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政府补助新旧对比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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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政府补助新旧对比Word文档格式.docx

资本性投入调整到第五条。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最终来源),其他方代收代付的,也属于政府补助。

对“无偿性”给出进一步定义。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明确日常活动中向政府收取对价的,适用收入准则(可看作是将原财会[2012]25号文的相关规定纳入准则);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相关规定为: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债务豁免可能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如有条件豁免的政府贷款(IAS20中称为“饶让贷款”(forgivableloans))。

此处对“日常活动”没有给出进一步定义。

我们预期在修订后准则应用指南中会对此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但一般理解,此处的“日常活动”的概念应与存货、收入准则中“日常活动”的概念一致。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佘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引入对政府补助的“净额法”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允许冲减资产价值;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允许冲减对应的成本或费用,与IAS20的规定一致。

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总额法”或“净额法”属于企业的一项会计政策选择,一旦选定即不得随意变更。

递延收益的摊销由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即与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和年限一致。

资产提前处置时对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处理原则,与原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允许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

计入损益的具体项目包括冲减对应的成本、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将原讲解中的内容补充到准则正文中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可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新增“其他收益”报表项目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按拨付对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釆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明确从银行取得财政贴息贷款的,可选择处理方式。

其中方法

(一)的做法与《瑞华研究2010~2016汇编》之问题4-1-49中的做法类似。

但是,如果采用方法

(一),则将导致相关借款(金融负债)的入账价值与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不一致,这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

鉴于IFRS下并没有此处方法

(一)的选项,因此建议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尽可能选择方法

(二),以避免出现境内外准则差异。

第十四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直接取得财政贴息的,冲减借款费用。

即,区分对应的借款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应于费用化借款费用的部分,冲减财务费用;

对应于资本化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相关资产价值。

该规定与历史上各项以“财建”文号发布的贴息的财务管理规定一致,通过会计准则规定向财务规定靠拢的方式,消除了两者规定不一致的矛盾。

即,对于贴息的会计处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佘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退回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与原准则下一致,但如果原采用净额法处理的,退回时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三章披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新增报表项目“其他收益”。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新增要求:

要求披露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釆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曰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明确2017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执行,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衔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明确实施日期。

第二十条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明确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新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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