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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专家所提咨询题的整改报告

19、认证专家组成员名单

四、单项工程报建审批文件、各单项验收批准文件、各责任主体资质的复印件(附详细名目、装订成一册备查)

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报告批复文件

5、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文件

6、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批复文件

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批准文件

8、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

9、土地使用许可证

10、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环保、消防、劳动卫生、技术监督等)验收文件

1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单位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

五、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文件(装订成一册备查)

1、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

2、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3、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

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5、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

6、工程监理托付合同

7、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

8、设备(材料)订货合同

9、其他合同文件

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备查)

七、项目初步设计讲明书(备查)

八、所有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认证书一套<

也可按单位工程放到所属的归档技术资料前>

(备查)

九、所有单位工程的归档技术资料(备查)

十、会议预备:

1、会议手册(包括会议须知、会议议程、专家组成员名单、陪检人员名单、住宿安排、就餐安排等)

2、会议资料袋(内装汇报材料、会议手册、笔记本、中性笔、专家胸牌)

3、会议室会标、报到处站牌(两块)

4、专家胸牌、陪检人员胸牌

5、会议室座牌、就餐座牌

6、会议室布置(人员座次、话筒、鲜花、水果、茶水、香烟等)

7、摄像、照相、车辆等会务安排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汇报材料

建设单位:

1、程序性文件(报建审批文件)

2、设计能力、工程概况

3、开竣工时刻、投资完成情形

4、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招投标情形

5、单位工程划分、单位工程竣工情形

6、单位工程验收、评级情形

7、省优、部优、太阳杯及其它获奖情形

8、项目工程的亮点、难点

9、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形

10、联合试运转情形

11、各单项验收完成情形

二、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资质

2、勘察工作方法及完成工作量

3、地质概况(勘察范畴、地势地貌、气象水文、地层情形、要紧构造、地震情形等)

4、工程地质条件(岩土组成情形、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情形、不良地质现象等)

5、岩土工程分析与评判(场地稳固性及适用性评判、地基岩土工程特性及承载力、水和土壤腐蚀性评判等)

6、地基基础方案

7、勘察结论及建议

8、勘察工程验收情形

三、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资质

2、设计审批情形

3、工程概况

4、要紧生产系统(要紧工艺流程)

5、要紧设备选型

6、要紧经济技术指标

7、项目设计的特点、亮点(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

8、重大设计变更

9、地基基础、钢结构的设计情形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组成及常规检测设备、工具配备情形

2、工程概况、监理范畴

3、工程验收应执行的要紧规范和标准

4、质量操纵的要紧措施和方法(包括施工预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时期的质量操纵,例如:

图纸会审、措施审批、见证取样、矿土安三类工程质量操纵点等的具体数量)

5、工程质量咨询题、缘故分析及处理情形(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回复单的具体数量)

7、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评估意见

五、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及项目部人员组成情形

2、施工范畴(列出单位工程明细)

3、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执行的规范和标准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级情形

5、施工预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时期质量操纵的要紧措施和方法

6、施工中采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7、施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咨询题及采取的措施

8、总结体会与不足

六、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资质及人员组成情形

2、执行的检测标准

3、检测工作流程(要紧指见证取样情形)

4、检测工作量完成情形

5、不合格报告出具情形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建监字(2008)03号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规则、方法的通知

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大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治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方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工作规定、认证方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咨询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

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

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方法

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方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

各省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 

理 

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大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大煤炭建设项目治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治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治理部门托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治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畴:

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有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

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

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有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治理:

一、全国煤炭行业设置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

总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治理部门设置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

中心站)。

三、各矿区设置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

矿区站)。

按照实际情形,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和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置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八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是独立的监督治理机构。

总站、中心站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

第九条总站的要紧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二、负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治理。

审定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资质,负责培训考核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把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治理体会,组织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复查煤炭行业优质工程和“太阳杯”工程,对工程质量认证、备案情形进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和谐治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点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和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中心站的要紧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二、负责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治理、组织工作,统一治理本辖区矿区站。

三、组织本辖区矿区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和谐辖区内或系统内与地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六、考核矿区站和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八、把握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治理体会。

九、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矿区站的要紧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有关规定和方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三、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七、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监督检查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九、组织本站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把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

十一、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样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二、参与本矿区建设工程采纳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十三、完成上级站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与要求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按如下规定:

中心站:

设站长、总工程师,并配齐矿、土、安三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编制一样不应少于3—5人。

矿区站:

设站长、主任工程师,人员编制不应少于6—8人,三类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如下条件配备:

1、矿建工程按4000~6000m/人。

2、土建工程按3~5万㎡/人。

3、机电设备安装1~2人。

专业技术人员许多于全站人数的70%,监督工程师许多于全站人数的50%。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各级监督站站长应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一级监督工程师资格,从事监督工作许多于2年。

监督站站长的聘任、解聘应由所依靠单位人事部门与上级监督站协商确定。

二、监督员应具备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3年以上,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监督员证书。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站可按照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质量监督员,一样采取专事专聘形式。

承担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任。

兼职质监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5年以上,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权威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和煤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形,及时妥善处理质量咨询题。

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布同意社会监督,持续提升监督工作的业务水平。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四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全面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觉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规定行为和阻碍工程质量的咨询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咨询题得到改正。

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

四、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和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该工程任务。

五、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和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已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

六、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七、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对造成严峻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八、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人员,若不按照标准监督检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缺失的,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向质量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其取费标准按建设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5—4‰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建设项目打算中单列(在总投资中的其他建设费用内列支)。

第二十一条监督费要紧用于监督站工作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治理部门(中心站)可按照本地实际情形,制定实施方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治理规定和方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讲明。

附件二:

工 

作 

规 

第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一条凡属煤炭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要向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项工程

1、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2、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3、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4、监理规划。

5、单位工程名细。

6、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单位工程(不属于单项工程范畴的单位工程)

1、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4、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变化后的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3)。

第五条建设单位凭《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有关治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不得开工。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六条关于单项工程或大型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关于单位工程,按附件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打算书》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打算。

质量监督站要按照工程项目进展情形,择期召集责任主体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工程质量监督打算应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七条质量监督站应按照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或监督打算中明确以下重点:

一、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二、对各专业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方式、重点。

三、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质量监督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样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形。

二、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形。

三、对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托付)情形。

包括是否有肢解发包行为或任意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行为;

是否将工程发包(或托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治理体系是否健全,专业技术治理人员是否符合治理规定。

二、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手续情形。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工作情形。

四、是否有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构配件、设备、矿用工程产品和煤矿专用器材的行为。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形及是否有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六、办理工程质量认证和备案手续情形;

第十条质量监督站应对设计、勘察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承揽工程,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形。

三、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形。

四、建筑材料、矿用工程产品及设备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选用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五、设计人员、出具报告人员资格情形和签字手续情形。

六、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情形和参加有关工程质量咨询题的处理情形。

七、勘察成果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及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内容完整性情形。

八、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和出具工程质量评判报告情形。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施工业务和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以及对分包单位的治理情形。

二、项目经理部治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形,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形,以及要紧专业工种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形。

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审批及执行情形。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形,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形,是否有偷工减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等材料进场检验情形,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形。

六、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形。

七、质量咨询题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形。

八、质量保修书、使用讲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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