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条文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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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条文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还有许多工业气体,国内并不进行制备,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相应的规范条文编制,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针对以上情况,本次《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的编制,选取国内目前制备工艺成熟、用途广泛的十五种气体作为研究对象,将不具备独立建站条件的氨和氯的制备排除在本规范外,并将规程、规范体系比较完善的(甲烷)天然气也排除在本规范外,将其余的十二种气体纳入规范。

十二种气体中,八种是空气产品,有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氩气、氦气、氖气、氪气、氙气。

这八种气体用途广泛,工艺成熟,已建成的气体厂站数量多,规模大。

其它有氢气、乙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共四种,制备工艺也很成熟,也是常用的工业气体。

工业气体制备的的原料如天然气、液氨、甲醇等,以及作为制冷剂用的液氨,本规范虽未作针对性的规定,但根据其可燃、有毒、腐蚀性等性质,在使用中也要满足本规范的通用性条文的规定。

因此本规范包含了工业气体有代表性的助燃、可燃、有毒、腐蚀性、有窒息性等特性,为今后通用规范适用范围扩大、适用的气体种类增加奠定良好的基础。

2.0.2本条说明工业气体制备应遵循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出安全第一、坚持安全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2.0.3本条为建设项目管理措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条款编写。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综合上述四个法律条文,作出本条规定。

2.0.4本条为工业气体制备的建设规模。

工业气体的供应,主要有现场制气装置供气和区域集中供气两种模式。

区域集中供气具有节约能源、安全、占地面积少、设备利用率高、单位投资成本低等优点。

区域性供气应对投资、能耗、生产成本、运输及其他费用综合比较分析,优化供气方式。

现场制气装置供气,是指在较大型的用气企业或邻近处建设工业气体制备及供气装置,以管道输送向用户企业供气,辅助向企业周边以液体或气体供气。

这种方式在钢铁、煤化工、石化、电子等企业有较多的采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工业气体制备企业一般能耗较高,而且许多产品具有可燃或有毒等特点,因此不论采用哪种方式供气,建设规模都要与用气总量相匹配,规模不宜太大。

如采用现场制气装置供气,在总平面布置和建设进度上,要与用气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相适应和协调。

2.0.5本条是对工业气体制备的供气功能要求。

为达到稳定、可靠地供应工业气体的目的,应根据产品、原料的需求特点,设置相应的气体(液体)存储设施。

2.0.6本条为满足管理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本条要求工业气体制备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7本条为满足管理的需要。

2.0.8本条针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为满足管理的需要。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国务院发布2011年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发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与2015年修正。

大多数工业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运行维护,都要符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

2.0.9本条针对涉及氨制冷的工业气体项目。

涉及氨制冷的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应执行《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以及其它相关规范。

3规划

3.1一般规定

3.1.1本条为规划的基本要求。

规划选址需要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环境保护等条件,而平面布置需要满足防火、安全、卫生等条件,再结合发展循环经济,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才能优选规划方案。

3.1.2本条为规划的用地原则。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指出,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在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的前提下,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同时保证企业最终规划的合理性。

3.1.3本条为产生有害气体、高温和高噪声的工业气体制备的规划原则。

对于产生有害气体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规划阶段应予以充分重视,在选址、总平面布置和安全防护措施上,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产生危害,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规定。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城镇、相邻工厂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满足防护距离的要求。

产生高噪声的企业应避开噪音敏感区,采取噪音控制措施。

工业气体制备站区内产生的高温情况,主要是可燃气体放散火炬,火炬的热辐射达到一定强度,会对周围人员和环境产生危害,应从厂址选址、平面布置和火炬设计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消除可能出现的危害。

3.2厂址选择

3.2.1本条说明厂址选择的原则。

工业气体制备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这是选择厂址的重要原则,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进行选址。

3.2.2本条说明厂址选择的原则。

编制依据:

(1)《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2.1氧气生产场所建设地点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与工业区总体规划,经技术经济比较与安全评估,择优选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且安全可靠的厂址。

(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3.0.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3.1.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厂址选择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另外,查阅了部分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相关文件,对项目规划选址提出的要求主要有:

1)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原则。

         

2)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有利于产业发展、城乡功能完善和城乡空间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的原则。

