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形象提升设计导则》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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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城市道路设计应注重慢行系统的设计功能完善和连续,有条件的区域应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条件,鼓励绿色出行。
1.6城市道路设计应充分考虑公共交通需求,遵循公交优先原则,设置必要的道路设施以便公交通行。
1.7城市道路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规定。
2道路工程
2.1道路标准横断面
2.1.1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
2.1.2道路横断面设置应根据长沙市各片区规划准确定位,明确主要服务对象及功能要求,针对交通性道路、景观道路、园区道路、小区道路不同特点合理布置。
2.1.3横断面设计应满足交通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公共交通需求,遵循公交优先原则,在有需求的道路布置公交专用车道或快速公交(BRT)车道。
2.1.4横断面布置应注重绿化带(分隔带)、车行道、人行道及路灯等附属设施的布置、宽高比等比例关系、路幅宽度比例关系以及道路与城市景观的融合关系。
2.1.5横断面设计应保证道路绿地率,绿化带的宽度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的相关规定。
当条件受限绿地率难以满足时,可通过周边地块红线退让,增加绿地范围的方式解决,具体要求详见本导则6.1部分。
2.1.6一般路段,机动车道宽度及组合形式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除公交专用车道、快速路大型车或混行车道外,一般路段单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大于3.5m。
机动车道宽度及组合形式推荐表表2.1-1
道路等级
机动车道宽度(m)
推荐车道组合形式
大型车或混行车道
小客车专用
车道
单向机动车道数(条)
车道组合(m)
快速路
3.75(3.50)
3.50(3.25)
3(主线)
3.75+3.5+3.5
快捷路
3.75/3.50
3.50/3.25
3
3.75/3.50+3.5/3.25+3.5/3.25
主干路
3.50(3.50)
3.25(3.25)
3.5+3.25+3.25
次干路
3.25(3.00)
2
3.5+3.25
支路
1
3.5
注:
当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括号内数值。
2.1.7在公共出行需求较大的城市快速路或城市干道应设置公交专用道,有条件时应设置BRT车道(一般设置在道路中央),单条车道宽度宜为3.75m,困难情况下不小于3.5m。
2.1.8平面交叉路口在进口侧应展宽,并适当压缩车道宽度,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
进口道受用地条件限制时,每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8m。
一般情况下,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车道宽度,条件受限时,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m,但出口道只有一条车道时不应小于3.25m。
2.1.9公交车站应尽量采用港湾式,布置在交叉口出口侧,避免在交叉口入口侧布置;
港湾式公交车站宽度,一般应采用3.0m,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2.75m(BRT公交车站不应小于3.0m);
出租车停靠点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规划,遵循方便乘车、不阻碍正常交通的原则。
2.1.10城市主次干道必须设置自行车道,城市支路除极端情况外均应设置自行车道。
一条自行车道的宽度为1.0m,主干路标准横断面中与机动车道共板设置的自行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m;
次干路、支路不应小于1.5m。
2.1.11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长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及附属设施带设置技术导则》的规定(表2.1-2)。
