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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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复习要点
国家公务员制度复习要点
第一章
1、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1)当代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涵义:
在英国,公务员称为“文职服务员”、“文职人员”、“女王的仆人”。
在美国,公务员称为“GovernmentalEmployee”,即“政府雇员”、“职业文官”“文职人员”。
在法国和瑞士,公务员称为Fonctionnaire,即为“干公务的人员”。
法国只有那些受公法制度制约的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并非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公务员。
在德国,公务员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
在日本,二战前公务员称为“文官”,二战后称为“公务员”。
(2)我国:
2005年4月《公务员法》颁布,明确规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
2、公务员的范围
(1)国外:
从各国公务员结构的划分看,分为三类:
一是将公务员限定为政府系统内部的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员也即常任文官。
如英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
二是将包括政治任命和法律任命的官员在内的政府所有工作人员通称公务员。
如美国、德国、韩国等。
三是从中央到地方、从事业到企业、从政府到军界、从立法到司法,所有公职人员通通称做公务员。
如法国、日本等。
英国的公务员包括政府系统中上自常务次官、下至清洁工等工勤人员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是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经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无过失可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即常任文官)。
不包括经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政务官(议员、首相、各类大臣及政务次官等)、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地方的文职人员、法官与军官等。
1、美国:
广义的公务员指除军事人员以外的行政部门的所有联邦雇员,包括总统、州长等民选人员,特种委员会人员,部长、副部长等政治任命的官员和行政部门的所有文职人员。
狭义的公务员指职业文官,即行政部门的所有文职人员,包括职类人员(如参加公开竞争考试录用的人员,政府雇用的律师、牧师、医师、护士、专门技术人员、邮政系统人员,)和非职类人员中的部分例外人员(如机密人员和不宜公开竞争的人员)。
德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分两类:
“特别职”公务员:
是以民选方式任用的,不适用《联邦公务员法》,如联邦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国务秘书等,他们是随内阁的更迭而进退的公务员。
“一般职”公务员:
适用《联邦公务员法》,如在联邦、州和地方行政部门、联邦劳动局、联邦铁路、联邦邮政、研究机构、基金会、社会保险机构、工商大会和各级教育等部门工作的文职人员(常任官)。
2、法国公务员的范围:
广义上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立企、事业单位中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狭义上指在中央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驻外机构或公立、公益机构中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以及地方行政工作人员。
适应《公务员总章程》的公务员有:
中央政府及地方行政机关从事管理事务的常任官员。
不适应《公务员总章程》的公务员有:
立法、司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工商性质的国家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和公益机构地方人员,市、乡、村公职人员
3、日本公务员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
凡是通过国家考试录用,在中央政府各机关、国会、司法、国家学校、医院、国有化企业、公立企事业等单位中任职,从国库中领取工资的都是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凡是通过地方考试,在地方各级自治体各部门、议会、公立学校、医院、公立企事业等地方机构中任职,从地方财政领取工薪的都是地方公务员。
“特别职”公务员:
阁总理大臣、国务大臣、人事官、检察官、内阁官房长官、政务次官、秘书法官、宫内厅长官以及驻外大使、公使、全权代表等。
“一般职”公务员:
上至事务次官,下至清洁工。
(2)我国:
我国在公务员法颁布前,按照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来说分为两类:
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其产生与任免按宪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管理,其他管理事项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处理;另一类是除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这类公务员仅局限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大致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①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②法官、检察官;③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④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⑤根据一百零六条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3、公务员制度的内涵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1)是一种规则。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包括进、管、出的各种基本规范和具体制度。
进:
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入等
管: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奖惩、纪律、职务升降与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申诉控告等
出:
调出、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开除以及死亡等
2)是一项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制度。
3)是一项系统化、科学化的公共人事管理制度。
4、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政治中立”的原则;“通才型”与“专才型”的用人标准;
“两官分途”制度;功绩制原则;公务员利益集团的形成
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而非政治中立;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非超越党派;
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并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而非仅强调个人能力;
4)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非特殊利益集团;
5)坚持统一管理,强调公务员是一个整体,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六、与原来人事制度相比的特点:
1、从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来看,它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2、从对公务员队伍的宏观管理来看,体现为分类管理和统一领导的有机结合。
3、从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来看,体现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
4、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得到有效体现。
第二章
一、我国公务员管理体系的构成
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对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并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
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体制、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监督体系。
二、公务员管理体制类型
(一)部外制(台湾)
部外制又称独立制,是指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相对独立的、较为超脱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不受行政首长和政党的干涉与控制,全权掌握政府的人事行政工作。
2、优点:
1)用人与治事相制约;2)不受政治斗争的影响;3)能有效地防止行政首长的干涉;4)有利于选拔人才和调动人员积极性;5)有利于集中地使用人力、物力全面规划人事行政工作。
3、缺点:
1)难以了解各部门实际运作情况,难以根据各具体情况制定规章制度;2)用人与治事相脱节;3)降低人事行政效能;4)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二)部内制(法国、德国、中国)
1、含义:
部内制管理体制是指在政府部门内部设立人事管理机构,掌握各部门内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调动、工资等各种人事行政事务。
同时在政府中设立专门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只负责统筹和协调工作。
2、优点:
1)用人与治事相统一,避免职权矛盾;2)对本部门的公务员情况比较了解,制定措施比较切合实际;3)有利于实现行政一体化。
3、缺点:
1)不利于公平地实施人事行政规则;2)不利于公务员事务的统一管理。
(三)折中制(美国、日本)
它既在行政组织系统内部设立有关人事管理机构,又在行政组织之外设置独立的人事管理机构,专门掌管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被选择录用以后在职的各项管理工作,由政府内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优点:
1)保证用人公平;2)保证用人与治事相统一;3)提高工作效率。
缺点:
1)将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其他管理业务分开,易割裂公务员管理事务的统一性;2)在机构设置上造成职能重叠。
第三章
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概念
公务员义务: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法定权利和行为方式的约束,或者说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权利:
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拥有的法定手段和法定条件。
