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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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业务部门主要有公司信贷业务部门及科技信息等部门。
第七条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
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的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
负责组织辖内企业征信业务培训;
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辖内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
负责辖内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
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九条
科技信息部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需求升级开发,保证数据录入、报送、反馈、加载等日常运行维护,为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和查询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协助更正征信数据。
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用户管理
第十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信贷管理部需配置2名专职人员,负责征信业务的日常管理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督导本行征信数据的录入、更正等维护工作,负责异议信息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管理员用户负责注册并管理辖属机构管理员用户和本级查询用户,包括用户建立、权限分配、资料修改、停用或启用、重置用户密码等。
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等信息的权限。
查询用户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注册。
本级查询用户注册应向本级企业征信牵头部门书面申请。
数据上报用户只负责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反馈报文下载等。
第十二条
管理员用户由征信牵头部门设立,书面报上一级管理员用户进行申请注册。
管理员用户不得为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设置临时查询用户。
如有查询需求,由业务接待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查询。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
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
第十五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
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非管理员用户密码无法使用的,由用户本人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任人签字后送交所属机构管理员申请密码重置。
密码重置后要及时修改密码。
管理员用户密码无法使用的,由用户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重置后密码要及时修改。
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四章
金融机构代码与贷款卡管理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代码是企业征信系统对金融机构各业务发生单位的唯一标识,是企业征信数据正常报送和数据查询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相关业务发生机构出现新增、更名、拆分、合并等情况,按规定提供业务机构对应的金融机构代码。
未提供金融机构代码的,上述机构新增、更名、拆分及合并申请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贷款卡是借款人、担保人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身份认证卡,每个借款人、担保人的贷款卡编码全国唯一、通用。
除特殊情况外,借款人、担保人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境内企业在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含境内外)在业务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
特殊情况包括:
(一)对于借款人已灭失(如企业关停并转)确实无法申请贷款卡的情况,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意,相关业务信息可暂不报送企业征信系统。
(二)对于担保人已灭失(如企业已关停并转)确实无法申请贷款卡的情况,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意,相关信贷业务信息可按“无担保”方式报送企业征信系统。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确保客户的贷款卡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中。
第十九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对来行办理信贷业务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负责贷款卡宣传和年审组织工作。
第五章
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
第二十条
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业务人员在企业征信系统(MBT)中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及信贷业务信息。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数据报送人员从MBT系统中生成数据报文,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报送人员邮箱。
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MBT系统中,各业务人员根据查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MBT系统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一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指定专人(数据报送人员)承担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职责。
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该每天18点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
数据报送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管理员用户,并向征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由于信贷管理系统更新、改造、升级等因素导致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流程发生变化的,按新的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六章
查询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查询客户征信信息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四条
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本行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报告及授权书应与相关的企业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征信系统应用报告。
第七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信贷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期对辖内异议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
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二类:
(一)由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
(二)客户直接向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提出的异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处理、反馈”五个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环节。
第一类信息由业务发展部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模块(原则上每天至少一次),查看是否有征信中心下发的需要协查办理的异议信息,并打印作为《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表》附件。
第二类信息由业务发展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表》。
(二)审核环节。
业务发展部负责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审核途径包括客户经理调查、人行查询等方式。
(三)审批环节。
业务发展部完成对异议信息审核后,如果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则按照流程将《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表》传递至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四)处理环节。
业务发展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原则上自征信中心下发协查函或受到客户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环节。
异议处理完成后由业务发展部负责进行反馈。
其中,对第一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要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及时在异议处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对第二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对异议信息处理应建立《企业异议信息处理台账》,异议处理过程原始资料在异议处理完成后作为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存档。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库提供征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
落实数据抽取、上报、错误数据更正等各个关节的管理制度,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严格数据删除审批制度,规范、完善上报“批量业务数据删除请求报文”的操作流程。
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批量业务数据删除请求报文”时,应严格按照征信数据删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每年要对辖内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对征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做到有奖有罚。
对于征信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嘉奖或通报表扬,对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改的,不予追究责任,被外部监管机构或上级机构检查发现违反制度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征信管理人员,导致企业征信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本行企业征信业务质量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征信用户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用户管理混乱,或违规查询客户信息,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给予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对上报数据把关不严,造成错录、漏录,或者不及时修改反馈错误数据,影响全系统上报数据质量的,将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对未建立数据删除审批制度、未按相关规定擅自删除征信数据的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及时反馈、解决企业征信异议并造成严重超期未回复、未解决事项的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企业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对本行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征信业务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依照《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