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收益权质押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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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3

3.独立和持续的担保5

4.声明和保证5

5.承诺5

6.出质人的责任7

7.违约事件7

8.担保执行8

9.费用、收费和开支8

10.进一步保证9

11.融资方的转让9

12.责任限制10

13.其它规定10

14.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12

签字页13

附件

附件1致立约方的收益权质押通知书格式1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1),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营业执照注册号,其法定注册地址(以下称“出质人”);

(2),办公地址位于【】

(以下称“担保代理行”)。

鉴于:

(A)鉴于出质人和原贷款行、账户行、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于签署本合同的同日,签署了总额度为人民币元的(以下称“《贷款合同》”)。

(B)贷款行向出质人提供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出质人和担保代理行签订本合同。

(C)贷款行根据《贷款合同》第26.3条(担保代理行的指定和职责)的规定,指定作为担保代理行,代表贷款行与出质人签署本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

(D)担保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依贷款行的指示,代表贷款行行事,并受贷款行委托,以担保代理行的名义行使贷款行的权利,履行贷款行的义务。

本合同项下质押的质权人应为贷款行。

1.解释

1.1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包括附件)使用的但未定义的加黑和下划线的词语具有《贷款合同》第1.1条(定义)规定的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加黑和下划线的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a)“立约各方”指除出质人外的现在是或随后成为特许经营合同当事方的任何其他方;

“立约方”指上述任何一方;

(b)“特许经营合同”指出质人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设局)于【】年【】月【】日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及其不时所作的修改、调整、补充或者替代文件;

(c)“收益权”指电价、电费应收账款及获取其他任何经济结算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补偿;

(d)“违约事件”指第7条具体说明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e)“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经发出通知或随着时间的推移或通过作出任何有关的决定或形成任何必要的意见(以上各项无论是独自发生的或同时发生的)后,将会成为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况;

(f)“被担保债务”指现在或以后任何时候在《贷款合同》项下,出质人应付给或将会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或欠贷款行的所有实际的或或有的款项或责任,不论是本金、利息、收费、罚息或是其他,亦不论是由出质人独自承担的或与其他各方共同承担的,或出质人是以任何身份承担的。

1.2释义原则除非另有相反意图,《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各项解释规则适用于本合同,并在经必要的修改后视同明文载入本合同。

1.3继承人和受让人“出质人”和“担保代理行”,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应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1.4其它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内容另行规定,否则凡提及任何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均应解释为提及经不时取代、修订、修改或重新制定的上述条文;

表示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一种性别的词包括各种性别;

条款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本合同时予以忽略;

凡提及某个政府部门应解释为提及该政府部门及其后继部门;

凡提及本合同、《贷款合同》或任何其它担保文件之处,均应解释为提及可经不时修订或增补或更新的上述文件;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凡提及条款和附件,应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而且提及本合同则包括其附件。

2.质押

2.1质押作为贷款行根据《贷款合同》提供贷款的对价,及作为出质人到期全额偿还被担保债务及其按时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其他义务的持续担保,出质人向担保代理行(作为各贷款行的担保代理人和受托人),以第一优先担保形式将收益权质押给担保代理行。

2.2立约各方的通知本合同签署后个营业日内,担保代理行和出质人按照附件1所列的格式向立约各方发出或在此授权担保代理行发出本合同所载的盖有出质人法人公章及出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质押通知书。

自立约各方中的每一方获得收到质押通知书的书面确认,此书面确认的副本应由出质人交于担保代理行。

特许经营合同的递交出质人应向担保代理行送交:

立即,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本合同签署之后十五(15)日内送交经核证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副本;

2.3立即,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经修改的或更新的特许经营合同签署之后十五(15)日内送交经核证的特许经营合同副本。

收益权信托尽管本合同有其他规定,当发生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出质人不可在未得担保代理行同意前收取任何由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收益或付款。

如果出质人收到的该等收益或付款,则应由出质人以信托形式代贷款行持有,并在担保代理行要求时立即付予代理行。

2.4担保代理行的授权在不限制本合同项下担保代理行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出质人特此承认,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发生后,担保代理行可自行决定对因特许经营合同发生的争议进行和解,或经建设局同意后终止或变更特许经营合同,或采取与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行动,若借款人行使或不行使该等权利、权力、酌情权及补救措施需要取得建设局同意,则借款人需尽最大的努力配合担保代理行就其行使或不行使该等权利、权力、酌情权及补救措施需要取得建设局同意。