改建道路在困难情况下,人行道宽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原宽度,且不应小于1.8m。
人行道最小宽度表2.1-2
项目
人行道最小宽度(m)
中心城区
郊区
各级道路
3.0
2.0
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
5.0
4.0
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
长途汽车站
2.1.12为保证交通安全,提高行人和自行车的通行效率,道路横断面不应采用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板的布置形式;
特殊情况下若采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板的布置形式应采用行道树等物理设施分隔。
2.1.13设施带宽度应满足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
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木间的干扰。
2.1.14典型设计方案
1城市快速路(快捷路)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一)图2.1-1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二)图2.1-2
城市快捷路(横断面三)图2.1-3
1)断面一适用于承担繁重公共交通任务,设置BRT车道的城市快速路。
BRT专用车道与普通机动车道应设置物理分隔设施;
BRT专用车道内不应设置检查井;
为提高BRT专用车道的通行效率,在有条件时宜设置专用超车道。
2)断面二适用于与周边地块联系较多的环线间及穿越成熟区域的放射线干线。
设计时应根据周边地块交通需求,合理设置出入匝道及人行过街设施。
3)断面三适用于城市外环线以及与周边地块联系较少的快捷路。
本断面可作为快速路周边地块无开发的近期断面,远期可参照断面二进行改造。
2城市主干道
城市主干道横断面一图2.1-4
城市主干道横断面二图2.1-5
1)断面一适用于非机动车流量较大,且承担重要机动车交通任务的城市主要干道。
2)断面二适用于非机动车流量不大,承担重要机动车交通任务的城市主要干道。
3)城市主干道断面在布置时可结合公共交通工具的通行需求,将最外侧车道设置为(高峰时段)公交专用车道;
公交车站宜设置为港湾式公交车站。
3城市次干道
城市次干道横断面图2.1-6
城市次干道断面在布置时可结合公共交通工具的通行需求,将最外侧车道设置为(高峰时段)公交专用车道;
4城市支路
城市支路横断面图2.1-7
城市支路可根据红线宽度及周边地块需要在道路两侧设置停车位。
5景观道路
景观道路横断面图2.1-8
1)本断面适用于对景观绿化有特殊要求的城市景观道路。
2)景观道路应充分考虑植物绿化的要求,合理布置绿化设施带,保证较高的道路绿地率。
2.2路基防护工程
2.2.1城市道路路基(含路基支挡结构)设计应满足《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的要求,具体设计依照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沙市绿色道路设计导则(试行)》、《长沙市城市道路桥梁精细化设计指导意见》执行。
2.2.2边坡防护应根据周边建筑设施、水文、气象、地形、地质条件及筑路材料分布情况,合理采取植物防护或(和)工程防护措施。
条件许可时,优先采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防护措施。
2.2.3边坡防护设计应注意对道路周边重要建筑(如历史文物)及珍贵古树的保护。
2.2.4边坡防护形式应与城市周边地块开发进度相协调,选用合理的防护形式,避免工程浪费;
在周边地块短期内即将开发的路段应尽量采用喷播植草防护等易于拆卸的防护形式。
2.2.5为了响应长沙市“两型社会”、“低碳城市”的建设理念,边坡防护设计在保证路基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宜采用生态护坡结构,骨架防护形式在边坡地质情况恶劣的情况下才使用。
2.2.6植草防护应选择根系发达、茎矮叶茂耐旱草种,不宜采用喜水草种,严禁采用生长在泥沼地的草皮;
草种的配合、播种量等应根据植物的生长特点、防护地点及施工方法确定。
2.2.7地下水和地表水较为丰富的边坡,应将防护结合排水措施进行综合设计。
2.3路基路面排水工程
2.3.1城市道路排水设计应防、排、疏结合,应综合考虑路基排水、路面排水、路基防护、地基处理、桥涵结构物以及特殊路地段的其他处治措施相互协调,形成完善的排水系统。
