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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职务评聘以及被委派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被委派单位其他财会人员聘用需报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校级预算和校内预算组成。

其中校级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校级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校内预算是校级预算按事权和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校内的分解和落实。

在实施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

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

审议、批准学校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

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负责向校党委常委会、校长、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结合预测的财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全面性、稳妥性、效益性和重点性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具有约束全校经济活动的效力,财务部门和全校各单位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无预算项目,不得随意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资金调剂。

对确属调整的预算项目,必须提交书面报告,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财务部门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隐瞒、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全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校内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全校的收费票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到有关部门申购或印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印制、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

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各类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执行。

校内各单位应按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以及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学校及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能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的经费支出应规范审批。

审批人一般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若审批人不是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需要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并报财务处备案。

教学单位的重大事项或大额经费的支出也可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校内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合理合规使用各类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资金支取实行无现金报账,对银行存款每月末及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如发现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清,坚持银行会计记录和核对银行对账单相分离;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教材、药品等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具体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提供担保。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

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三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

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

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

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

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内部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学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

全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后勤和饮食等独立核算单位、学校独资和控股的校办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淮工院〔2001〕2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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