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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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罪行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22、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23、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4、危害结果:
广义的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的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5、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6、自然人犯罪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27、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8、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0、单位犯罪:
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1、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32、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3、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4、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5、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6、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7、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8、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39、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40、犯罪目的: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1、犯罪动机:
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42、正当行为:
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的行为。
43、正当防卫:
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44、防卫过当: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5、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
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46、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7、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48、犯罪预备:
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犯罪形态。
49、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意犯罪形态。
50、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形态。
51、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完成形态。
52、结果犯:
发生了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53、行为犯:
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54、举动犯:
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55、危险犯:
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56、任意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57、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58、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59、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0、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61、教唆犯: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62、继续犯(持续犯):
作用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63、想象竞合犯: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4、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法的犯罪形态。
65、结合犯: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类型。
。
66、集合犯:
行为人以犯下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类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67、连续犯:
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8、
牵连犯:
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69、
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
70、
刑罚:
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眼里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71、刑罚权:
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72、刑罚体系:
刑法所规定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73、主刑(基本刑罚):
对犯罪人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74、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理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75、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8、附加刑(从刑):
补充助兴适用的刑罚方法。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79、量刑:
即刑罚裁量,审判机关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在确定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80、量刑情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决定刑罚的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依据。
81、累犯:
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8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83、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84、数罪并罚:
行为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分别对其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的有关原则决定最终出发的量刑制度。
85、缓刑:
刑罚的暂缓执行,即原判处刑罚有条件的先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86、减刑: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87、假释: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
88、刑罚消灭:
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89、追诉时效:
刑事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法责任的有效期限。
90、赦免:
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或者减轻其罪、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我国无大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