2.3.2城市道路排水应接入城镇排水系统,在城镇排水系统未建立时,应按临时排水设计;
路基排水设施应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路基施工临时性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排水沟管排放的水流禁止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
2.3.3各类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且应结构安全可靠,便于施工、检查和养护维修。
2.3.4城市道路路基路面排水设施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型。
一般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可采用管道、偏沟、雨水口和连接管等排水设施,郊区道路可采用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急流槽和涵洞等排水设施;
在有条件时,城市道路路基路面排水可综合“海绵城市”设计理念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结合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设计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
2.3.5排水沟一般设于填、挖方路段,断面形式宜采用夯实加固的土质蝶形排水沟;
边沟一般设于挖方路段及低路堤坡脚外侧,断面形式宜采用夯实加固的土质蝶形边沟或混凝土盖板矩形边沟;
截水沟一般设于挖方坡顶及边坡台阶处,断面形式宜采用浆砌片石梯形或矩形截水沟。
排水沟、边沟、截水沟尺寸应根据道路及两厢汇水区域面积经计算确定。
2.3.6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3%,困难情况下不宜小于0.1%,出水口间距不宜大于300m,一般地区不宜大于500m;
对于纵坡坡度<0.3%的城市道路,应采用增大道路横坡、加密雨水口等排水措施。
2.3.7各类坡面排水设施设置的位置、数量和断面尺寸应根据地形条件、降雨强度、历时、分区汇水面积、坡面径流量和坡体内渗出的水量等因素计算分析确定。
各类坡面排水沟顶应高出沟内设计水面200mm以上。
2.3.8中央分隔带宽度≥2m的快速路、主干路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排水设施。
中央分隔带宽度<2m时,分隔带内的排水设施也可采用沿纵向铺设防渗土工布、取消横向盲沟的形式。
防渗土工布应铺至土路基处治底面,底部可不相连。
对于高等级道路如有大于2m的机非分隔带或主辅分隔带,可参照上述规定设置排水设施。
2.3.11纵向盲沟设在分隔带内。
横向盲沟设在两侧道路的上路床下,单侧横向盲沟设置应与雨水检查井一一对应,间距一般为40m,宜左右两侧交错设置,接入高程应高于雨水管顶高程。
在凹形竖曲线底部可适当加密。
如横向盲沟直接排至路基以外,出口处的边坡应局部铺砌或与急流槽位置对应,以防冲刷边坡。
2.4路面工程
2.4.1城市道路路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的地理地质条件、路基土特性、路基水文及气候环境状况,考虑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因素,进行路基路面整体结构综合设计。
2.4.2路面结构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方便施工”的设计原则,设计方案应兼顾行车安全、舒适和与环境、生态及社会协调的综合效益。
2.4.3路面设计施工应加强各专业之间的配合,做好预留空间,尽量避免反复开挖破坏路面;
在必要条件下进行路面开挖时,必须做好路面恢复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搭接处理。
2.4.4结合长沙域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议路面结构应采用沥青混凝土面层,基层宜采用水泥稳定类基层,同时为满足“两型社会”、“低碳城市”资源节约的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城市道路路面建设应采用再生技术及再生材料。
2.4.5道路路面结构应结合道路等级和交通荷载水平综合设计,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稳定性和平整、抗滑、耐磨与低噪声等表面特性;
道路路面一般应采用沥青路面。
