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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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任何人都不得借故缺席,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要主动了解会议内容,并要积极认真地执行会议决定。

会议由安检科负责考勤。

第五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工作指示、指令;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它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不参加。

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

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七条凡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正职领导负责组织整改,相关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100至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必须书面汇报安全科。

安全科分送矿长及相关矿长。

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不得涂改。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煤矿在规划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矿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制定出次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制定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要经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第四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

3.工日损失;

4.设备完好;

5.工程质量;

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

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各项管理目标值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矿与各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书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七条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第八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1.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2.各区队、部门必须严格、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4.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5.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

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对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未能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决的办法,即将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平均每月300~5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

四、安全技术措施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进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进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须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第三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由矿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

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

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第六条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

”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当生产与安全同时需要时,应优先满足安全的需要。

当生产与安全工程同时发生时,应优先安排安全工程施工。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

第八条建立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制度,按规定提取足额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由矿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

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

确认合格后,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安全投入资金主要用来保证新增、改进和更新安全系统、设施、设备,消除事故隐患,改进安全生产。

各种安全资金投入后,必须经矿生产、安检等有关部门现场检查验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阅,方可生效,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对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安全投入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安全项目的材料、设备和费用。

五、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调度室是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生产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

第二条调度室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收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

第三条生产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汇报中层管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向领导者汇报,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汇报记录。

第四条领导向管理干部、生产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它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

第五条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第六条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造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六、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通知,调度做好传达工作。

第二条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矿领导、安全科全部负责人、生产科全部负责人及调度员、通风科全部负责人、机电科负责人、采掘区队负责人(除一人在作业现场值班),财务及矿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管理负责人员。

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

第三条各单位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

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

第四条各单位的负责人在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

第五条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煤矿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煤矿的整体素质,持久、扎实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属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第三条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六个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材料。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底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十三项专业分别进行评估。

第五条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

第六条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

第七条各专业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把上月各专业评估材料送领导小组组长汇总上报煤矿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

第九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把精细化管理的原理和方法融入到作业现场管理中。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把采、掘、机、运、通、修作业场所的安全质量标准、岗位操作质量标准张挂到现场。

第十一条建立依据《安全质量标准考核验收标准》制定的验收制度。

由跟班负责人、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与生产技术部门人员验收当班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环境文明生产等事项,实现当班动态达标。

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当班班组及劳动作业人员的劳动所得依据。

制订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考核办法,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在结构工资总额中占有较大分额。

第十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杜绝检查验收中的不实、不公、不严的现象。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四条认真落实班组每班、区队每日、矿井每旬、矿每季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制度,对验收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八、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第六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七条其它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矿长:

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副矿长:

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

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第八条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

第九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跟班矿长、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第十条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作业;

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新工人分配到区(队)、班组,参加作业前,区(队)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十二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

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它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教育与培训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第十八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

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

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

(1)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

(2)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3)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4)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

2.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检科以便安排培训。

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检科的,罚款该单位500元;

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200元;

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50元。

4.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检科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矿工未经培训上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除对矿工或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培训负责人的责任。

九、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

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

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1.每周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矿长委托副矿长组织开展)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

2.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大检查:

矿级领导、安全科正副科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

3.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4.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处理;

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检科,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

5.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第五条由矿长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六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八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作业前班组长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九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

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

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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