担保代理行不必因本合同,或因就本合同构成的担保而采取的任何其它行动,且不必就担保代理行行使或不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失(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负有责任。

2.5解除

(a)在出质人完全清偿所有被担保债务,且贷款行在任何融资文件项下并无任何进一步的实际的或或有的义务去借贷或提供其他财务安排予出质人后,本合同设定的担保解除。

解除本合同所设定担保的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b)如果基于对某项支付、担保或其他处分的信赖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无论被解除的是出质人的义务,或是为该等义务所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其他义务)或作出某种安排,但该支付、担保或处分却因出质人的清算、强制性的或官方的管理或任何其他类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撤销或必须恢复原状,则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应继续存在,如同上述解除或安排未曾发生一样。

3.独立和持续的担保

3.1独立担保对贷款行在任何时候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本合同是上述各项的积累和添加,并独立于上述各项。

3.2持续担保本合同是一项持续担保并维持有效,将涵盖全部被担保债务的最终结欠余额,直至被担保债务被完全无条件清偿为止。

4.声明和保证

4.1声明和保证出质人特此向贷款行声明和保证:

(a)对特许经营合同、收益权或出质人于当中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存有任何担保(根据或按照本合同设定的担保除外);

(b)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可强制执行,特许经营合同的每一方均已适当遵守和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

5.承诺

5.1积极承诺出质人向担保代理行承诺,在本合同整个存续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或其任何部分仍未付清,除非担保代理行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出质人将:

(a)在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并在任何情况下配合担保代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其担保权益办理登记;

(b)在签署本合同后,如果因中国有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变化而要求,办理任何其他登记手续,应办理该等其他登记手续,以在法律手续上完善根据本合同作出的担保和担保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优先权;

(c)在签署本合同后,如果因中国有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变化而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登记,向担保代理行提交经正式登记的本合同副本,连同一切登记证书和可令担保代理行满意的关于完善本合同项下设定担保权益的相关登记证书;

(d)遵守及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所有义务;

(e)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促成立约各方履行其各自作为当事方的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义务;

(f)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步骤,以维持特许经营合同充分有效,并保护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出质人及贷款行的权益;

(g)立即通知担保代理行任何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不履行或任何立约方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废除或终止,以及可导致或造成特许经营合同终止的任何事件;

(h)作出担保代理行为实施贷款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各项行动或事情;

(i)在收到由立约各方签发的与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及文件后,立即向担保代理行提供上述通知及文件的副本,立即通知担保代理行从任何其他方收到的与收益权有关的任何权利要求或通知,并立即通知担保代理行与特许经营合同、收益权或本合同所构成的担保有关的或在任何方面具有实质性关系的一切其它事宜;

(j)及时清偿欠贷款行的款项和履行其它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k)当担保代理行在任何时间要求时,及时地及适当地进行或促使一切行动、签订及送达任何担保代理行认为需要或按担保代理行的意见认为对取得本合同所授予贷款行的全部利益、权利及权力有利的额外法律文书及文件,包括收回特许经营合同或收益权项下的任何欠款,及/或完成、保存、保护或强制执行出质人及贷款行在特许经营合同及/或收益权项下的权益和权利,并在被要求时容许担保代理行为该目的使用出质人的名义。

5.2消极承诺出质人向贷款行承诺,在本合同整个存续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或其任何部分仍未付清,除非担保代理行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出质人将不会:

(a)在其后就特许经营合同或收益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根据或按照本合同以贷款行为受益人的除外)设定或试图设定或同意设定或准许产生或存在任何担保,或以其它方式质押、转让、处置或处分特许经营合同或收益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b)未经担保代理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放弃追究、解除或放弃任何人在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要求或法律责任,或就该等权利要求或法律责任达成和解或妥协,或作出或不作出可能妨碍在特许经营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在到期应付时全部收回该等款项的任何其它行动或事情;

