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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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中,均对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制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02年6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除了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外,还作了专门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其安全设施制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制定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完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集体宿舍坚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显然、坚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出口。
5、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在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具体参阅《条例》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中的有关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基本要求
1、开业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业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2)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在提出开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开业条件的证实文件。
2、开业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执行审批制度。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2)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受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看法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登记注册。
申请单位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主要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除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在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执行审批制度,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优良状态。
(3)生产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当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马上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马上停止使用,予以改换或者修复,并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用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马上报告当地的公安部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人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此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还应当对其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对其进行标识,并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安全警示牌〞或者“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等。
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其他方面要求
除上述的要求之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其他方面要求包括:
1、对生产装置的要求:
必须符合《建筑制定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制定规范》、《建筑物防雷制定规范》、《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定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及其他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要求:
必须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储存图示》、《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的规定。
在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用,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要求
1、储存单位的基本要求
(1)开业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开业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在提出开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开业条件的证实文件。
(2)申请审批与登记
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执行审批制度。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看法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登记:
(3)“三同时〞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必须按工程项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由具有专业制定资格的制定单位制定、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
同时,其各种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执行“三同时〞,完工后经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4)安全评价
国家规定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储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马上停止使用,予以改换或者修复,并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危险标志
储存设施除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外,还应在仓库或者堆放场、危险区域或要害部位显然处设立标志和标明危险化学品性能及灭火方法的说明牌。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显然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
(6)仓库管理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储存数量也必须经上述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7)制度和人员配备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保管制度等。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转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8)安全防护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及场所,必须配备足量的、适用的消防器材、安全卫生设施和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储存场所的通用要求
(1)建筑物制定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站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与其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用,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应合计对四周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四周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坚持一定安全距离。
(2)消防安全
1)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仓库,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其余可采纳三级负荷供电。
2)依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3)供配电及防雷
1)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2)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通风和温度调节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储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3)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通风管、采暖管及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纳非燃烧材料。
(5)安全设施、设备
1)在库房或者储存室等场所要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