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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对全司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归口管理,集团分公司各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集团及集团子公司实行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的质安总监负责制,质安总监负责对全司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检查、监督、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集团各公司工程科技部分别负责对下属各房建工程和路桥工程范围内建立、健全质安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建设有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政府质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集团各单位、各项目部设置专门的质检部门,并应配备相应人员,在各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评定等级。

第八条各项目经理部应按工程类别、工程规模,配备专职质检员,建立专职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质量检查领导小组,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日常检查、管理、监督,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抽检、等级核定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集团范围内所有的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建设单位质量等级要求和公司质量目标计划,在工程开工前一星期内,必须到所属集团子公司工程部签定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严格项目开工条件审查制度,集团所有项目在开工前必须按照开工条件审查要求,具备各项开工条件,报送所属公司工程科技部审批,经所属公司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并送所属安监站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开工。

第十一条 集团所有项目开工前,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所属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制度》等有关要求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质量计划,应有详细的保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措施;

凡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需编制专项方案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必须在开工前报送所属公司工程科技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需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必须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路桥项目经理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公司开工报告手续后,应经过路桥项目的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总体工程方能开工。

路桥工程的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必须填写开工申请单,获得监理批准后,方允许开工。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从业资格,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活动,必须全面履行所属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岗位质量职责,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在每项工序施工前,进行详细的书面施工技术交底,与施工班组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严格按分项工程工艺标准组织施工。

质检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规程、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质量情况,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路桥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98)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划分。

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

现场质检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

第十三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项目施工管理办法》公司《程序文件》中规定的分包工程的界定及审批权限进行分包,其审批程序按公司《包工包料供方备案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原材料及工程构件进入施工现场,应经过质检员检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2、具有产品编号等文字说明。

3、在原材料和构件上有明显的出厂合格标志,注明厂名,产品型号,出厂日期、检验编号等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操作班组应及时做好工序自检、互检,施工员应做好专业检查,质检员及时抽查各分项工程质量,及时核定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质检员必须及时通知项目部整改,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六条 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质检员、施工员、工长、班组长及时进行测点检查,填写《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土建)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路桥),并将质检评定结果交质检员及时核定,路桥项目还必须送监理工程师认可,未经质检员核定等级或经核定,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以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路桥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浇筑砼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必须对模板工程和钢筋工程进行严格检查,确认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及时进行隐蔽签证记录,经现场监理或业主认定签发浇筑令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第十八条 预应力工程施工,必须要有详细的张拉灌浆纪录,并有科学的计算方法,以达到设计张拉力。

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必须要有详细的吊装方案,保证预制构件不能有破损,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位置安装正确。

路面水泥砼或沥青砼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有详细的分工计划,搅拌、运输、浇筑、养护、检测等过程做到专人负责,保证砼摊铺一次性合格。

第十九条 执行预验收制度,项目在分部工程验收前一周必须邀请所属公司工程科技部对该分部工程进行预验收,经工程科技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土建项目:

地基及基础土方验槽(坑)、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以及设计单位和政府质监部门有要求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院、监理单位、政府质监部门和所属公司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路桥项目:

分部工程,必须经业主,监理单位和公司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和其他指定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高、中级装饰工程,必须先做样板间,经质检员及有关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施工工艺标准操作,施工完毕后按质量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路桥工程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应通过组织试验路段、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取得试验数据,以指导规模生产。

第二十一条 土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技术资料原件三套与施工进度同步;

其中:

中间结构验收纪录、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明另增加一份原件送到工程科技部单独存档,工程完工认定等级后项目经理部必须在30天内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含竣工图)分送公司技术档案室和市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归档。

路桥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编制所需的竣工文件六套,包括竣工图表和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在工程完工认定等级,颁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30天内将完整的技术资料送公司档案室、监理单位及业主归档。

第二十二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必须组织技术、施工、质安人员对工程进行观感预评分,得分率达到合格标准后,再通知公司工程科技部,由总工程师组织或委派有关人员参与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公司内部考核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公司认定等级后,再提交建设方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通知工程科技部参加工程项目的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全面执行所属公司制定并运行的ISO9001—2008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团下属各公司工程科技部和项目部应严格按照GB/T19001-2008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做好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顾客满意度调查问卷和质量回访工作,项目部在开工之日起,每季度必须对业主作一次书面的问卷调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必须对竣工工程进行回访回修服务,并将调查的结果及时上报所属公司工程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经理部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沟通确定维修方案:

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总工程师的指导下确定维修方案,其维修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有权对下属各单位、各项目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签发《隐患通知单》和《停工通知单》。

各单位、各项目部接到《隐患通知单》后,必须写出整改方案,重大质量问题报请公司总工程师和质安总监认定后,才能进行处理。

各单位、各项目部接到《停工通知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停工并进行整改,经质安总监和工程管理部检查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复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的质检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及一般的质量问题和通病,有权及时向项目部签发《隐患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质量问题立即报告公司总工程师、质安总监和工程科技部。

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的质检员对所管辖范围内存在危险较大的紧急质量问题和隐患问题有权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四章、工程创优

第二十八条工程创优程序:

在合格工程基础上,竣工验收时申报优良工程,优良工程评定过后申报优质工程。

第二十九条创优策划:

建立“目标管理、创优策划、过程监控、阶段考核、持续改进”的创优机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员参与的全面质量管理。

1、目标管理:

1)、制定目标:

如开工之初即确定了严格实施“过程精品”,单位工程总体质量实现优良工程等质量目标。

2)、科技进步:

环保节能、节地等先进技术的应用目标,如积极推广应用建设部推荐应用的10项新技术;

绿色环保材料;

节能、节地设计优化等先进技术等。

3)、其他目标

2、创优策划:

1)、建立强有力的项目经理部

根据质量目标,建立有创优经验、责任心强的项目经理部班子,贯彻质量方针,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领导、组织协调、落实创优工作,并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与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签定质量创优合同,明确质量目标和各方创优责任。

推行科学管理,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及奖罚制度,目标分解,严格工作作风等。

严格全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创优措施,强化工程项目的工序质量管理。

2)、质量策划

质量目标层层分解,提出工程的质量控制点及关键点,提出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率、分项优良率、观感质量得分率等。

(如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率要达100%,分项优良率要达90%以上,观感质量得分率90%以上)。

施工现场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

编制项目质量计划、项目创优计划、项目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

编制了施工组组设计和施工方案。

重点针对分项工程、关键施工工艺,编制技术交底和作业指导书,内容包括分项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工艺流程,采用的材料和质量要求等。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基础上对施工图纸进行深化设计。

与施工进度同步的工程资料,过程影像收集,整理,归档。

3、过程监控

1)、岗前培训、学习、对操作班组实施岗前培训,或组织到优良工程进行参观学习以提高施工班组操作人员对优良工程的理解、认识和操作技能。

2)、质量技术交底,认真组织合同交底及分级技术交底,即公司质量部门对项目部的总交底,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全体管理人员的交底,施工员对具体操作班组的交底。

3)、过程工序质量控制

切实落实过程工序“三检制”、自检(班组);

专职检(项目专职质检员在自检基础上的检查);

交接检(上下道工序间、专业工种交接间的检查);

质量部门对本项目的定期检查。

4)、坚持样板制度

坚持样板引路、样板培训,对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实行样板引路,明确工序质量验收标准,样板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对该工序进行大面积施工。

5)、例会制度

坚持质量每周例会制度,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总结上周的质量动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制度整改措施与预防措施,对下步施工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对质量进行动态管理。

6)、质量奖罚制度

严格实施质量奖罚制度,操作班组的分项单价采用优质优价的办法,拉开优质优价与合格价的距离,对达不到样板质量标准的坚决整改或返工促进质量创优。

7)、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重点突出对所有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做到进场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等必需的资料齐全,对需进行现场检验和试压的专用设备,按要求逐一检验,对需复检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监督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允许使用。

8)、质量通病的预防和控制

施工前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常见的一些质量通病制定出防制与控制措施。

9)、落实新技术应用

建设部推荐应用的10项新技术:

绿色环保材料、节能、节地、设计优化等先进技术。

4、阶段考核

项目经理部针对项目考核计划对每个工种进行考核,按计划要求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绿钯环保、节能节地、技术资料、CI管理机械维护等进行全方位考核,确保各阶段的过程工序结合。

5、持续改进

1)、为实现创“优良、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应对施工工艺及施工工序过程质量实施持续改进。

2)、对阶段考核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不断改革施工工艺,绝不让同一问题重复发生,使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一次成优。

第五章工程质量责任奖罚

第三十条集团总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布置本年度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经政府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评定为优质、芙蓉奖、鲁班奖工程的给予奖励;

对在业主所组织的年度考评中历次评为A等的路桥项目以及为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工程竣工后,经省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芙蓉奖、鲁班奖工程,以及业主发放的工程质量奖等奖励,70%归项目部自主支配,30%归项目所属公司。

除上述业主奖励外,公司对各责任单位按获奖等级分别进行奖励:

(一)单位工程质量评为省优质工程的。

(二)单位工程质量评为芙蓉奖的。

(三)单位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工程的(含参建单位)。

同一工程不重复计奖。

奖励金额按各单位原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创省优质、芙蓉奖、鲁班奖工程中,为集团总公司质量上台阶和提高企业信誉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集团总公司总经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发生返工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质量问题,由各集团子公司或项目部自行调查、处理;

发生返工损失在5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各下属公司或项目部应报总公司工程科技部,再由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主动配合,服从安排,提供各种条件,保证调查、分析、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结案。

第三十四条单位工程经政府质监部门、建设方或主管部门检验没有达到一次交验合格的,对项目部罚款承包总造价的2%,并令其整改合格,且对项目经理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质量低劣,受到政府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单位工程经政府质监部门、建设方或主管部门评为不合格,以及使企业降低资质等级的工程,对项目部按承包总造价的4%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并对项目经理追究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准担任项目经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包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目标未实现的,除按承包合同中规定处罚外,对项目部罚款承包总造价的1%。

对责任单位按质量目标责任书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受监工程、试验室或其他单位和部门被政府质监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除罚款由责任者承担外,另对其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或损失大小,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一)项目不接受所属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科技部和质检员按规定签发的《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或项目接到《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对限期整改的问题不进行整改;

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或产生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二)凡被处以责令停工整改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工程项目;

被责令停工整改后仍不停工,以及停工工程未经所属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科技部同意而擅自复工;

(三)将不合格材料、半成品使用于工程上,造成加固补强,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四)工程完工后,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工程开工前,对导线点、水准点未经复测、检验就使用;

(五)干涉各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科技部和质检员正常行使工作职权或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的,按损失金额的20%~50%罚款,最少不低于3000元;

对严重损害企业信誉的行为,另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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