(c)不会进行任何行动或不履行任何职责或促使或准许他人作出可能在任何方面贬低、危及或以其它方式损害本合同项下贷款行的权益的任何事情,从而导致贷款行在特许经营合同及收益权项下的或本合同所构成的担保有关的或任何方面的权利有改变或损害。

6.出质人的责任

尽管存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质押,出质人应有责任持续遵守及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合同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担保代理行无须负责及履行该些义务,或就不履行该些义务的后果负责。

担保代理行无义务调查其收取的任何款项的性质。

担保代理行有权利,但也无义务就根据本合同收取任何款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或采取任何其它行动,或强制执行本合同质押的任何权利及利益。

7.违约事件

下列每一事件和情况均应为违约事件:

(a)构成《贷款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b)出质人意图或试图对收益权和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设定任何本合同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c)担保代理行和出质人合理认为实质性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的任何第三方对收益权或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提出权利要求.

8.担保执行

发生违约事件时,本合同所构成的担保将变为可强制执行,担保代理行可于其后任何时间在无须进一步通知或不受进一步限制的情况下,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无须通过司法程序将贷款行就特许经营合同项下所收到的款项用于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方式偿还被担保债务),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出质人的名义),依据中国适用法律行使及执行其作为收益权的受让方依法拥有的全部权力及补救措施(但本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

(a)追讨和收取特许经营合同项下应收取的或就其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并代表出质人出具有效收据;

(b)在将出质人排除在外的情况下,行使出质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收益权利;

(c)接手和/或进行担保代理行自行酌情认为合适的所有与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诉讼,并进行特许经营合同或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的解除、了结、免除或和解;

(d)以法律授予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力,以担保代理行认为合理的对价,出售、收回或变现全部或部分收益权,并且担保代理行毋须承担对价损失或不足的责任;

(e)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可能会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帐目、权利主张、问题或争议,作出解决、安排、妥协,或将之提交仲裁,并签署与此有关的任何免责书或其他解除义务书;

(f)就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宜提起、采取、辩护、妥协或放弃任何(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行动、起诉或诉讼,或将之提交仲裁;

(g)延展、评审、修改、变更、补充或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h)为或就以上任何目的签署和办理担保代理行认为合理所需的或适当的文件和行动事项。

9.费用、收费和开支

出质人应就以下各项不时按担保代理行的要求在营业日内支付或偿付贷款行和担保代理行:

(a)由贷款行和担保代理行就准备和签署本合同和所需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以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续展或就本合同发出任何同意或放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收费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其它费用);

(b)由贷款行和担保代理行在以下各方面发生的一切费用、收费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其它费用):

完善和完成贷款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利益,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就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提出起诉或寻求收回该等款项,或以其它方式保留或强制执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对就本合同向其提起的任何索赔进行抗辩,或在付清按本合同担保的一切款项后将本合同解除或再质押;

(c)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登记税和其他税项(如果有),并就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程序及就本合同或该法律程序所作出的判决支付所有印花税、登记税和其他税项(如果有),以及就贷款行因上述税项未能或延迟支付所面对的责任、费用、索赔和开支,以及,在全部付清上述各款项之前,应以本合同担保上述一切费用、收费用及开支。

10.进一步保证

出质人应随时按担保代理行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为下列目的而采取必要的行动:

(a)完善、保护和维持按照本合同给予贷款行的担保;

(b)就其可能或可能需要因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的设立、完善、保护或维持办理法律要求的备案及登记手续和采取其他行动。

11.融资方的转让

出质人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确认:

(a)同意任何融资方根据融资文件转让(包括担保代理行按照《贷款合同》)该融资方的权利或义务;

(b)即使任何融资方根据融资文件转让其任何权利或义务,出质人将继续受本合同的条款约束;

(c)转让生效后,该融资方的受让人将(通过担保代理行)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2.责任限制

(a)在不影响担保代理行在法律上的职责的前提下,担保代理行对其根据本合同或就特许经营合同而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措施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该等损失是由于其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出质人不得就其可能针对担保代理行享有的任何权利请求,或就担保代理行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与本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对担保代理行的任何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起任何法律程序(除非基于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

13.其它规定

13.1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签署后将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生效。

