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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2.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是实行政企分开

33.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

34.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3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36.现阶段我国按劳分配的范围是公有制企业

37.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主要是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变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38.在下列各种收入中,就其性质来说属于按劳分配的收入是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

39.社会保障的根本目标是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0.按照邓小平提出的“两个大局”思想,在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中央做出了一项重大决策,即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41.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要求中,“生活富裕”是新农村建设的目的

42.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资产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43.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44.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既可以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这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45.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46.邓小平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根本原则是公有制占主体和共同富裕

47.以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国有经济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48.判断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关键是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里

49.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是人才

50.我国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5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2.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5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54.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5.第一次深刻阐述“依法治国”的含义党的十五大

56.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的核心是有法必依

57.我国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58.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

59.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

60.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对象是具体政治制度

61.明确提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是邓小平

62.社会主义与民主是不可分割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

63.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64.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

65.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是在党的十五大

66.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7.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它们的核心和内容都是坚持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68.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69.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表现为二者相互依赖,相互配合

70.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力

71.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7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保证是依法治国

7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75.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76.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77.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78.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79.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上最基本的观点是各民族一律平等

80.我国近年来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

81.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是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82.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归根到底是因为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政治上的集中体现

83.“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

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民主是指一种国家制度

84.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8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86.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力

87.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一政策的核心是法治代替人治

88.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论断指出了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

89.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90.下列不属于我国民主党派的是中国国民党建设委员会

91.不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区的是宁夏壮族自治区

9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93.依法治国依据的“法”主要是宪法

94.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95.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款写进宪法是在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

96.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97.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98.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99.中国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关于我国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00.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形态所组成的相互作用的有机体。

其中经济是基础

10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马列主义为指导,培育“四有”公民

102.和谐文化的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

103.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根本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04.现阶段我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0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10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10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是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10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荣辱观

109.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

110.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11.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12.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

1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11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

115.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1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中心环节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117.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118.时代精神的核心是改革创新

119.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遗产问题上,正确的态度应是批判地继承、发扬

120.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根本的是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21.江泽民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是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

122.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

12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

124.民族文化的最本质、最深刻体现是民族精神

125.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当今世界上,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民族凝聚力的竞争。

无论就其中哪一方面实力的增强来说,具有基础定位的是教育

126.1956年4月,毛泽东提出繁荣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方针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127.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遗产问题上正确的态度应是批判地继承、发扬

128.时代精神的核心是改革创新

129.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30.当前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同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131.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132.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

134.民族精神的核心是爱国主义

135.培育“四有”公民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任务,“四有”的核心和精神支柱是有理想

136.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37.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社会控制和国家治理的方式不同

138.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是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

139.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

140.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二者互为前提和基础

14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是集体主义

142.在当代中国先进文化指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143.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

144.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概念是2005年2月胡锦涛在中央党校专题研讨班上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人生的意义在于不懈的奋斗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

(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

(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

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

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

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

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

(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

(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结果;

精神产品;

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

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

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

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

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

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

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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