响的反映者,所得税在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得税只是针对内资企业而言,由于其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费用划定范围等和会计上相比有所不同,对企业成本控制、利润核算都有很大的影响。

国内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不以所得税法核定,所以从会计的反映上面看,企业核算不能统一,在市场的竞争上也有失公平。

国际经济市场的税法准则给中国市场带来范本,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也有启示作用。

所以,为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繁荣中国经济,税法的变更也是必然的。

这也是税法稳定经济、维护国家利益职能所要求的,时刻关注税法变化是学好税法和应用税法的关键所在。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变革,因此,对税法的学习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知识,固步自封,而是应该时刻关注税收的动态,不断更新完善自己的知识,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丰富自己。

第2篇:

学习税法的心得体会

税法是我们学会计专业必须掌握的一门课程,还没接触它之前,就听别的会计科目老师说过税法的重要性与它的难度,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在老师的带领下确实掌握了一些技巧和方法。

税法这课说句实话很枯燥无味,零零总总的会计科目,各种税率,征收方法等,条条框框太多,刚开始时上课时真的让人提不起精神,还有老师教书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用图形合理的解释,使人很快就能明白,比看那密密麻麻的文字让人好理解,使抽象变得更形象。

通过税法的学习让我进一步知道会计人员的重要性,,使我懂得了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怎样公平公正地做好纳税工作,使我在将来要从事的会计工作中懂得不断加强和税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同时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新税法的内容,根据新税法的要求,调整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规避税务风险;

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做好会计处理和税收衔接中的细节问题的同时,懂得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准,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

使我对所从事的工作有了深刻的了解,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税务知识得到了充实和提高。

在今后我一定将学以致用,把新的业务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中去。

我学习税法最主要的心得是要想把税法学好还是要多做习题,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能找到问题,发现问题,要理论结合实际,才更有助于我们记住。

税法是一门文理兼有的学科,它既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同时由于它是法律性学科,当然要求我们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人们对现实的认识不断改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常留意这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与时俱进。

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

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

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

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

(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

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

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

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

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

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

(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

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

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

(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

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

“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

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

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

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

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

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下面我从内容方面写写我的心得吧,我觉得最难掌握的还是增值税,这可是难点,光看书的篇幅就知道,我一直很模糊,为什么要教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在学会计基础的时候就有接触,可一直弄不明白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在借方,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在贷方,经过税法老师的精彩解释我终于弄明白了其中的真谛。

还有消费税,原来不是所有的销售行为都要交消费税,只是对特定的适用。

比如奢侈品,烟酒,化妆品等。

也让我明白了为什么烟酒、化妆品、奢侈品会那么贵,不是普通人能消费的起的。

对于营业税,我也明白了为什么大学食堂的饭菜比在外面买的便宜的原因,原来学校食堂是不用交营业税的。

与此课程相关的课程我们还学了税务会计,我了解了税务会计与税法的一些区别。

(一)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

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

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

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

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二)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

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我还知道我们每个公民有一定的收入就要交个人所得税,我们履行了纳税的义务。

以前总是不知道个人交税的程序和时间,总是糊里糊涂,现在都知道了,学了这课还真让人受益匪浅。

虽然老师由于时间原因还没把课讲完,但有老师教给我们的方法我们自己在花点时间应该可以把它掌握。

在最后我要谢谢税法老师不厌其烦的一遍遍给我们讲课,从来没有浪费一点时间。

老师你辛苦了。

第3篇:

学习税法的心得体会

【篇1:

增值税介绍及学习税法后的心得体会】

增值税介绍及学习税法后的心得体会

班级专业:

会计102班学号:

姓名:

杨跃婷通过对《税法》的学习,了解了我国五大税种的有关内容,初步掌握我国现行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税率、计算及有关税的法律知识等主要内容,加深了对税法重要意义的知识,增强纳税意识。

其中我个人比较感兴趣的是增值税,所以就此税叙述其有关的知识。

第一部分:

介绍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二、增值税的历史沿革简介

1、1979年,我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

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州、长沙、襄樊和上市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

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

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

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

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上的增值税。

2、1993年底,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

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3、1994年后征收的增值税,与此前试行开征的增值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即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

(2)扩大了征收范围,即征收范围除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外,还扩展到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

(3)简化了税率,即重新调整了税率档次,采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4)采用凭发票计算扣税的办法,即采用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确定进项税额,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后计算出应纳税额;

(5)对纳税人进行了区分,即按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2021年,我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

自2021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

自2021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

自2021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

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

2021年11月5

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三、增值税的作用及地位1、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地增长

2、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3、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增值税的特点

1、一般特点:

(1)、征税范围广,水源充裕;

(2)道道环节征税,但不

重复征税;

(3)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有税收中性效应;

(4)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税负随应税商品流转而前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2、其他特点:

(1)实行价外税;

(2)划分两类纳税人;

(3)税率档次

少。

3、相对其他流转税而言,增值税具有以下的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

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开始,一直延

伸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能够拥有较

其他间接税更广泛的纳税人。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中所包含的税款进

行抵扣。

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

差价征税。

(3)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享

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4)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享受免税,意味着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

(5)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

(6)同其他间接税一样,增值税仍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

五、增值税征收的范围

1、一般范围:

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

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a.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b.代他人销售货物

c.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g.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经营:

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3)兼营行为:

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六、增值税纳税人1、纳税义务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篇2:

税法心得体会】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

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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