2.4.6城市道路在交叉口路段及公交专用道应采取措施提高路面抗车辙能力,应采用重型交通标准设计。
一般可采用(双层)改性SMA铺装、改性沥青AC铺装、掺加纤维或抗车辙剂AC铺装、增加公交专用道基层厚度等技术手段提升路面的抗车辙性能。
2.4.7改建道路结构层设计必须建立在对旧路面的结构性能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对于沥青路面改建及提质改造,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就地热再生技术。
2.4.8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路面应注意与其它路面在视觉上的区分,增强其辨识度与功能性,一般应采用彩色沥青表面层。
2.4.9人行道路面结构宜采用透水型,在有条件时可采用橡胶人行道铺装结构;
人行道铺装要求详见本导则7.1部分。
透水砖人行道路面结构图2.4-1
透水沥青人行道路面结构图2.4-2
2.4.10人行道路面设计应满足《长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及附属设施带设置技术导则》(试行)的其它规定。
2.5路面附属工程
2.5.1路面附属结构应结合道路等级、路面结构以及路段区域整体情况综合设计。
2.5.2路缘石的的规格尺寸和质量应符合《混凝土路缘石》(JC899-2002)的要求。
2.5.3路面侧、平石设计时可结合“海绵城市”理念设计,设计方案参见排水工程部分内容。
2.5.4片区统一开发时,人行道铺装采用形式应整体考虑,做好统一规划,避免杂乱无章的现象。
2.5.5树池布置时应考虑与路灯及其他市政管线的关系,保证行道树最小覆土厚度要求。
2.5.6侧石、平石、锁边石具体尺寸见表2.5-1。
侧石、平石、锁边石具体尺寸一览表(单位:
cm)表2.5-1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中分带侧石尺寸
15(宽)×
50(高)
40(高)
侧分带侧石尺寸
35(高)
路侧带侧石尺寸
12(宽)×
30(高)
平石尺寸
40(宽)×
12(高)
30(宽)×
锁边石尺寸
25(高)
20(高)
在条件允许时,城市支路可不设置平石。
2.5.7侧石外露具体高度见表2.5-2。
侧石外露高度一览表(单位:
cm)表2.5-2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中分带侧石外露高度
30
25
侧分带侧石外露高度
20
路侧带侧石外露高度
15~20
8~12
2.5.8典型设计方案
麻石侧石、平石结构图2.5-1
麻石侧石、平石结构图2.5-2
锁边石结构图图2.5-3
2.6无障碍设施
2.6.1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
2.6.2无障碍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可能保护视残人、肢残人的安全与方便。
2.6.3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凡被立缘石断开的地方均应设置缘石坡道。
缘石坡道设置应与大型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置相协调;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6.4盲道宽度宜为250mm~500mm,其具体尺寸应根据人行道宽度确定,其宽度比列应协调,其它设置要求应满足《长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及附属设施带设置技术导则》8.2部分关于盲道设置的规定。
2.6.5典型设计方案
单面坡缘石坡道透视图图2.6-1
三面坡缘石坡道透视图图2.6-2
盲道砖(250×
250)规格及纹样图(单位:
cm)图2.6-3
3交通设施工程
3.1交通标志
3.1.1一般规定
1所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反光膜均应符合GB18833-2012的规定。
即快速路、主干道标志应采用Ⅲ类~Ⅴ类反光膜;
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标志可在Ⅰ类~Ⅳ类反光膜中选择。
快速路小半径曲线及立交小半径匝道路段、交通情况负责及视距不良交叉口活路段、通行大型车辆为主的道路设置禁令、指示、警告标志时,宜采用Ⅴ类反光膜。
2标志板制作时标志字符不允许拼接;
标志底膜不宜拼接,当必须拼接时,应按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竖向拼接,且压接宽度一般不应小于5mm,当需要滚筒粘贴时,可以平接,其间隙不应超过1mm;
距标志板边缘5cm之内,不得拼接。
