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分析及法律解决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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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改革;
商业化;
药品价格;
法律解决
中国医疗卫生改革自1985年启动以来,迄今已有二十年的时间。
2005年以来,关于中国医改的争议,正在愈演愈烈。
医改的成功之处以及弊端已经大体显现。
作为医疗卫生体系的最终端——社会大众,其对中国现有绝大多数的医疗卫生机构最直接的印象就是“看病难看病贵”、“吃得起肉抓不起药”。
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
我国约有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的居民应住院而不住院。
药品价格过高已经成了百姓的一块心病,同时也正是当今医改的
“瓶颈”之所在。
能否解决这一问题,控制住药品价格,上关系到中国医改的成败,下关系到千万百姓生计,不可谓不重要,不紧迫。
1药品价格过高的大背景——中国医疗卫生体系市场化、商业化
纵观中国医改20年来的历程,其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
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制从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
不同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关系由分工协作走向全面竞争;
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目标从追求公益为主转变为全面追求经济目标。
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都已成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独立经营意识的利益主体。
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微观组织方面,普遍转向企业化的管理模式。
换言之,现今中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已经市场化、商业化。
2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探析
凡事有因必有果,反过来看,有果必有因。
笔者认为,在市场化、商业化的背景下,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医院过分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自身在公共医疗服务领域的公益性责任。
如果说医改之前,国家对医院实行的是设置、管理、经费上的
“大包大揽”,那么,医改20年后的今天,政府与医院的关系已经有了180度的转变。
1985年,为了改变计划经济带来的落后与僵化以及国家卫生医疗财政投入捉襟见肘的局面,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逐渐出台了一系列中央文件,将经营权和定价权下放到医院,同时直线削减财政对于卫生的投入。
医院的处境和态度在此情况下已经十分的明朗:
一方面政府不再拨款,政府出台的政策将医院推向了市场;
另一方面,医院生存、发展需要经费,同时自己又大权在握。
这样一来,从理论和实践上,医院转变成了彻底的经营者。
医院运转、扩展所需的经费,与医生的工资一道,都是从“以医养药”这一途径中得来。
医院以一个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时,它就会以市场规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以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的目的。
医院和医生不愿再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在低利润、更多情况下是无利润的公共医疗服务领域。
医院和医生变得唯利是图,忽视了自己“治病救人、救死扶伤”这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根本性公益职责,药品价格自然随之上涨。
(2)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不平衡性。
上述市场化、商业化的医院和医生就像商人,医疗变成了消费品,这是药品价格上涨的必要但是非充分条件。
笔者认为,医患之间的不平衡性是导致药品价格过高的又一重要原因。
这种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2.1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医生和患者在购买药品这一环节中,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在诊疗过程中,二者却处于绝对不平等的地位。
由于医疗服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同时医生有着患者所无法拥有的专业知识、技术和先进设备,所以医生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作用。
绝大多数患者仅仅只对自己身体的不适有一种主观的、模糊的感知,而无法预知确切的健康状况。
更无法参与到诊疗过程中来。
那么,绝对占有诊疗信息的医生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会诱导需求,使患者支付过度服务所需的超常费用和过高药价。
2.2药品价格监管难度大
如前所述,当今医疗体制下,大多数药品在性质上已经等同于商品。
那么对于商品价格有监督管理权的,当属消费者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
但这两种监管难度是十分大的。
患者无法参与到诊疗过程中,无法决定药品的选择,医生开出的处方笺,类似于格式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对于另外一方当事人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简而言之,患者对于医生开出的药方,只有完全不接受
——弃之不用,或者完全接受——划价缴费取药两种做法,而不可能改变处方内容或者药品的选择。
从实践层面而言,患者通常选择后者。
2.3药品流转中利润叠加过大,成本不断提高
众所周知,大多数医院本身并不生产任何药品,医院需要购入药品。
在当今医疗制度下,医院享有完全的医疗自主权和药品定价权,那么结合上述医患关系不难看出:
对于患者而言,医院处于绝对的卖方市场,对于药厂或者医药经销商而言,医院又处于绝对的买方市场。
在这种情形下,为了能够卖出药品,厂家和推销商会违规地给予医生回扣,医生在缺乏有力监管的情况下,会倾向于选用有回扣的药品。
其结果是药品生产价和回扣叠加计入药品最终价格,统统由患者埋单。
这种回扣的表现形式,以给医生发放的
“处方费”和给药房发放的“统方费”最为常见。
患者所付的费用有相当一部分,甚至是过半都流失在重重转手的利润和种种“回扣”上。
3药品价格过高的法律解决方法
综上所述,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已经非常明了。
同时,其危害性也显而易见。
对公民而言,依据我国《宪法》第45、46条,任何人都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权,主要是指任何人都应享有预防性健康保健权,以及在遭受疾病且依自己努力无法获得最基本医疗护理的情况下,由要求国家直接提供最基本医疗护理的权利。
但是与公民保健权密切相连的医疗保险制度难以全面实施:
目前在城镇地区,医疗保障(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人群约有一亿人左右,不足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半数。
在农村地区,则只有全部人口数量的10%左右。
过高的药品价格使得中国60%的低收入者在患病后对医院望而却步,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推行。
对国家而言,且不论过去20年中医改功过如何,只要现今过高的药品价格得不到抑制,今后的医疗改革就再难推行。
药品价格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控制。
但是就现在状况而言,药品价格过高已非局部问题,医疗系统皆尽如此。
若要在短时间内在控制药价上达到较好的效果,法律手段势在必行。
针对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笔者认为,有如下的解决方法可以采用:
(1)从民法角度明确医院的定位
——事业单位法人。
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国务院早在1963年7月22日《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就规定了凡是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卫生、教育等需要的单位,为事业编制,也就是事业单位法人。
(2)明确患者的权利,加大保护力度。
医患关系,指医生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这是一种民事关系。
医患关系主要是基于医疗合同而发生的,因此,医疗合同关系在医患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患者作为医疗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下几种权利:
第一,除法律规定的传染病强制实施治疗以外,患者有权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
第二,患者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具体而言,这项权利又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患者有权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和愈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②患者有权得知处方的内容,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或影印件;
③患者有权查阅并复制医疗记录;
④患者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要求院方逐项做出详细解释。
相应地,医生也负有逐项做出详细解释的义务。
总之,患者权利的明确,有助于医患之间的平衡,以及加强患者对医生的监督,抑制过高的药价。
(3)针对药品购入中的回扣现象,需加强政府介入力量,以国家强制力对之进行控制。
具体而言,有如下可采用的措施:
3.1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则是政府依照价格法,强制制定的价格。
笔者认为,兼顾到诊疗过程所不可缺乏的灵活性,可采取一种折衷的办法:
针对一少部分必用药、常用药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使价格的执行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节制医院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而控制药价。
3.2针对医院,尤其是个别医生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回扣问题,采取刑法强制手段
过高回扣是造成药品价格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
据此,可认为国家允许的回扣,必须是公开收受,且在有关财务账目上有如实记载的,否则即属受贿。
另外,各种名义的变相回扣,如前述的
“统方费”、“处方费”,可以视同手续费,即可以以受贿罪论。
相应地,向医院、医生给予回扣和手续费的医药经销商,可以以行贿罪论。
这种刑法责罚的采用,对于控制回扣,进而抑制药价,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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