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完整明细表文档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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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业务招待费
(60%,5%o)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
;
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9]79号)
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注:
该文执行至
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
公益性捐赠;
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
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07号)。
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
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
条第
(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4号)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岀、金融企业的各据实(非关联企业项存款利息支岀和同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
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利息支岀(向
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同期同类范围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
可扣(非关联企业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间借款)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
明”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条第
(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岀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1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
利息支岀(向自然人借款)
利息支出(规
定期限内未
缴足应缴资
据实扣(关联企业
付给境内关联方
的利息)
同期同类范围内
可扣(无关联关
系)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据实扣(有关联关
系自然人)
部分不得扣除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
款合同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二该期间借款利息额X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岀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岀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
本额的)
m亥期间借款额
税函[2009]312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
住房公积金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
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岀所形成费用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
按规提取;
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
财产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
其他商业保
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
除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劳动保护支
出
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
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
机构间支付
的租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
用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得税税款
未经核定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XX公
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25号)
(注:
以上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折
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7-60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62-6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65-67条
无形资产摊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
67
销
自创商誉;
外购商誉的
不可扣除
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长期待摊费
用
限额内可扣
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68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
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
岀,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69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70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32
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
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5号)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开办费
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摊销
(国税函[2009]98号)
低值易耗品摊销
审计及公证费
加计扣除(未形成
无形资产的,据被
扣附后基础上按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
95
研究开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
的150%摊销)
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9]116号)
税金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咨询、诉讼费
差旅费
会议费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用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印刷费
咨询费
诉讼费
邮电费
租赁费
水电费
取暖费/防暑
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
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公杂费
车船燃料费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
2019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
2019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
修理费
安全防卫费
董事会费
绿化费
手续费和佣
金支出
5%(—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
佣金支岀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算限额
10%(人身保险企业)
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投资者保护
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0.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
金支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注:
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1%
贷款资产余额的1%;
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
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按比例扣除一一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
(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
知》(财税[2019]104号)(注:
该文将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次级类贷款
25%
――可疑类贷款
50%
—损失类贷款
100%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本年保费收入的25%,
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0号)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注:
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担保费收入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岀
实际发生扣除;
预提不得在税前
扣除
属于收益性支岀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属于资本性支岀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
26号)
交易所会员
年费
票据
交易席位费
按10年分摊
同业公会会
费
信息披露费
公告费
其他
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