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新用户接入用户报停恢复用热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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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XX厂采暖用热新用户接入、用户报停、恢复用热管理制度
编号
CPIMDCFRD-02-07-2016-03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估时间
起草/修订人
部门
审核
分管领
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二条“供热管理中心接到新用户申请,核实有关资料后,通知供热公司进入现场,测绘勘察,收集汇总资料。
”修改为“供热管理中心接到新用户申请,核实有关资料后,由生产技术部(供热分场)进入现场,测绘勘察,对供热能力、接口位置及管路走向等接热条件进行核实确认。
”
2.第四条“供热管理中心接到赤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通知后,组织办理供热合同,洽谈热费收取有关事宜。
签订供热合同时新增用热户应提供“商品房测绘成果报告书”。
”修改为“供热管理中心凭新建建筑申请接热或既有建筑申请接热审批结果,组织办理供热合同,洽谈热费收取有关事宜。
3.第七条“工程施工中,供热分场必须严把工程质量关,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修改为“工程施工过程中,供热管理中心组织生产技术部(供热分场)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资质等进行审查,严把工程质量关,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解释
供热管理中心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供热管理中心、供热分场、供热管理、收费班
XX厂
采暖用热新用户接入、用户报停、
恢复用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合理供、用热,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采暖热网系统稳定生产、安全运行,使有限的热能资源更好地为人民生活服务,结合《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赤峰建委的有关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凡是XX厂采暖供热范围内的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新用户接入,是指新建设施、需要增加供热面积的老用户及原供热范围以外要求接入本采暖系统采暖的用户;
(三)本办法中的用户报停,是指原供热系统内的用户申请停止采暖用热户;
(四)本办法中的恢复用热,是指供热系统内已申请报停的用户重新申请采暖用热。
第二章新用户接入
第一条新用户接入供热系统采暖必须首先由新用户向供热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供热管理中心提供区域位置图、采暖区域测绘图、建筑物有关图纸、资产资料、供热管网和楼宇供暖系统图、楼宇供暖设备的专用工具等,说明建筑物用途、联系方式,并附有用户意见及负责人签字。
第二条供热管理中心接到新用户申请,核实有关资料后,通知供热公司进入现场,测绘勘察,收集汇总资料。
(修前)
供热管理中心接到新用户申请,核实有关资料后,由生产技术部(供热分场)进入现场,测绘勘察,对供热能力、接口位置及管路走向等接热条件进行核实确认。
第三条申请经XX厂同意后,用户填写“新建建筑申请接热审批表”或“既有建筑申请接热审批表”一式四份及到市建委办理其它手续。
第四条供热管理中心凭新建建筑申请接热或既有建筑申请接热审批结果,组织办理供热合同,洽谈热费收取有关事宜。
第五条供热分场依据收集汇总的资料,设计(或委托设计)制定供热方案,报供热管理中心。
(此条删除)
第六条供热管理中心审查供热方案,供热分场上报厂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工程施工中,供热分场必须严把工程质量关,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施工过程中,供热管理中心组织生产技术部(供热分场)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资质等进行审查,严把工程质量关,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新增用热户一次性预交一年的热费,下年度用热由用热户与赤峰热厂签订供用热合同,没有签订下年度用热合同的视为新增用热户继续用热。
第九条新增用热户一次性预交热表及附件等费用每户1500.00元,供热管理中心收取费用后向供热公司下达供热通知书。
第十条新用户接入供热办理时间为每年10月13日前。
第三章用户报停
第一条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老城区供热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精神,新接集中供热的建筑物,建设单位要与供热企业签订一年的整体供热合同,并向供热企业预交纳一年的热费,集体供热,不许报停。
第二条因集中供热管网运行技术原因,每栋楼房两侧及每个单元楼顶和楼底用户不能报停。
第三条采暖供热期内不允许报停。
第四条新接入的采暖用户除楼顶、楼底、楼两侧户外,中间用户可于供热次年报停用热,但必须向供热企业缴纳应交热费30%的热网补偿费。
第五条用户停热必须由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缴纳热费清单、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报停用户应于每年采暖期开栓通水前自行拆除室内所有散热器(不得妨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
使用地热采暖的用户应自行切断楼道内通向本户的给、回水管道,均不得留有阀门。
第七条报停用户必须结清以前年度的陈欠热费后,缴纳本年度热费后,方可申请办理采暖报停。
第八条供热管理中心接到用户书面停热申请,核实该用户已结清往年热费,查验停热隔离措施符合停热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办理报停手续;
第九条由于停热用户的原因,致使供热管理中心查验人员在采暖期内无法实地核实停热情况,视同该用户正常用热。
第十条供热报停办理时间为每年9月15日至10月13日。
第四章恢复用热
第一条恢复用热用户必须由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缴纳热费清单、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条恢复用热的用户,应结清以前年度陈欠热费,缴纳本年度热费,在采暖期开栓通水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第三条供热采暖期间停热用户不得办理恢复用热。
第四条恢复用热的用户应在供热期开栓通水前自行完善原供热设施,并经供热管理中心有关人员验收符合采暖供热标准。
第五条恢复用热的用户必须签订《供用热合同》方可恢复用热,否则一经查出视为私自用热,并按有关规定做相关处罚。
第六条恢复供热办理时间为每年9月15日至10月13日。
第五章监管与考核
第一条主管领导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条按XX厂各项考核规定的要求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附件1新用户接入管理流程图
附件2热用户报停管理流程图
附件3热用户恢复用热管理流程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执
行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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