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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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

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

1.7的比例配给。

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

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

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九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鉴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5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

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

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

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 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

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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