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本信息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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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本信息记录表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审批(筹备)
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令)第三章第九、十条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正式文件(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可删减);
(三)章程草案;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编号:
15);
(八)会员名册;
(九)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拟任单位负责人的,须持有拟任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除特别标明外均需要原件。
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3.受理;4.审核(现场勘查);5.审批
法定期限
60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填表人
周兆平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审批(成立)
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条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编号:
01)、负责人备案表(编号:
12)
(二)大会会议纪要;
(三)成立登记申请书;
(四)大会通过的章程;
(五)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文件(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可删减);
(七)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专职人员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除特别标明外均需要原件。
办理程序
1.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2.提交申请;3.受理;4.审核;5.审批;6.发证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周兆平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
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五条;第三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原件(属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可删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
01);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章程草案;
(六)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除特别标明外,均需要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咨询;2.名称核准;3.申请人提交成立登记材料;4.受理;5.审核(现场勘查);6.审批;7.发证
法定期限
60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高宗义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结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提交背景为红色的三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
离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各提交背景为红色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以上证件需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初审;2.受理;3.审查;4.登记;5.颁发《结(离)婚证》
法定期限
当场办理
承诺期限
证件齐全,即时办结
填表人
周莉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九条
申报材料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收养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4、公安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送养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送养人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7、收养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8、收养人需提供收养申请书,送养人需提供同意送养意见书。
9、若收养对象年满10周岁,需提交个人同意收养意见书。
10、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寸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大2寸合照2张,以上照片均为红色背景的近期免冠彩照。
以上材料第1条需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第2-5条需提供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2.报送材料;3.审查;4.审批;5.登记并颁发收养证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周莉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城市居民低保救助审批
设立依据
《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4】57号)第一条。
办理依据
《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4】57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四)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六)孤老需提供孤老证明;
(七)三胞胎及以上提供多胞胎证明
(八)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如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以上申报材料除户口薄和身份以外都需要原件,各需一份。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2.社区评估;3.审核;4.公示;5.镇、街道复核;6.市审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高现永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农村居民低保救助审批
设立依据
《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8】13号)第一条
办理依据
《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四)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六)孤老需提供孤老证明;
(七)独生女家庭(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八)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九)在外务工人员应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如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以上申报材料除户口簿和身份证需要复印件外都需要原件,各需一份。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2.社区评估;3.审核;4.公示;5.镇、街道复核;6.市审批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填表人
高现永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户审批
设立依据
《青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203号令)第一条
办理依据
《青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203号令)第六条
申报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
2、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
3、无收入证明(原件)
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各需一份。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2.调查核实;3.张榜公示;4.审核;5.审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填表人
高现永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自然村、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查
设立依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
办理依据
《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1、自然村由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修正方案。
(原件1份)
2、属于城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提出修正方案。
(原件1份)
3、属于镇(办事处)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修正方案。
(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自然村名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2、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名称的命名和更名,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镇(街道)的,由镇(街道)提出方案,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付华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