13.2保护性条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质人的责任或本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因下列各项而受到损害、影响或解除:

(a)现由或将由贷款行持有或可得到任何其它抵押、质押、保证或其它担保或权利或补救,或上述任何一项是或将成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可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受到损害,或由贷款行于任何时候放弃、解除、不强制执行、变更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理上述任何各项,或贷款行现在或其后可能自出质人或任何其它人得到的或针对出质人或任何其它人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救,或给予出质人或任何其它人任何时间或宽限;

(b)对《贷款合同》或其他担保文件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

(c)出质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

(d)出质人或任何其他人欠缺或不具备权力、权限或法人资格;

(e)出质人或任何其他人破产、无偿还能力、解散、清盘、清算、结束营业、重整、改组或结构或地位发生变化、死亡或没有行为能力。

(f)强制执行权根据本合同第8条,在可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本合同可在无须由担保代理行首先执行任何其它担保或权利,或对出质人或任何其它人采取任何其它步骤或程序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13.3收入的应用除非融资文件另有规定,担保代理行因强制执行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而收到的所有款项应按下列顺序分配(此举不应损害担保代理行、其他各融资方向出质人追讨任何不足款额的权利):

(a)首先,支付担保代理行因下列事项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顾问的费用、法律费用、税费、关税和其他费用):

(1)收益权的管理;

(2)与收益权或其任何部分相关的托管、保存、使用、管理、出售、托收或任何其他收益;

(3)担保代理行行使或强制执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以及

(4)出质人未能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b)其次,偿还被担保债务。

13.4无效付款如果贷款行认为任何已向其支付或贷记的款项因任何关于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况的法律而被撤销或少付,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以及本合同所构成的担保应继续有效,且上述款项不应被视为已经不可撤销的支付。

13.5担保优先受偿权双方明确地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担保代理行(作为贷款行的担保代理人和受托人)在此保留了担保优先受偿权,此权利适用于被担保债务。

(a)修改对本合同任何条文的任何修改或放弃以及对本合同项下任何违约的任何放弃追究,只有以书面作出并由担保代理行签字方为有效。

(b)如果如果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涉及对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包括本合同和各条款中涉及建设局应事先书面同意的内容,以及建设局在处置特许经营权享有优先回购权利等内容,均应事先取得张家港建设局同意,否则修改内容无效。

13.6文本本合同可签署任何数目的文本,并可由本合同的不同当事方在每个文本上签署。

经签署和交付的每一文本均应为正本,但全部文本应共同构成同一份文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3.7条款的可分割性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就任何司法管辖地的法律而言,是或成为违法的、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则本合同项下该条款在其他司法管辖地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当受到影响或损害,并且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条款在该司法管辖地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应当受到影响或损害。

13.8继任人和受让人

(a)本合同的效力应当及于贷款行、担保代理行、出质人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许可受让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b)未经担保代理行同意,出质人不可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4.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14.1适用法律本合同及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14.2司法管辖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争议)应当交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放弃主权豁免权出质人特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放弃其或其资产在任何时候有权或将有权享有的在中国或其他地方免受任何资产扣押或法律行为的任何主权豁免权,包括法律文书送达的豁免权,对任何法院或仲裁庭管辖的豁免权。

(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处)

出质人

法定或授权代表:

担保代理行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

收益权质押通知书

【】:

我司作为出质人,现将我司与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签署的《》项下的收益权利(“收益权”)向(“担保代理行”)质押,以此作为(“贷款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人民币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中向我司提供贷款的后续条件,并作为我司到期全额偿还被担保债务并按时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其他义务的持续担保,我司以第一优先担保形式将该等收益权质押给该担保代理行。

我司已于【】年【】月【】日,就上述质押事宜,与该担保代理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合同》。

现我司已经完成《贷款合同》项下的相关提款,特此通知贵局,请贵局收到本通知书后予以书面向我司回复,确认已经办理完毕特许经营合同质押备案或告知我司进行备案的程序步骤,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贵公司我司收费银行账户变更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在【】年【】月【】日之后将《》项下应支付给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付至上述账户。

除非经另行书面通知贵公司,我公司无权再变更上述账户。

此致

通知人:

(法人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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