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执法人员十条禁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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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执法人员十条禁令

我们的廉政承诺

广州市国税执法人员十条禁令

(一)禁止违规或超越职权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涉税事项;

(二)禁止无故拖延办理税务事项,刁难、辱骂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敲诈勒索;

(三)禁止参与一切税收违法活动和为纳税人偷逃税款出谋划策、通风报信、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和开脱责任;

(四)禁止接受或参与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旅游以及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五)禁止向纳税企业报销任何费用、借用交通工具或其它资产;

(六)禁止利用职权向纳税企业压价购买商品,硬性订阅报刊和为他人推销产品;

(七)禁止从事任何有偿税务咨询和顾问服务或以任何借口指定中介机构为纳税企业进行有偿服务;

(八)禁止经商办企业和接受企业馈赠的干股或利用职权通过非金融市场进行投资入股;

(九)禁止向纳税企业收取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等摊派性费用;

(十)禁止身穿制服到饭店食肆和商场(店)进行消费。

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一二八页

倡议书

税企共建和谐税收环境

——致广州市天河区广大纳税人的倡议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营造廉洁社会风气,构建廉洁税企关系,共建和谐社会,我局向广大纳税人承诺:

“让纳税人满意是我们服务的宗旨”。

严格执行《广州国税执法人员十条禁令》,在日常工作中:

依法办理涉税事项;不刁难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敲诈勒索;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不从事任何有偿税务咨询和顾问服务;不以任何借口指定中介机构为纳税企业进行有偿服务。

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大力倡导诚信纳税,切实保障和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真诚接受纳税人对执法、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我们向纳税人发出以下倡议,请您配合:

一、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依法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的义务,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按正常途径依法办税,不请客、不送礼,不做影响公平税收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廉政监督工作,客观、详实反映税务人员执法、管理、服务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正确行使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廉洁办税,共建规范、高效、廉洁、和谐的税收环境。

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廉政举报电话:

85522205

E-mail:

gzthjc@

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三一四页

我们的廉政纪律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国税发[1995]123号

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我们不能否定党的主流是好的,也不能低估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的病毒。

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江泽民选》第一卷第三一九页

我们接受监督的途径

 

✧执法过程中的监督途径:

对税务人员外出执法实施“一书一卡”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我局在税收执法工作中推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和《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监督卡》(简称“一书一卡”,附后)。

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如开展调查、实施检查等)时发放给纳税人,由纳税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确认,交执法人员带回或者由纳税人自行投放到税务分局的意见箱或者自行邮寄到天河区国税局监察室。

我们将对每月发出、收回的情况进行分类、归集,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予以重视,并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如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执法后的监督途径:

1.现场受理:

纳税可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或各区局监察室举报,具体地址附后。

2.信访受理:

纳税人可以书面的形式,将……

3.电话举报受理。

信任是很好,监督更重要

                ——列宁

区局监察室投诉监督电话:

85522205

分局

地址

所在位置说明

联系电话

监察室(服务监督、投诉举报)

黄埔大道中209号311室

天河区政府以东,员村交警一大队旁(从伟诚广场麦当劳路口直入20米右手边)

85522205

征收管理科

黄埔大道中209号206室

85522219

税收政策管理科

黄埔大道中209号202室

85522162

票证中心(发票管理)

黄埔大道中209号213室

85522330-2190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黄埔大道中209号210室/212室

85522077

第一税务分局

东圃陂东路5号

天河红十字会医院斜对面

12366、

85522219

第二税务分局

五山路261号9号楼B座

天河北路科贸园或高科大厦北面,省农机研究所大院内

第四税务分局

天河东路47号

华侨友谊酒店附近

第五税务分局

体育西横街111号城建物业大楼东三楼

人民日报社华南分社后面,体育西市场

第六税务分局

沙太路银利街123号

南华工商学院旁路口直入

第七税务分局

广和路23号

南方人才市场旁路口入

第八税务分局

天河北路888号6楼

天河北路与五山科技街交界

第九税务分局

黄埔大道中209号海景大厦首层

天河区中医院斜对面

 

  反对腐败行动,应在其尚未主宰我们之前进行

                      ——(美国)杰佛逊

我们信访纪律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穗国税发〔2005〕287号

……

第八条纪律要求

(一)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二)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三)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

   自谋不诚,则欺心而弃己;与人不诚,则丧德而增怨。

                           ——宋·杨时《二程粹言·论学》

信访奖励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税务人员

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

穗国税发〔2006〕98号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依法举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举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条凡以真实身份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核实,举报人被确认为举报有功人员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匿名举报不在此奖励范围)。

(一)贪污、挪用税(公)款以及公物;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经济损失;

(四)违规或超越职权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涉税事项;

(五)参与税收违法活动,为违法人员偷逃税款出谋划策、通风报信、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和开脱责任;

(六)接受或参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旅游以及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七)利用职权向自己管辖范围的纳税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借用交通工具或其它资产;

(八)利用职权向纳税企业敛收财物、压价购买商品、硬性订阅报刊、为他人推销产品或以赞助、广告宣传、培训等名义向纳税企业收取摊派性费用;

(九)从事有偿税务咨询和顾问服务或指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进行有偿服务;

(十)经商办企业和接受企业馈赠干股或利用职权通过非金融市场进行投资入股;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随意泄露纳税人、举报人有关资料以及办案情况;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所举报内容经查证,确认举报对象确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而且举报对象最终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该举报人为举报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书信、传真、来访以及网上邮件等多种形式举报。

举报人在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等联系资料;

(二)举报对象的姓名或上岗证号、工作单位(部门)以及能确定举报对象身份的相关资料;

(三)举报对象违法违纪的具体证据、线索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为受理举报的专门部门。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指派专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查清情况,并将查办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

第七条举报案件线索经查实后,根据对举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一)举报对象受到警告处分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举报对象受到记过处分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三)举报对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奖励举报人1500元;

(四)举报对象受到降级处分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五)举报对象受到撤职处分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六)举报对象受到开除处分、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以上奖励金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第八条凡举报已列入查办或正在查办及已结的案件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线索或对案件查处有新突破或较大帮助的除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在查处举报案件的过程中,查出的其它税务违法行为或税务违法案件,不属本奖励范围。

第九条第九条 特殊情况计奖方式的规定:

(一)在同一案件中,举报人既举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又举报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其奖金可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按本暂行办法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两者选择其中一个奖项计发,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违法违纪行为被多个举报人以同样内容举报的,奖励最先实名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本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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