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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

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7]

1、人才选拔更为严格,会降低大学生的就业率-----------------------------------------------------[7]

2、担心毕业生随意违约,会降低大学生的就业率--------------------------------------------------[8]

3、试用期短,企业用工风险大--------------------------------------------------------------------------[8]

4、人才选拔将更为严格----------------------------------------------------------------------------------[8]

5、企业经济性裁员新员工首当其冲影响大学生的就业稳定性-----------------------------------[9]

6、诚实信用条款的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诚信提出了具体要求-----------------------------------[9]

五、总结------------------------------------------------------------------------------------[10]

六、参考文献---------------------------------------------------------------------------------[10]

 

论《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摘要]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

作为就业市场中的特殊群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他们带来一定影响。

高校、大学生、社会应共同努力,合力开创大学生就业的有利局面。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大学生就业在短期内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它的施行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

就业;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而言,这部法律构成了他们就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背景。

《劳动合同法》既给大学生的就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福音,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一、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

  据笔者进行的“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

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

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

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

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当前大学生就业困境分析

大学生就业是高校扩招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节节攀升的毕业人数,使普通高校毕业生面临着诸多困境。

其中,既有就业岗位需求与人才供应失衡所带来的大学生就业的地位弱势,又有用人单位“精心编织”的就业陷阱。

同时,法律保障不利也是极为重要之因素。

(一)困境之一:

地位弱势

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换取劳动报酬,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存。

大学毕业生迫于生存压力的紧迫性远远大于用人单位,使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掌握方面存在不平衡性。

与大量的毕业生供给相比,资本以及资本提供的工作岗位总体上是稀缺的,是小于劳动力供给的。

毕业生为获得工作,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降低自己的要求。

(二)困境之二:

就业陷阱

大学毕业生在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才市场中,还不得不遭遇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加之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大学生面临的形势更趋于严峻。

具体而言:

1、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

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

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此外,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

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受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

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

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极易受到侵害。

2、试用期滥用,损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的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的了解期限。

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

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

据此,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三)困境之三:

救济不力

程序法日益受到重视,是我国当代法学领域的发展趋势。

但劳动关系领域,程序救济不力,只是大学生就业者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无法保障的情况仍较为严重。

原因在于:

1、工会职能弱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用有限。

2、劳动保障监察不力,行政手段保护较弱。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积极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人才市场和企业用工的根本大法,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它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明确劳动双方关系,稳定劳动者和企业长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求职的大学毕业生,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为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毕业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就业环境。

(一)对签订书面合同时间的规定从根本上增加了大学生就业的安全感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被处罚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使用期长短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将促使企业更主动的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用刚性的规定来强制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使大学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间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解除了大学毕业生担心用人单位不予自己签订合同的一块心病,从根本上增强了大学生就业的安全感。

(二)对工资的相关规定保护了大学生的报酬权

过去很多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经常拖欠或克扣大学生的工资。

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了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向大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就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合同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能够确保大学生在付出劳动后得到合理的报酬,并且这种报酬并不能拖欠。

可以说,用人单位不向大学生支付足额工作报酬和不能及时向大学生支付报酬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三)必备条款的增加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知情权

劳动者的就业知情权是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之一。

大学生的就业知情权直接关系到大学生对工作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从高校毕业生的角度来说,大学生在应聘用人单位时,有权利对与自己相关的工作情况向用人单位询问,并且用人单位必须告知。

大学生对就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后,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权选择用人单位。

(四)保障大学生的自主权

当前用人单位随意约定。

提高违约金、收取上岗押金、扣押证件、档案、社保关系等因素束缚大学生流动。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这对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大学生的自主择业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和合理有序流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提高企业使用劳动力的成本和门槛,这也间接的促使企业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如招聘有经验的员工、更加注重求职者的能力等,短期内可能会对大学生求职就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求职大学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人才选拔更为严格,会降低大学生的就业率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

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因此,对一些用工不太规范的企业影响较大。

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了,压缩员工规模成为许多企业的自然选择。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将更加偏爱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而大学毕业生的特点是首次就业,缺乏就业经验。

因此《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部分实践经验欠缺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一定的障碍。

(二)担心毕业生随意违约,会降低大学生的就业率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并仅在两种情况需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企业担心大学毕业生跳槽现象会加剧。

即使是非专业性的技术培训,新人的培训成本也是很高的,有很多企业担心,弄不好就会为他人做嫁衣。

因此,很多企业转向招聘有一定经验的劳动者,来确保招聘成果。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法》之前,毕业生在毕业前以就业协议书形式与用人单位签约,为保证招聘的有效性,双方也会约定某个额度的违约金,新法颁布之后,毕业生可选择先去用人单位报到,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要求辞职,来规避违约金的赔付。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毁约,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三)试用期短,企业用工风险大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企业角度看,试用期的缩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用人的风险。

一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很难鉴别出毕业生能否真正胜任他的岗位。

若考虑将新合同定为三年以上,以保证有3个月的试用期的话,毕业生违约跳槽的可能性也相应增高。

这些担心也会造成企业对招聘应届毕业生持观望的态度。

(四)人才选拔将更为严格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招聘策略进行调整。

对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合法用工的成本则是小幅上升。

因此,在入门阶段就把好关,是人力资源部的大事,在员工入职前,需要对他做详细的背景调整,并进行严格的技术考核,以期从一开始就最大程度保证挑选的员工适合公司。

应届毕业生没有相关工作经验,要考察出他们是否具有胜任所求职位的能力和素质,与以前相比,用人单位在招聘流程上将更加严格,采取多轮面试、利用测评工具、严格入职程序等措施来自我规范用工行为。

企业必须雇佣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毕业生靠学历、名牌大学的光环或某些“关系”入职的可能性将成为过去,有能力方可胜出。

(五)企业经济性裁员新员工首当其冲影响大学生的就业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此处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但与此同时,刚刚进入企业的新员工如大学毕业生将成为首选被裁减的对象。

(六)诚实信用条款的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诚信提出了具体要求

《劳动合同法》认识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诚实信用,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不可或缺的途径,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有了明确的要求,并为违背诚信行为准备了惩罚手段。

《劳动合同法》把诚实信用确定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并规定劳动者要对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这就要求大学生求职时应当诚实,如果隐瞒履历或学历造假,有可能成为惩罚解雇的对象。

五、总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是一把双刃剑,立法者希望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合理分享到国家与企业的发展成果。

从短期来看,该法律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客观上会影响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在短时期内虽然会造成大学生就业出现困难的局面,但从长远来看,作为高素质劳动者的大学生们,将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可以说是利大于弊。

大学生一定要用更积极、踏实的心态去对待就业竞争。

而高校也应注重对大学生动手能力、职业道德的培养,培养出符合实际岗位需求、受企业欢迎的毕业生。

《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大学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去扣开企业这扇门。

一旦进门后,对于毕业生的保护将远远大于以前。

六、参考文献

[1]徐礼堂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2009年;

[2]王自刚《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2008年;

[3]马磊“毕业失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4]刘霞《劳动合同法》给大学毕业生就业带来什么.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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