二、国内外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国外:
义务:
忠实;“政治中立”;服从;保密;回避;品行;申报财产义务
权利:
①政治权:
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参与工会和罢工;政治平等;申诉与控告权;
②经济权:
身份保障;薪酬;退休;辞职;休假权;③教育权
(2)我国:
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
获得应有的工作条件;身份保障权;获得劳动报酬、福利权;参加培训;批评和建议权;申诉和控告权;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一、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的分类定位制度,是将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所需设置的每一个职位,都按其性质、责权范围、资格条件与隶属位次进行定性分类,然后将它们分别归人相应的职门、职类、职等、职级与职种,最后确定每一职位的名称与级别,并将所有职位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职务规范体系。
1、品位分类,指的是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能力、身份等条件划分级别,确定其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人事分类方法。
品味分类着眼于人,尤其着眼于人的官阶,它代表等级、地位和资历等。
品位分类主要考虑人外在的三大因素:
学历、资历、职位。
2、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它将职位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
职位分类着眼于事,考虑的是职位本身的因素。
其基本理念是“适才适用”。
具体来说,就是依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从纵向上将职位划分为若干职系、职组和职门;依据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同一职系中的职位划分为若干职级,然后将不同职系中的职级进行比较,难度、责任和资格条件类似的职级归为一等,生成横向的职等。
横纵交织,构成了职位分类的结构体系。
3、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比较:
1)职位分类的特征:
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是对各个职位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进而定职位在全部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职位分类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品位分类
职位分类
特点
以“人”为中心
以“事”为中心
优
点
1.强调人的资格条件。
有利于选拔“通才”,并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2.级别与人挂钩,级随人走。
工作队伍富有弹性,便于调配和交流。
3.具有较大的安全感,不会因职务的变动或新的任命而改变待遇。
1.强调职位的性质和要求。
便于选拔“专才”。
2.级别与职务挂钩,按工作责任大小和贡献定待遇,级随职定。
3.有利于实施责、权、利相结合,激励人员提高效率。
缺
点
分
类
依
据
1.过分强调人的学历、出身等资格条件,不重视实际能力,容易出现职务与能力不相符的现象。
2.级随人走,容易造成人员级别和实际职务内容不符,职责与报酬不等,使职务失去客观标准,报酬失去激励作用。
1.严格规定职位的工作内容、质量、责任以及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重事不重人,忽视人对职位的主动作用。
2.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员流动,使其积极性受到一定限制。
分
类
程
序
1.只根据每个人的学历、功绩、出身等
可以看得见的因素分类,比较简单易行。
2.分类比较粗糙,不易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
1.程序过于繁琐,调查、分析等成本大。
2.作为一种静态分类,难以适应变化中的职位和职位内容、要求等。
注意几个概念:
——职位(P0sitions)。
职位是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单位。
它是由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位公务员的职务和责任,或者说是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一定的职务和责任、需要一定规格的人员来承担的工作岗位。
——职系(Series)。
职系是指工作性质充分相似的所有职位的总称,或者说是工作性质充分相似,而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要求不同的职位的总称。
区分职系就是区分职位的工作性质。
——职级。
职级是工作的性质、繁简难易、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充分相似的职位集合。
凡属同一职级的职位,工作人员的人事业务可用同一标准处理。
——职等。
职等是指工作性质不同,而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相当的职位群。
职级列等是指将各职系的职级,就其职责程度的高低做相互的比较,凡程度相当的各职系的职级,列入同一职等。
4、我国职位类别划分
1)专业技术类:
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2)行政执法类:
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3)综合管理类:
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5、职务设置与级别设置(见表)
1)职务设置:
①职务类别
《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
②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第16条第二款: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一共是10个层次。
《公务员法》第17条规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共是8个职务。
2)级别设置:
①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一款: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并且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
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实施方案,公务员级别从低至高分为二十七级。
②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
为公务员提供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的“双梯”制。
第五章
1、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原则:
公开原则;竞争原则;平等原则;择优原则
2、范围:
适用机构: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适用人群:
《公务员法》规定:
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3、公务员报考录用的条件、程序
1、条件
①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即法律第11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限制性条件第24条,即哪些人不能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③职位条件:
法律规定,录用公务员,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2、考录程序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六)试用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涉密),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章
一、公务员考核内容
考勤,就是考察公务员的勤勉程度,主要包括工作积极性、纪律性、责任性和出勤率等内容。
考绩,就是对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成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加以考察和评定。
基本内容: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的考核,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原则
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分类考核的原则;考用结合的原则
3、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五、公务员考核评定标准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6、考核的使用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一、公务员任免的概念
公务员的任免,指的是公务员任职与免职。
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公务员的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一定的职务。
2、四种任职方式的含义
(一)选任制
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通过选任制选举的公务员人数不多,但却是公务员队伍中重要的一部分。
选任制比较适合于选拔各级政府机关的主要领导成员。
1、选任制适用的职务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的职务: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选举产生的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6)民主党派机关选举产生的职务: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
2、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情形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但这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决定任命。
准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
该职务一经公告,被通过或被决定任命者即担任该职务。
(2)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公务员,所任职务自然终止。
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公务员,所任职务予以免除。
(二)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除上述所列七类机关中选举产生以及少数实行聘任的职务外,其他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
1、委任制公务员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
除了国家机关外,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都在各自的章程及有关文件中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任免权限具体为以下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