4)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的原则。

5)保证城乡公共安全和项目建设安全的原则。

6)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互协调的原则。

本条综合以上要求,结合工业气体制备的特点,提出选址的基本要求。

3.2.3本条为工业气体制备选址要求。

在地震断层建厂,首先增加不安全因素,另外工程投资也增加。

在易发洪灾的地区,采取防洪的费用昂贵,而且难于确保工厂安全。

易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指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流沙、溶洞、活断层、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等地质现象,其中以泥石流、滑坡较为常见,在这些地区(段)建厂,不仅防治费用昂贵,且难于根治,使工厂潜伏着不安全因素,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后患无穷。

工业气体制备存在可燃、有毒、助燃等多种危险化学品,还有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厂址若建在上述地区,一旦灾害发生,会造成无法预估的严重后果,故而在厂址选择时应予以避开。

3.2.4本条为工业气体制备选址要求,特指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项目的选址要求。

【条文来源】

(1)《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2.0.1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2)《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3.0.1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3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3.1.10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气体制备的建设规模与以往相比大幅增加,化工企业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量也将大大增加,因此此类企业选址,应尽量远离人员密集场所、饮用水源地、国家重要设施和主要交通地段。

3.3总平面布置

3.3.1本条为总平面布置要求,针对生产不同种类工业气体的制备。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4.1.5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防止危害的治理措施。

工业气体制备站区内存在用不同的工艺和装置制取多种工业气体的情况,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和装置的类别、气体特性等,采取分区集中布置,避免有毒、可燃、助燃以及有污染的生产装置之间受到相互影响,有利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后续发展。

3.3.2本条为防火间距要求,针对可燃气体、氧气储罐。

(1)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子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3.0.9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3a)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

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氧气与氮气、氩气储罐的间距及氮气、氩气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

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氩储罐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

b)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

固定容积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

固定容积氢气储罐与湿式、干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

(5)《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3.0.4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的半径;

2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6)《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

4.1.2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77-2005规定。

本规范条文综合上述规范的相关条文制定。

3.3.3本条为防火间距要求,针对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固定容积储罐的总容积为其实际几何容积(m3)与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

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3.0.6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除外)、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4对室外变、配电站之间规定的间距。

氧气站和氧气贮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本条文的可燃气体储罐指盛装氢气、乙炔等可燃气体的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分低压和高压两种。

低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可变的,分湿式和干式两种。

钢铁企业煤气以及煤气柜均不属于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的范围。

3.3.4本条为可燃气体储罐分组布置的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4.3.2-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2)《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4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0m。

《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的3.0.4条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编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第4.5.2条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的规定,对条文进行相应修改。

3.3.5本条为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的布置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固定顶储罐

浮顶储罐或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储罐

单罐

容量

V(m3)

V≤1000

0.75D

0.5D

0.4D

≥0.8

V>1000

0.6D

丙类

不限

注:

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子O.6D。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单罐最大容量(m3)

一组罐最大容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

6.2.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体类别

储罐型式

固定顶罐

浮顶、内浮顶罐

卧罐

≤1000m3

>1000m3

甲B、乙类

0.8m

丙A类

丙B类

2m

5m

注: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

6.2.10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

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2条的单罐容量以1000m3分界,不适用于工业气体制备,因为工业气体制备的规模较小,应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3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液体单罐最大容量200m3,一个甲、乙类液体罐组的最大容量1000m3,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3条是针对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规定,目的在于既保证一定的消防安全,又节约用地,方便操作管理。

如果出现容量大于本条的规定的情况,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4.2.2条的规定。

实践证明,小容量的储罐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不像大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件场地。

为防止火势蔓延扩大、有利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排。

组内储罐之间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检修的需要。

本规范条文规定每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相当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4.2.2条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6.2.8条的单罐容积,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标准》4.2.2条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6.2.8条,甲、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单罐容量≤1000m3,防火间距不小于0.75D。

罐组间的防火间距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直径一般小于5m,因此0.75D小于4m。

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大于500m3,直径一般小于10m,因此0.4D小于4m。

(2)工业气体制备站区的液体储量不会太大,不大可能出现需要分组布置的情况;

如出现储量大,需要分组布置的情况,罐组之间的距离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6.2.10,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

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问距不应小于3m。

本规范综合以上条文及分析,考虑到只有较大规模的工业气体制备才会出现液体储罐需要分组的情况,因此按上述规定的防火间距的最大值,立式储罐罐组间的防火间距统一规定为5m。

卧式储罐按《建筑设计防火标准》4.2.2注3,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6.2.10,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3.6本条为针对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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