3交通标志(除反光膜)的设计年限应不小于20年。
4悬臂式、门架式标志需预留穿线需求。
5标志底板应使用铝合金板制作;
标志底板面积大于等于4.5m²
时,厚度应不小于3mm,面积介于1m²
~4.5m²
之间时,厚度应不小于2mm;
面积小于等于1m²
时,厚度应不小于1.5mm。
6标志版面尺寸参考表3.1.1
交通标志尺寸与速度的关系表3.1.1
速度(km/h)
指路标志及分道标志
一般标志
尺寸
备注
<
40
3m*2.1m
60cm
三角形标志采用70cm
≧40
4m*2.5m
如路口车道数较多,可采用4m*2.8m或5m*2.5m
80cm
三角形标志采用90cm
7指路标志汉字高度根据设计速度不同取为25-70cm,路名牌标志汉字高度为20cm。
采用中英文对照时,汉字应置于英文之上。
8交通标志结构设计中,所有的钢构件均应作热浸镀锌防腐处理,交通标志采用钢结构。
立柱(喷塑处理)、横梁等钢件采用高频焊接钢管,材质Q235-B。
9标志反光膜颜色根据类别区分,其中指路标志(一般道路)蓝底白字,警告标志为黄底黑图案,禁令标志为白底黑字红圈,指示标志为蓝底白字,路名牌为白底绿面。
10市区内取消禁止鸣笛、禁止载货汽车及三轮机动车标志,只保留禁停标志、限速标志。
如有特殊需要,需设置多种禁令标志,可单独设杆。
独立禁令标志应尽量采用借杆:
信号灯路口,禁停标志、限速标志可与信号灯共杆;
非信号灯路口,禁停标志、限速标志应尽量与路灯共杆。
特殊路段难以借杆可单独立杆。
11交通指示牌、路名牌等距离行道树不得小于120cm。
12交通杆位之间的距离一般采用如下标准:
大型指路牌与车道指示牌之间的间距在70米以上;
小型指路牌、信号灯与大型指路牌之间的间距在60米以上;
小型指路牌与小型指路牌之间的间距在50米以上。
13交通指路标牌、分道标牌设置在进口道4车道及以上的情况下,需采用加长悬臂杆。
14所有标志基础不得外露。
15其他标志的具体要求详见《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
3.1.2关于标志共杆的规定
1同一根杆上一般最多不应超过四种,并且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进行排列。
2同一位置设置多于2个禁令标志时,应组合设置;
不同标志横向并设时,标志板宜下缘对齐,竖向并设时宜居中对齐。
3限速标志、禁停标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分道行驶指示标牌与信号灯共杆;
4线形诱导标牌因地制宜的与各类交通标志杆共杆;
5交叉路口标志、注意行人标志、路口识别标志、单行标志、小型指路牌等可共杆;
6禁左、禁右、禁止直行等标志牌可与车道分道牌共杆,也可与小型指路牌、或路灯共杆。
7路段小型标牌(警告、禁令、指示标志)与路灯杆共杆。
但一般同一根杆件上只宜绑定一块标牌,最多不宜超过2块。
3.1.3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1设置交叉路口指路标志时应综合考虑、整体布局。
标志布设应做到连贯性,一致性,防止出现标志不足或过多。
各种不同等级(主干道路、次干道路、支路)的道路所形成的交叉路口,其交叉路口标志的设置与否可参照表3.1.3-1,若按此表设置的指路标志过密或过疏时,可作适当取舍调整。
设置交叉路口指路标志的路口选择表3.1.3-1
交叉道路
对象道路
主干道路
次干道路
支路
应设置
可设置
不设置
对象道路是指需要设置标志的道路,交叉道路是指与对象道路相交的道路。
2指路信息的选择要求:
交叉口前方指路信息一般选择下一被交路及后一被交路的路名信息,按由近及远从左到右排列;
交叉口转向指路信息一般选择相邻道路的路名信息,主干路、次干路上游指路标志前方指路信息使用重要节点信息时,转向交叉口的指路标志的转向指路信息需相应增加重要节点信息,相应指路标志版面见图3.1.3-1,重要节点信息见表3.1.3-2。
指路标志中的路名、地名信息应由地名办审核同意,并需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不得使用不确定的路名信息,如“支路”、“无名路”等。
重要节点信息表3.1.3-2
分类
信息
行政机构
省政府、市政府
旅游景点
橘子洲、岳麓山、梅溪湖、洋湖湿地、省植物园、市动物园
交通枢纽
机场、火车站、火车南站、汽车南站、汽车西站、汽车北站、汽车东站
高速公路
G0401(绕城高速)、G04(京港澳)、S21(长株)、S41(长潭西)、S40(机场高速)、S20(长浏)、G5513(长张)
十字路口指路牌版面示意T字路口指路牌版面示意
路口指路牌版面图图3.1.3-1
3指路标志设置位置见表3.1.3-3
交叉路口标志设置地点、条件表3.1.3-3
标志名称
设置地点、条件
十字路口指路牌
设置在距交叉口禁止变换车道线端点后50m处。
丁字路口指路牌
3.1.4快速路指路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