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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业务办理指南

第一章道路货运业务办理指南

编号:

H.1

一、业务名称: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二、受理类型:

行政许可类

三、版本号:

VER2006_01

四、修订时间:

2006-5-25

五、业务简介:

申请成立道路货运企业(或子公司)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以及已成立企业申请增加道路货运经营范围和扩大道路货运经营范围。

道路货运包括道路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但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专用运输是指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六、审批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提交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H1);

(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经营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S11,原件),拟设企业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H5)或《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H6)(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S11,原件1份)。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见附件H3);

(四)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见附件H9,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见附件H8);

(五)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见附件H4,原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办事流程:

 

九、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领取许可证)。

十、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二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交通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八条

(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十一、备注:

上述表格或附件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到深圳市交通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编号:

H.2

一、业务名称: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二、版本号:

VER2006_01

三、受理类型:

行政许可类

四、修订时间:

2006-5-25

五、业务简介: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即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六、审批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提交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H2);

(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S11,原件1份),拟设企业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H5)或《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H6)(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S11,原件)。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见附件W19,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见附件W33),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见附件H8);

(六)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见附件H4,原件各1份)。

八、办事流程:

 

九、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领取许可证)。

十、审批依据:

(一)《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一、备注:

上述表格或附件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到深圳市交通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编号:

H.3

一、业务名称:

道路货运企业的更名

二、版本号:

VER2006_01

三、受理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四、修订时间:

2006-5-25

五、业务简介:

已注册道路货运企业更改现有名称。

六、提交材料:

(一)关于更名的请示(原件);

(二)工商局提供的《名称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H7)或批复(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七、办事流程: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编号:

H.4

一、业务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延期

二、版本号:

VER2006_01

三、受理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四、修订时间:

2006-5-25

五、业务简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即将过期的企业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六、提交材料:

(一)关于延期的请示(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H7)或批复(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办事流程: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编号:

H.5

一、业务名称:

道路货运企业变更地址

二、版本号:

VER2006_01

三、受理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四、修订时间:

2006-5-25

五、业务简介:

道路货运企业地址变更后申请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提交材料:

(一)关于更改地址的请示(原件);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无工商执照的企业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场所一年以上租赁意向书(见附件W19,复印件);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H7)或批复(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七、办事流程: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编号:

H.6

一、业务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

二、版本号:

VER2006_01

三、受理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四、修订时间:

2006-5-25

五、业务简介:

已成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六、提交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H1);

(二)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见附件S11,原件);

(三)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增加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授权书(原件);

(四)总公司的章程文本(原件);

(五)总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七)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见附件H3),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

(八)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见附件H9,复印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见附件W33),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见附件H8);

(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见附件H4);

(十)拟设企业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H5,由工商部门提供,复印件1份)。

七、办事流程: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交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

(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四)广东省交通厅文件(粤交运【2006】88号)

十、备注:

上述表格或附件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到深圳市交通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附:

 

一、领取《道路运输证》

提交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正、副本);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二、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

提交材料:

(一)税务登记(国税)(地税)(正本或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新成立的公司必须要工商注册登记后才可来领取);

(三)出示首批(一辆车以上)生产车辆(营运证)(原件);

(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指南

编号:

K.1

一、业务名称: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受理类型:

行政许可类

三、版本号:

VER2006_01

四、修订时间:

2006-5-29

五、业务简介:

申请成立道路客运企业(或子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已设立企业申请增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或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

(一)由省交通厅许可的省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二)由市交通局许可的市内包车和旅游客运。

六、审批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注: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车辆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车辆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一类客运班线:

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

指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

指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

指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是指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直辖市市区视为地区;“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的远郊区、县视为县。

县城城区与地级市市区相连在一起的,分别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

(四)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七、提交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1份);

(五)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六)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及相关责任等;

(七)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由申请人编制)1份,内容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原件1份)。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

(八)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6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者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等指标以及购置的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八、办事流程:

 

注:

经营者所申请的经营范围按法规由省交通厅许可的,申请人直接向省交通厅申报。

九、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25个工作日内领取许可证)。

十、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交通部令第10号)

十一、备注:

上述表格或附件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到深圳市交通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编号:

K.2

一、业务名称: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二、受理类型:

行政许可类

三、版本号:

VER2006_01

四、修订时间:

2006-5-29

五、业务简介: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六、审批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七、提交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四)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八、办事流程:

 

九、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25个工作日内领取许可证)。

十、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交通部令第10号)。

十一、备注:

上述表格或附件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到深圳市交通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编号:

K.3

一、业务名称:

道路客运企业名称、股权变更

二、受理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三、版本号:

VER2006_01

四、修订时间:

2006-5-29

五、业务简介:

已注册登记的道路客运企业名称或股权变更。

六、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市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企业核准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三)股东股权变更的,需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四)《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七、办事流程:

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厅核发的,申请人直接向省交通厅申报。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编号:

K.4

一、业务名称:

道路客运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

二、受理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三、版本号:

VER2006_01

四、修订时间:

2006-5-29

五、业务简介:

已成立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申请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六、提交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公司的章程文本(复印件1份);

(三)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复印件1份)。

七、办事流程: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备注:

上述表格或附件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到深圳市交通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编号:

K.5

一、业务名称:

客运标志牌业务

二、受理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三、版本号:

VER2006_01

四、修订时间:

2006-5-29

五、业务简介:

客运标志牌的领取、客运起讫站点的变更、使用权单位变更、车辆车号变更、车辆装备等级变更、途经线路变更、标志牌班车类别(牌别)变更、客运标志牌遗失(损坏)补办等业务。

六、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请(原件);

(二)新领取客运标志牌的,需提供《新增客运标志牌领牌登记表》;

(三)使用单位、起讫站点、途经线路、车辆、牌别变更的,需提供《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

(四)标志牌遗失(损坏)补发的,需提供《遗失(损坏)补发登记表》;

(五)新客运班线经营者的,需提供客运班线经营者章程、客运班线经营者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六)新增客运标志牌领牌的,需提供许可文件或中标合同(复印件1份);

(七)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

(八)遗失补办的,需提供《南方日报》遗失声明报纸一份;

(九)损坏补发的,需提供损坏原件;

(十)车辆装备等级变更的,需提供车辆装备等级检测证明(复印件1份)。

七、办事流程: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备注:

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

编号:

K.6

一、业务名称:

客运车辆业务

二、受理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三、版本号:

VER2006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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